强制许可是什么意思,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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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的实施范围
有关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
(八)
Q
《专利法》对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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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北京普法
编辑:谢红果 姚日辉
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特点
来源:北京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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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
(八)
Q
《专利法》对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使用制度采用支出仅适用于
来源:找法网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发明技术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在没有经过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擅自允许他人使用专利的强制行为,是要接受处罚的。那么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什么?下文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什么?
1、专利权人未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许可他人实施。即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未能得到许可的。
2、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其他紧急情况,或者是为公共利益的非商业性使用。
3、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需指出的是,强制许可只适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没有强制许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并且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二、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形
1、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三、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程序
1、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申请人获得这种许可后无需专利权人同意即可得以实施专利,但应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强制许可的对象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强制许可是为了禁止下列行为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权时,是否对其涉嫌违法情况进行审查做法不一。有些地方只审查是否存在对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法律追究和打击报复情形,不审查其他内容;有些地方不仅审查对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法律追究和打击报复情形,而且还审查代表是否涉嫌违法等。
笔者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权时,一般情况下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有限度的实体性审查。
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对于司法机关提请采取强制措施申请审查时,应该针对代表涉嫌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形,区别对待,按照法定许可审查程序行使许可权。
如果人大代表涉嫌如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且这类犯罪行为与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关联度不大,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待这类许可审查,只须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可,不需要也不应该进行代表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的实体性审查。否则,就与我国司法独立原则相悖,很容易使审查许可权沦为人大代表的“保护伞”或“免死金牌”。
如果代表涉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犯罪活动,且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人大常委会应慎重对待这类许可审查,有必要进行代表是否涉嫌犯罪的实体性审查。因为这类犯罪很可能存在着因代表执行职务而遭受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当然,这种审查也只能是有限度的审查,不能对代表是否构成犯罪、罪名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审查。这样,既能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许可职能,又能维护代表合法利益,同时又维护了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权威。
当然,司法机关在向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审查报告时,在不违反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对代表涉嫌犯罪方面情况尽可能做详细介绍,以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据此作出决定”。 在人大代表资格被暂停之前,司法部门不能对代表采取刑事拘留或网上追逃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否则,就是违法法行为,既是对代表特别人身权利的侵犯,也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干涉。
作者:崔厚元(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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