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什么意思,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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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什么意思,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大家好,由投稿人尤可来为大家解答信用证是什么意思,信用证的操作流程这个热门资讯。信用证是什么意思,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信用证大白话解释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广泛应用于进出口业务,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障和交易信任。本文详细介绍了信用证的分类、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常见问题解答,帮助大家快速了解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和实际应用。

国际贸易三中常见的汇款形式:TT电汇、信用证、托收

本文主要简要总结下信用证(L/c)

一、出口信用证的分类1、按基本性质分类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有权在信用证开出后,不必征求受益人的同意,甚至不必通知受益人,在议付行议付之前,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由于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缺乏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少。

2、按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分类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不保兑信用证:即未经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开证行独自承担付款责任。

3、按付款时间分类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开证行或付款行即期付款,贴现利息和费用由进口商承担,对受益人来说,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

4、按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类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 “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二、出口信用证的业务操作流程双方签订合同:进出口双方就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等条款达成一致,签订贸易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信用证结算。进口商申请开证:进口商向其所在地的银行(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缴纳开证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要求开证行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按照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开立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出口商。通知行通知信用证: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然后将信用证通知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确保与合同条款一致。出口商发货制单:出口商在审核信用证无误后,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安排货物的生产、包装和运输,并在货物装运后,及时制作各种单据,如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装箱单等,确保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出口商交单议付:出口商将制作好的单据提交给当地的银行(议付行),议付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对单据进行审核,如单据符合要求,议付行将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出口商垫付货款,即进行议付。议付行寄单索偿:议付行议付后,将单据寄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同时向开证行或付款行索偿货款。开证行或付款行审单付款: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对单据进行全面审核,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或付款行将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行支付货款。进口商付款赎单:开证行向议付行付款后,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进口商向开证行支付货款,赎取单据,然后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三、QA

Q1:如果客户要做信用证,只需要把:通知路线给到客户,就可以了吧?等通知行信用证通知,再完成接下来的交单?

A2:是的,如果还没有收证,第一部先收证,后续客户制单再交单;如果客户手上已经有收到证了,可以直接拿到交单行交单

Q2: 信用证中receiver(收报行):在信用证中一般在SWIFT报文等电文格式中有专门的“RECEIVER”栏位来表示。通知行:在信用证中通常在“57A ADVISE THROUGH BANK”等类似栏位体现。为什么通知行答复没有收到通知

A2:从信用证标准操作,是要给到57A通知给客户,但有的收报行不转发,就自己直接通知给客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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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国内贸易中接触到一种新的结算方式,那就是国内信用证。以前,在国内贸易中,买方企业一般要么付现金、赊账,要么就开银行承兑汇票或商票。此外,就没有太多其他支付方式了。但这些年,很多企业发现:在国内贸易中,用国内信用证来结算正在变得越来越流行。

信用证是什么?

信用证,如其字面意思,大致可以理解为一个保证信用的证明。信用证的实物形式类似一封信,它由银行写给卖方,告诉他们只要按照信用证要求发送货物后并提供单据,那么作为出具了这封信的银行就一定会付钱。由于信用证这封“信”是银行写的,它代表的是银行的信誉,所以所提供的这种保证具有令人信服的效力。

信用证这种商业交易中的安排,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明确了商品与货币交换过程中可采纳文字书写的信用证件,以表示交换双方的商业信誉,这为信用证的产生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理念雏形。中世纪时,欧洲的商人从事长途跨国贸易时,面临诸多风险,当时的意大利商人在与远东等地的贸易中,开始使用个人或银行出具的书面承诺来保障交易,这便是信用证的早期缘起,信用证的出现为解决跨地域贸易中的信任问题奠定了基础。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为了解决工业革命带来的大量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真正引入国际贸易。在信用证的保护下,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实现了在履行合同时能处于同等地位。

后来,随着信用证运用的不断普及,信用证形成了国际惯例。目前,最新的国际惯例版本为UCP600,也就是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的官方定义如下: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交付的确定承诺。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历来和汇款、托收并称为三大国际结算方式。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量一度达到贸易总量的70%以上;不过近年来信用证的使用量有所下降,在当下的国际贸易总量中,信用证的使用占比约为一至二成。

国内信用证又是什么?

在贸易当中由银行出面来加强买卖双方的信用以促进和推动贸易的顺利开展,这样的安排,不仅国际贸易需要,国内贸易也同样需要。虽然信用证原来只存在于国际贸易之中,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内信用证也逐步被引入到国内贸易场景当中。

国内信用证的使用,真正发端于1997年《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颁布之后。在此监管文件的指导下,国内信用证逐渐成为国内贸易时可以选择的一项结算方式。2016年,根据国内贸易的新特点和新现象,人民银行和当时的银监会颁布了新一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此后,国内信用证得到迅速发展。

国内信用证的业务开展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也就是说,国内几乎所有银行都可以开立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官方定义为: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这一定义从本质上和国际信用证的定义别无二致。

不过,目前的国内信用证还是体现出了区别于国际信用证的一些特色。其一是在期限上,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而且一般多按一年期开立。其二,国内信用证可以用在服务贸易场景,而国际信用证则仅限于货物贸易场景。众所周知,服务贸易可以包括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将服务贸易场景纳入国内信用证使用范围,无疑极大地拓宽了国内信用证的运用空间。

国内信用证的传统功能:结算和融资

国内信用证的开立必须有交易背景,它是服务于一笔笔实际发生的贸易的。贸易双方必定有买家作为一方,然后卖家作为另一方。需要时,买家去它熟悉的银行要求开出一份信用证,开出以后,这份国内信用证需要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通知给卖方的银行。这时一笔国内信用证就有了四个相关主体,即买方、卖方、买方的银行以及卖方的银行。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术语里面,这四方也被称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信用证受益人、开证银行以及通知行和交单行。

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即买方)的要求下,为开证申请人开立国内信用证,通过信用证受益人(即卖方)的银行通知给受益人。收到国内信用证以后,卖方按照信用证备货、发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单据,这些单据被交给交单行以后寄送开证银行,开证银行审核单据后如果认为提供的单证和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就付款或承诺付款。这就是一笔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完整流程。

在上述这样的安排中,国内信用证主要起到了结算工具的作用,也就是通过国内信用证的引入,交易中买方在收货无误之后,确定会通过开证行付款给卖方,完成贸易项下的结算。结算功能是国内信用证最基础的一项功能。

此外,国内信用证还能起到融资的功能。大部分国内信用证的开立都会再安排后期一笔福费廷等融资业务。国内信用证的融资特性体现在信用证业务处理的不同阶段,比如,当卖方收到国内信用证时,即可向其服务的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当卖方准备单据且将单据交给银行时,卖方可以在国内信用证项下向交单行申请“卖方押汇”或“议付”融资;而当单据交到开证行,开证行承兑之后,此时国内信用证项下又可以做“福费廷”融资安排。不过,上述这些融资方式不能在同一笔国内信用证中叠加使用。

国内信用证的高阶功能:承载信贷流动性

在我国整体近400亿元人民币的社融当中,占比较大的除了发债之外,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大约有250万亿元人民币。因此我国存在着一个大约250万亿元规模的信贷资产市场。但是,由于信贷资产基本不可买卖,因而这一约250万亿元的资产市场是几乎没有流动性的。

但任何一个市场实际都需要存在一定的流动性,信贷资产市场也不例外。比如当一家银行的不良率临近年末因突发事件超过可以容忍的指标时,这时需要通过发放新的贷款来做大贷款规模以降低不良率。比自行发放贷款更快的办法是从市场上直接买入信贷资产。但如果市场没有流动性,那么银行不可能通过购入信贷资产的方式来快速调节信贷资产总额。除了举例所讲的银行可能需要调节不良率外,商业银行也需要通过贷款规模来调节LCR流动性监管指标,绿色或普惠贷款占比以及行业占比等。在这些场景中,银行都需要信贷市场存在一定流动性。商业银行需要找到一种可以买卖的信贷资产,它必须同时具有信贷属性和流动性。

国内信用证及其福费廷正是这样的一种资产。一方面,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源自国际性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福费廷一直属于贸易融资的一种,而贸易融资是信贷资产的组成部分,因此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具有信贷属性。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福费廷都是一种可以买卖的信贷资产。一家银行根据开证行的承兑对客户进行了福费廷融资以后,可以将这一资产通过协议转让给另外一家银行,这是在各国贸易融资领域常见的做法。因此,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也具有流动性。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既有信贷属性,又具有流动性,它正符合上述商业银行对于信贷资产转让的需求。

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资产,现在已经成为我国信贷市场中承载流动性的主要信贷资产品种之一。2024年,我国国内信用证的开证量近4万亿元,通过其在市场上的多手交易,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这一类资产的交易量已超10万亿元,为我国的信贷市场提供了约占总资产量4%的流动性,这一流动性的存在大有裨益。

国内信用证的意外功能:为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

如上所述,国内信用证具有传统的结算和融资功能,可以为实体经济企业提供结算和融资服务;同时,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也承担了体现我国信贷资产流动性的功能。“结算融资”和“信贷流动性”这两项功能相结合,在目前我国银行业信贷市场呈现“资产荒”的大背景下,却为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的价格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影响。

由于信贷“资产荒”现象的存在,最近两三年以来,在银行业界福费廷作为一类信贷资产基本处于卖方市场。很多银行,特别是大银行,需要不断寻求买入国内证福费廷资产作为信贷资产的补充。在这一卖方市场中,买入方为了“抢夺”福费廷资产,愿意放弃一部分持有国内证福费廷资产的收益,由此造成国内证福费廷的价格一路走低。比如,近期一年期国内证福费廷的交易价格仅为1.3%左右。而同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3%左右。两者之间存在大约1.7%的差价,这部分差价,就成为了银行让利于企业的来源,这也是需要信贷资产的买入方银行为购入信贷资产而付出的信贷溢价。

举例来说,一家银行可以为一家企业发放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后卖出,其底价仅为1.3%,因而银行即使加上0.7%的利息差价,对客户发放贷款的报价也就2%,这比普通流动资金贷款,如LPR的一年期3.1%的价格要低得多。因此,通过给客户提供国内证福费廷融资业务,银行为实体经济客户大幅降低了融资成本。

国内信用证来源自国际信用证,在国际贸易规则及国际惯例国内化的过程中,成为我国国内贸易中的一项国内贸易结算和融资产品。而由于我国信贷资产市场的流动性匮乏,国内证福费廷资产作为一种具备信贷属性和流动性的资产,被我国银行业将其作为了调节银行间信贷资产的有效流动性工具。因为这一功用,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业务因而能为我国实体经济提供更低的融资成本,所以也起到了给企业客户降本增效的作用,这是国内信用证近年来不断得到发展的根本原因。相信在未来数年间,国内信用证这一国内贸易的新型结算及融资工具,将能继续为服务实体经济不断贡献力量。

[作者薛键为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银行委员会保理福费廷专家组组长,新著有《证道——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及保理》,2024年11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来源:薛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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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英文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国内贸易中接触到一种新的结算方式,那就是国内信用证。以前,在国内贸易中,买方企业一般要么付现金、赊账,要么就开银行承兑汇票或商票。此外,就没有太多其他支付方式了。但这些年,很多企业发现:在国内贸易中,用国内信用证来结算正在变得越来越流行。

信用证是什么?

信用证,如其字面意思,大致可以理解为一个保证信用的证明。信用证的实物形式类似一封信,它由银行写给卖方,告诉他们只要按照信用证要求发送货物后并提供单据,那么作为出具了这封信的银行就一定会付钱。由于信用证这封“信”是银行写的,它代表的是银行的信誉,所以所提供的这种保证具有令人信服的效力。

信用证这种商业交易中的安排,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明确了商品与货币交换过程中可采纳文字书写的信用证件,以表示交换双方的商业信誉,这为信用证的产生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理念雏形。中世纪时,欧洲的商人从事长途跨国贸易时,面临诸多风险,当时的意大利商人在与远东等地的贸易中,开始使用个人或银行出具的书面承诺来保障交易,这便是信用证的早期缘起,信用证的出现为解决跨地域贸易中的信任问题奠定了基础。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为了解决工业革命带来的大量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真正引入国际贸易。在信用证的保护下,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实现了在履行合同时能处于同等地位。

后来,随着信用证运用的不断普及,信用证形成了国际惯例。目前,最新的国际惯例版本为UCP600,也就是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的官方定义如下: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交付的确定承诺。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历来和汇款、托收并称为三大国际结算方式。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量一度达到贸易总量的70%以上;不过近年来信用证的使用量有所下降,在当下的国际贸易总量中,信用证的使用占比约为一至二成。

国内信用证又是什么?

在贸易当中由银行出面来加强买卖双方的信用以促进和推动贸易的顺利开展,这样的安排,不仅国际贸易需要,国内贸易也同样需要。虽然信用证原来只存在于国际贸易之中,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内信用证也逐步被引入到国内贸易场景当中。

国内信用证的使用,真正发端于1997年《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颁布之后。在此监管文件的指导下,国内信用证逐渐成为国内贸易时可以选择的一项结算方式。2016年,根据国内贸易的新特点和新现象,人民银行和当时的银监会颁布了新一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此后,国内信用证得到迅速发展。

国内信用证的业务开展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也就是说,国内几乎所有银行都可以开立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官方定义为: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这一定义从本质上和国际信用证的定义别无二致。

不过,目前的国内信用证还是体现出了区别于国际信用证的一些特色。其一是在期限上,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而且一般多按一年期开立。其二,国内信用证可以用在服务贸易场景,而国际信用证则仅限于货物贸易场景。众所周知,服务贸易可以包括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将服务贸易场景纳入国内信用证使用范围,无疑极大地拓宽了国内信用证的运用空间。

国内信用证的传统功能:结算和融资

国内信用证的开立必须有交易背景,它是服务于一笔笔实际发生的贸易的。贸易双方必定有买家作为一方,然后卖家作为另一方。需要时,买家去它熟悉的银行要求开出一份信用证,开出以后,这份国内信用证需要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通知给卖方的银行。这时一笔国内信用证就有了四个相关主体,即买方、卖方、买方的银行以及卖方的银行。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术语里面,这四方也被称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信用证受益人、开证银行以及通知行和交单行。

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即买方)的要求下,为开证申请人开立国内信用证,通过信用证受益人(即卖方)的银行通知给受益人。收到国内信用证以后,卖方按照信用证备货、发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单据,这些单据被交给交单行以后寄送开证银行,开证银行审核单据后如果认为提供的单证和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就付款或承诺付款。这就是一笔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完整流程。

在上述这样的安排中,国内信用证主要起到了结算工具的作用,也就是通过国内信用证的引入,交易中买方在收货无误之后,确定会通过开证行付款给卖方,完成贸易项下的结算。结算功能是国内信用证最基础的一项功能。

此外,国内信用证还能起到融资的功能。大部分国内信用证的开立都会再安排后期一笔福费廷等融资业务。国内信用证的融资特性体现在信用证业务处理的不同阶段,比如,当卖方收到国内信用证时,即可向其服务的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当卖方准备单据且将单据交给银行时,卖方可以在国内信用证项下向交单行申请“卖方押汇”或“议付”融资;而当单据交到开证行,开证行承兑之后,此时国内信用证项下又可以做“福费廷”融资安排。不过,上述这些融资方式不能在同一笔国内信用证中叠加使用。

国内信用证的高阶功能:承载信贷流动性

在我国整体近400亿元人民币的社融当中,占比较大的除了发债之外,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大约有250万亿元人民币。因此我国存在着一个大约250万亿元规模的信贷资产市场。但是,由于信贷资产基本不可买卖,因而这一约250万亿元的资产市场是几乎没有流动性的。

但任何一个市场实际都需要存在一定的流动性,信贷资产市场也不例外。比如当一家银行的不良率临近年末因突发事件超过可以容忍的指标时,这时需要通过发放新的贷款来做大贷款规模以降低不良率。比自行发放贷款更快的办法是从市场上直接买入信贷资产。但如果市场没有流动性,那么银行不可能通过购入信贷资产的方式来快速调节信贷资产总额。除了举例所讲的银行可能需要调节不良率外,商业银行也需要通过贷款规模来调节LCR流动性监管指标,绿色或普惠贷款占比以及行业占比等。在这些场景中,银行都需要信贷市场存在一定流动性。商业银行需要找到一种可以买卖的信贷资产,它必须同时具有信贷属性和流动性。

国内信用证及其福费廷正是这样的一种资产。一方面,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源自国际性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福费廷一直属于贸易融资的一种,而贸易融资是信贷资产的组成部分,因此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具有信贷属性。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福费廷都是一种可以买卖的信贷资产。一家银行根据开证行的承兑对客户进行了福费廷融资以后,可以将这一资产通过协议转让给另外一家银行,这是在各国贸易融资领域常见的做法。因此,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也具有流动性。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既有信贷属性,又具有流动性,它正符合上述商业银行对于信贷资产转让的需求。

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资产,现在已经成为我国信贷市场中承载流动性的主要信贷资产品种之一。2024年,我国国内信用证的开证量近4万亿元,通过其在市场上的多手交易,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这一类资产的交易量已超10万亿元,为我国的信贷市场提供了约占总资产量4%的流动性,这一流动性的存在大有裨益。

国内信用证的意外功能:为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

如上所述,国内信用证具有传统的结算和融资功能,可以为实体经济企业提供结算和融资服务;同时,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也承担了体现我国信贷资产流动性的功能。“结算融资”和“信贷流动性”这两项功能相结合,在目前我国银行业信贷市场呈现“资产荒”的大背景下,却为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的价格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影响。

由于信贷“资产荒”现象的存在,最近两三年以来,在银行业界福费廷作为一类信贷资产基本处于卖方市场。很多银行,特别是大银行,需要不断寻求买入国内证福费廷资产作为信贷资产的补充。在这一卖方市场中,买入方为了“抢夺”福费廷资产,愿意放弃一部分持有国内证福费廷资产的收益,由此造成国内证福费廷的价格一路走低。比如,近期一年期国内证福费廷的交易价格仅为1.3%左右。而同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3%左右。两者之间存在大约1.7%的差价,这部分差价,就成为了银行让利于企业的来源,这也是需要信贷资产的买入方银行为购入信贷资产而付出的信贷溢价。

举例来说,一家银行可以为一家企业发放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后卖出,其底价仅为1.3%,因而银行即使加上0.7%的利息差价,对客户发放贷款的报价也就2%,这比普通流动资金贷款,如LPR的一年期3.1%的价格要低得多。因此,通过给客户提供国内证福费廷融资业务,银行为实体经济客户大幅降低了融资成本。

国内信用证来源自国际信用证,在国际贸易规则及国际惯例国内化的过程中,成为我国国内贸易中的一项国内贸易结算和融资产品。而由于我国信贷资产市场的流动性匮乏,国内证福费廷资产作为一种具备信贷属性和流动性的资产,被我国银行业将其作为了调节银行间信贷资产的有效流动性工具。因为这一功用,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业务因而能为我国实体经济提供更低的融资成本,所以也起到了给企业客户降本增效的作用,这是国内信用证近年来不断得到发展的根本原因。相信在未来数年间,国内信用证这一国内贸易的新型结算及融资工具,将能继续为服务实体经济不断贡献力量。

[作者薛键为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银行委员会保理福费廷专家组组长,新著有《证道——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及保理》,2024年11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来源:澎湃新闻

信用证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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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指引:

(一)银行保函的概念:

保函:又称保证书,担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

银行保函:银行作为担保人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文件,是以银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二)银行保函的产生:

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为买方向卖方提供了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但不适用于需要为卖方向买方作担保的场合,以及货物买卖以外的其他各种交易场景,例如招投标、履约、维修及工程款支付等等。

大类上划分为从属性保函与独立性保函。

(三)银行保函的发展: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

独立性保函承诺仅根据相符索赔要求的交单提供付款。不管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的责任义务。目前已成为银行担保的主流和趋势。

主要原因:第一,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需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第二,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

(四)银行保函国际惯例

银行保函《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GUARANTEES(URDG),1978年由国际商会制定,叫做《合同保函统一规则325》,该规则规定保函项下的索赔需提供法院或仲裁员裁决。至今经历了两次修改。

第一次修订于1992年,即《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

第二次修订于2009年,即《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10年7月1日生效。

2021年4月14日,《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获得正式通过。ISDGP是URDG758的配套文件,是针对URDG758适用数十年以来的国际保函最佳实践的归纳和总结。

(五)银行保函的当事人与基本内容:

申请人(APPLICANT):保函中表明的、保证其承担基础关系项下义务的一方。

担保行(GUARANTOR):指开立保函的一方。担保人接受申请人开立保函的请求开出保函。

受益人(BENEFICIARY):指接受保函并享有其利益的一方。

通知行(ADVISING BANK):指应担保人的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的一方。在实务中,通知行通常由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承担。

反担保行(COUNTER GUARANTOR):指开立反担保函的一方。

指示方(INSTRUCTING PARTY):指反担保人之外的,发出开立保函或反担保函指示并向担保人(或者反担保函情况下向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指示方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不是申请人。

银行保函的内容应清晰、准确,避免过多的细节。根据URDG758,保函需要明确以下内容:

>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行(完整名称和地址)

>通知行

>保函编号,或者反担保函情况下所开立的反担保函编号,以及开立保函的日期

>保函所依据的交易合同、协议,标书的编号、日期,供应货物的名称、数量,工程项目名称等

>保函赔付金额以及币种

>保函的有效期,包括保函的生效日期(EFFECTIVE DATE)和保函的失效日期(EXPIRY DATE)

>索赔条件,指索赔时对提交单据的要求,如索赔书、支持声明以及其他单据

>索赔书或其他单据是以纸质/电子形式提交

>保函中规定的单据所使用的语言

>费用承担方

>适用法律或仲裁条款,以及司法管辖

(六)银行保函的基本业务流程:

(七)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比较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相同点:

信用证 银行保函

1.用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使受益人避免申请人不履行支付货款的风险;

2.银行对于单据真伪及其法律效力、寄递遗失等不负责任;

3.开证行凭相符单据付款。

1.用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商业信用,使受益人减少因申请人不履约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担保行对于单据真伪及其法律效力、寄递遗失等不负责任;

3.担保行凭相符单据付款。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不同点:

信用证 银行保函

1.为进口方应有的付款责任作结算保证;

2.用做即期、远期凭单付款贸易项下进口方的付款保证;

3.每笔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必须凭单付款;

4.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有一家被授权的指定银行;

5.受益人多是交单给指定银行,再由它把单据转递给开证行;

6.对受益人的融资作用很明显,如申请打包放款、叙做出口押汇、福费廷等;

7.主要单据是商业发票、运输单据。

1.可为进口方应有的付款责任或借款人应有的还款责任作担保,也可为出口方或申请人或有的违约责任作担保;

2.用做任何一种国际经济或非贸易交往中任何一方的付款、还款或违约作付款担保;

3.每笔保函一经开出,担保行并非每次必须付款,倘若申请人尽到责任没有违约,受益人不须交单,担保行不须付款;

4.受益人与担保行之间没有另一家指定银行;

5.受益人把索款书和违约声明交到保函开立地点的担保行;

6.对受益人没有融资业务;

7.主要单据是索款要求书、违约声明书;

银行保函中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银行在开立保函时通常会对申请人的信用进行评估,并要求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如果申请人违约,银行在向受益人支付款项后,可以向申请人追偿。

信用证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大。因为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负责单据的表面真实性,而不涉及货物的实际情况。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银行仍需付款。进口商则可能面临收到不符合要求货物的风险。

(八)银行保函实际应用案例分析

一家大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企业A”)承接了一个跨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项目规模庞大,涉及到多方合作和巨额资金往来,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业主B”)要求企业A提供银行保函,以确保企业A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在出现违约时提供赔偿保障。

企业A与一家国际知名银行(以下简称“银行C”)合作,成功申请了一份银行保函。保函内容包括项目履约保证金和支付保证金,旨在确保项目在不同阶段的顺利进行。通过银行保函,企业A不仅向业主B展示了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还有效解决了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担保问题

银行保函作为一种可靠的担保工具,替代了传统的现金担保方式,减轻了企业A的资金压力。保函的存在使业主B能够安心合作,不再担心企业A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

二、支付问题

项目进行过程中,企业A需要向多个供应商和分包商支付款项。银行保函提供的支付保证金,确保了企业A能够按时支付各项款项,维护了与供应商和分包商的良好关系,保证了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信誉提升

通过成功申请和使用银行保函,企业A展示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财务实力。这不仅增强了业主B对企业A的信任,也提升了企业A在业内的声誉,为其未来的发展和更多国际项目的承接奠定了基础。

问题分析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面对各种风险和挑战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参与大型项目合作或商业交易时,提供担保或支付保证是确保合同履行和交易安全的关键。而银行保函作为一种信用担保工具,能够为企业提供以下几方面的便利:

1、降低财务风险

银行保函替代了现金担保,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占用压力,使企业能够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项目运营和其他发展中。这有效降低了财务风险,提升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2、增强合同履行能力

通过银行保函,企业能够向合作伙伴提供履约保证,增强其合同履行能力。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情况时,保函提供的保障措施能够迅速生效,维护合作双方的利益。

3、提升企业信誉

成功申请和使用银行保函,展示了企业的财务实力和信用水平。这不仅有助于赢得合作伙伴的信任,还能够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声誉,为未来的商业合作打下坚实基础。

4、简化交易流程

银行保函作为一种标准化的信用工具,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操作流程。相比其他担保方式,保函的使用更加便捷和高效,能够简化交易流程,提高项目运作的效率。

5、应对市场波动

在市场波动和不确定性增加的情况下,银行保函提供的稳定性和保障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企业能够通过保函,灵活应对市场变化,保持项目的稳定进行。

结论与建议

通过成功使用银行保函,企业A不仅解决了项目中的担保和支付问题,还提升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力。这一案例表明,银行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担保工具,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多方面的便利和保障。

为充分利用银行保函的优势,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深入了解保函条款

在申请保函前,企业应详细了解保函的具体条款和条件,确保符合项目需求,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帮助。

2、选择合适的银行合作伙伴

与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银行合作,能够确保保函的顺利申请和使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3、保持良好的财务管理

企业应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确保在申请保函时能够满足银行的要求,并在项目进行中严格管理资金使用,避免出现财务问题。

4、建立完善的内部沟通机制

企业应建立高效的内部沟通机制,确保各部门在使用保函过程中紧密合作,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通过这些措施,企业能够更好地利用银行保函,为项目合作和商业交易提供可靠的担保和支付保证,推动企业的稳步发展。

总结与展望

充分利用保函服务、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加强合作与创新是把握银行保函市场前景的关键。未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增加,银行保函将拥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企业在项目中成功使用银行保函,解决了担保和支付等方面的问题,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便利。通过合理利用银行保函,企业可以增强信任度,减少交易风险,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来源:中实保函

(九)投标保函

1、投标保函背景

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的行为。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在所有以招标形式成交的购买和承建项目中,发标方或招标人为避免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改标、撤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以制约各投标人的行为。

投标保函(Bid Bond)是作为现金保证金的一种替代形式出现的。

2、投标保函定义

投标保函是银行(担保人)应投标人(申请人)的请求而出具给招标人(受益人)的书面担保凭证,保证投标人:

在开标前不得修改原报价;

中途不撤销投标、或片面修改投标条件;

在中标后签订合约,并及时开出履约保函或投标保函中要求的任何保函,以及忠实履行投标时承诺的各项义务。

否则,担保银行负责向招标人赔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以补偿招标人由于投标人不履行义务而给其造成的损失以及重新选择中标人所支付的费用。

3、投标保函金额

保函金额一般由招标方确定,金额为招标总合同价的5%-10%(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的招标文件而定);

注意:有时投标方处于防止过早暴露自己标底的考虑,会要求银行为其开出略高于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保函,这也是合理的。

4、投标保函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公开招标、议标时,发标方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情况。

招标人为避免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改标、撤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投标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

在实际操作业务过程中,投标方很少出现违约现象,银行保函出现风险的机会很小,因此各家银行一直鼓励大力开展银行保函业务。

5、投标保函期限

投标保函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

投标保函在评标结束之后应退还投标供应商,一般有两种情况:

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可向采购人索回投标保函,以便向银行办理注销或使押金解冻;

中标的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函,采购人即可退回投标保函。

从业务实践分析:投标保函通常自开出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一般为投标日期后的3-6个月。有时,招标人规定,若投标人中标,则保函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函为止。

6、投标保函的益处

对于投标人而言:

(1)可以减少因缴纳现金保证金而导致的资金被无偿占用,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

(2)虽然办理银行保函会增加投标人的成本费用,但是有银行担保,可以提升企业的资信程度,有利于中标;

(3)在获得银行敞口授信额度情况下,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投标人可以有效利用银行信用完成自己的商务担保行为。

对于招标人而言:

(1)要求投标人提交保函,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投标人不负责任的随意投标;

(2)避免办理收取、退回保证金的繁琐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7、投标保函业务流程:

8、投标保函营销建议

在电力工程、房地产施工、道路建设、桥梁工程等大型基础设施等项目中,业主通常对施工方、主要设备供应商进行招标,客户经理营销的目标客户可以锁定在:

各类工程承包商,如建筑企业、道路施工企业、水电工程等的承包商。大型设备供应商,如电站设备供应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各类设计院、工程监理公司。典型客户:如电力工程设计院、建筑项目施工监理公司等。

推荐网站:各地建委网站、各地发改委网站。

投标保函通常金额小、笔数多,较为琐碎,银行可以安排资历较浅的客户经理承办具体的保函传递工作。

投标保函是深度延伸其他保函的关键,因此,在营销到保函这项工作的时候必须下工夫。

银行可以提供一些超值服务,比如银行协助设计个性化的银行资信证明服务,描述××企业在本行签发过多少笔保函,无一索赔。××企业同样在本行办理过贷款、保函,同样按期归还,另外,本行已经给××企业核定多少亿元的授信额度。以上信息有利于招标企业对投标企业增加信心。尤其是在银行签发过多笔保函,并且银行提供了贷款支持,表明投标企业有充足的资金,这些都是企业经营的正面消息,是加分项。

案例素材来源于中实保函,天九湾贸金整理。

(以上内容若有错误或表述不准确的地方,还请指正,小编会及时进行更正)

送你小花花

(转自:智汇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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