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男方婚前农村房屋,女方有权分割,农村婚前房产如何分割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傅盈言

  一、关键词

  离婚纠纷、农村宅基地房屋、依法分割

  二、裁判要旨

  对于武女士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即婚后在老宅基地上翻新建造的房屋一栋,因李先生不认可该房屋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武女士也未向本院提供该房屋的宅基证、房产证及婚后共同出资建房等相关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待有新证据后,武女士可就该栋房屋另行主张。

  三、案情简介

  武女士与李先生经人介绍于2008年认识,××××年××月××日按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有时打架。武女士称双方婚后在老宅基地上翻新建造的房屋一栋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但未向本院提供宅基证、房产证及婚后共同出资建房等相关有效证据;李先生称花费23万元建造的该栋房屋不是共同财产,建房时有其父出资的款项,且外欠债务5.6万元,但也未向本院提供其父出资建房的款数及双方所欠债务的有效证据。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武女士与李先生离婚,但是对方宅基地房屋因证据不足,武女士可提供证据另案再诉。

  五、律师观点

  洛阳离婚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因李先生不认可该房屋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武女士也未向法院提供该房屋的宅基证、房产证及婚后共同出资建房等相关有效证据,一审法院作出武女士可提供证据另案主张的判决。

  律师提示:本篇裁判文书主要适用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在离婚诉讼分割问题,宅基地房屋一般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书等可以证明房屋现状。建议在提出离婚诉讼前,搜集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的建造时间、出资情况、经手情况等事实,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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