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常常会在结婚前后,订立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需向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也即忠诚协议)。在忠诚协议签署后,若其中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内容,那另一方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过错方履行忠诚协议呢?下面由小编就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如下:
一、仅以忠诚协议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即若仅以忠诚协议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在离婚诉讼中对忠诚协议的处理
若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要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具有较大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遍理解与适用》一书提出:“我们认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因此,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另外,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从法律不保护婚约的情况看,当事人双方如果约定,一旦订婚必须结婚,否则违约方要支付若干违约金等,对如此这般主张,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同样道理,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因此,在司法实践的大趋势来看,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文章大部分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遍理解与适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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