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因素异常和不异常怎么判断,介入因素两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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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因素的种类
刑法小课堂犯罪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
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几个条件是: 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危害行为;发生了构成要件要求的结果;并且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一些介入因素可以切断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此时应当考虑该介入因素是否由行为人自己引起,注意在这一点上的共同犯罪问题,如果不是行为人引起,则考虑这一介入因素发生的异常性大小。
如果因果关系被切断,则结果不能归责于行为人,行为人应当成立犯罪未遂。
案例1
甲和乙抢劫后,甲一直未将犯罪所得分给乙,乙一直向甲催促。甲却说:你再跟我干一票,我就给你,还有提成。乙无奈之下只得再次与甲合伙作案。甲说他有一仇人赵某,让乙和他一起将赵某打成重伤。
甲实际上是希望能重伤赵某后使其流血过多而死,但并未将此告诉乙。甲、乙按照计划将赵某砍伤后,甲对乙说:你先走吧,我还要再吓唬吓唬他,乙便离去而甲一直等到赵某流血过多而死才离开。
案例2
在案例1中,甲对乙说明要将乙重伤后,乙主动提出说报仇就应该斩草除根,甲便对乙说出了真实意图,但实际上乙只想重伤赵某,只是打算借此让甲信任自己,从而在打伤赵某后让赵某趁机而逃。
两人仍按计划实施,乙为使甲信任自己,在重伤赵某时非常主动,实施完毕后赵某已经奄奄一息但并未死亡,乙对甲说:我在这里看着他等他死就行,你先走吧。甲出于对乙的信任便放心离去,甲离开后乙立即将赵某送往医院,结果由于堵车赵某在路上已经死亡。事后查明,若及时将赵某送至医院,赵某就可以被抢救过来。
案例分析及结论
甲、乙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本案中,甲的故意仍然是杀死仇人赵某,乙的故意仍然是伤害,乙是欺骗甲为取得甲的信任。
乙在将赵某送往医院的过程中,发生了堵车的情况,但堵车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情况,作为一种介入因素不能切断甲、乙的行为对赵某死亡这一结果的因果关系,虽然如果能将赵某及时送至医院,便能抢救过来,但这一情况并未实际发生,所以甲、乙仍然要对赵某的死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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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人民陪审员闵某系审判某起故意杀人案的7人合议庭成员,关于闵某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案件审结后,裁判文书副本及时送交闵某
B合议庭评议时,闵某可以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C闵某可以在庭前进行阅卷
D庭审中经审判长许可,闵某可以向证人发问
文字解析
A项,案件审结后,法院应将裁判文书副本及时送交参加该案审判的陪审员,A正确。
B项,陪审员参加7人合议庭,虽不参与法律问题的表决,但可以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B正确。
C项,为了能够充分、有效参加审判活动,151专题十四刑事审判概述 陪审员有权在开庭前查阅案卷,C正确。
D项,在我国,陪审员即为“准法官”。和法官相比,陪审员有两项权能的限制,一是不能担任审判长,二是在7人合议庭中不参与法律问题的表决。除此之外,陪审员和法官权力相同。因此,陪审员作为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可以直接向证人发问,不需要经过审判长许可,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李某因涉嫌盗窃和强奸在2020年8月20日被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9月2日被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区法院一审判处盗窃罪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判处强奸罪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合并执行2年缓期2年执行。李某当日被释放。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李某仍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无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市中院
B因为李某被判缓刑,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C李某聘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李某可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文字解析
(1)在刑事司法赔偿中,对错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采用了后置原则,也就是,在拘留、逮捕、有期徒刑判决等一系列的司法决定中,“谁最后作有罪决定,谁赔偿”。本题中最后一个认定当事人有罪的机关为二审法院市中院,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市中院,所以,A选项正确。
(2)国家赔偿中赔偿范围,对于逮捕和判决适用“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的规则。这里的“关”指的是有期徒刑、拘役、无期徒刑等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实际羁押的刑事行为,如果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不是通过实际羁押的方式来进行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由于一审判决后,李某当日即被释放,所以,李某并没有在判决中被实际羁押,似乎B选项是正确的,但不要忘记,在判决之前,李某还被逮捕过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国家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B选项错误。
(3)国家赔偿原则上只赔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国家机关的行为从逻辑上必然会带来的损害结果,比如企业被违法的责令停产,预期利润就不属于直接损失,因为企业即使营业也会赔钱,但留守职工工资等就属于哪怕停产也会支付的费用,所以,国家会赔偿留守职工工资等必然损失。回到本题,李某聘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费不是申请国家赔偿必然会产生的花费,该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国家不予以赔偿,C选项正确。
(4)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时,国家赔偿的程序为二步走:第一步,承担赔偿义务责任的法院自身先行处理;第二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司法赔偿。由于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为是市中院,所以,不需要申请复议,在市中院决定不予赔偿后,李某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赔偿,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区消防支队发现张某经营的商场无喷淋报警系统,存在火灾隐患,于是制作消防监督检查笔录,并根据区政府制定的《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作出查封张某所经营的商场的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对《通告》进行审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查封决定作出前,区消防支队应当告知张某有权申请听证
B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告》违法,法院应在裁判生效后报上一级法院备案
C如果张某对检查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可要求区消防支队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D区消防支队应当场交付决定书
文字解析
(1)查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危险的发生或扩大、预防证据损毁灭失,作出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来不及举行听证会,所以,《行政强制法》中并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听证制度,故A选项错误。
(2)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可见,B选项正确。
(3)根据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而旧司法解释2002年《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该种情况表达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实际上,就如本案的现场笔录,是由区消防支队的相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执法人员的人格被消防支队这个行政主体吸收了,他实现的是消防支队的意志,是消防支队的一部分,再通俗地说,执法人员在执法的时候就是被告的化身,所以,怎么可能由被告自己来作为证人呢?新司法解释改为“相关执法人员出庭说明”实际上更符合行政主体知识的相关法理,因此C选项错误。
(4)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D。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查获方某驾驶小型汽车通过一平台接单,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涉嫌从事非法网络约车经营活动,遂扣押涉案车辆,停放在一收费停车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发现不应扣押,应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
B扣押行为应当由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C扣押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D停车费由方某承担
文字解析
(1)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在已经确定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扣押行为错误的情况下,自然应当及时解除扣押决定。【强制措施扣押是及时解除,不是三日内】A选项正确。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2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B选项正确。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以还原当时执法现场的原始状态,C项正确。
(4)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中发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D项错误。【强制执行合理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下列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正确的有?
A甲17岁,因涉嫌盗窃被移送审查起诉,甲认罪认罚,其父亲大甲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甲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对甲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B乙杀害妻子的情人丙,乙在诉讼程序中认罪认罚,但并不后悔杀丙,对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C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丁表示认罪认罚,但认为被害人也有过错不同意全额赔偿,对丁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D被告人戊认罪认罚的,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文字解析
A项,解题关键词是“17岁”“甲认罪认罚”“父亲”“有异议”“仍可适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不影响对其从宽处罚。本题中,甲系未成年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其父大甲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甲可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对甲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A项正确。
B项,解题关键词是“认罪认罚”“不后悔杀丙”“不能适用”。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前提,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认罪认罚,却没有悔罪表现,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题中,乙故意杀死丙,但不后悔杀丙,属于没有悔罪表现,对乙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B项正确。
C 项, 解题关键词是 “认罪认罚” “不同意全额赔偿” “不能适用”。是否认罚,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的态度考虑。如果被告人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或者嘴上说赔但没有实际行动的,不能理解为“认罚”。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本题中,丁认罪认罚,但认为被害人也有过错不同意全额赔偿,这不属于故意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的情形,对丁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其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量刑。因此,C 项说对丁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错误的。
D项,解题关键词是“认罪认罚”“应当”“速裁”。被告人拥有程序选择权,即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可以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对被告人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D项说被告人戊认罪认罚,应当适用速裁程序过于绝对,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贾某在公路上酒后驾驶。公路路面上散落几个井盖。贾某因为喝酒没有注意到井盖,车轮压过井盖,井盖飞起,砸中路边行人,导致行人重伤。贾某的酒驾行为与行人的重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B甲乙发生口角,踢伤乙,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和乙是警察,押解犯罪嫌疑人丙的过程中,丙中途以上厕所为由而逃跑。甲、乙的失职行为与丙的脱逃之间有因果关系
D高某欲杀害赵某,给赵某投毒。赵某中毒后,赵某的家人开车送其去医院,途中李某为了报复社会驾车横冲直撞,与赵某的车辆发生车祸,赵某当场被撞死。高某的投毒行为与赵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文字解析
A项,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三项:
一是违反注意义务,实施了危害行为;
二是造成实害结果;
三是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一项注意义务不可能防止所有实害结果,只能防止某一类实害结果。超出这个保护范围的实害结果便不是该注意义务所要、所能防止的实害结果。该结果不能归属于该危害行为。理论上将这种带有价值评价的理念称为注意义务规范的保护目的,简称为“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禁止酒后驾驶这一注意义务规范所防止的是意识反应变慢,导致车辆失控。压飞井盖这一结果不是该注意义务规范所能防止的,超出了该注意义务规范的保护范围。因此,该结果不能归属于甲的酒驾行为。防止压飞井盖这种危险及其结果应当是道路管理部门的责任。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路面上的井盖及其障碍物。A项说法错误。
B项,考查的是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案件。本题中,甲踢伤乙,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死亡。乙的心脏病是甲的伤害行为引发的,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B项说法正确。
C项,甲、乙作为警察,押解犯罪嫌疑人丙的过程中,疏忽大意,存在失职行为,该失职行为给了丙可乘之机,导致丙脱逃。甲、乙的失职行为与丙的脱逃之间有因果关系。《刑法》第400条第2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甲、乙构成该罪。C项说法正确。
D项,先前行为是高某的投毒行为。介入因素是李某的撞击行为。第一步,介入因素很异常,与先前行为是独立关系。第二步,判断先前行为和介入因素,谁对死亡的发生作用更大。赵某已经被送往医院,李某的撞击直接导致赵某死亡,对死亡的发生作用更大。死亡结果与李某的撞击行为有因果关系,与高某没有因果关系。李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刘某在公交车到站时,抢夺了乘客陈某的提包,立即下车,刚下车,被路过的民警王某发现,王某抓捕刘某,刘某为抗拒抓捕对王某实施暴力,将王某打倒在地。刘某趁机跑向马路对面。王某起身追赶,也跑向马路对面,不幸被过往车辆撞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刘某构成抢夺罪未遂
B刘某构成转化抢劫
C刘某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D刘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文字解析
A项,考查抢夺罪的既遂标准。
取得型财产犯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求“取得”,要求建立自己的占有。因此,这类犯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财物(取得控制说)。取得控制,是指行为人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也即行为人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之内,排除了他人支配的可能性。例如,乙发现甲下车没有拔钥匙,便悄悄上车,欲开走车。甲发现,马上制止并抓住了乙。乙并没有将车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构成盗窃罪未遂。在状态上,取得控制要求达到平稳状态。例如,甲从超市偷香水,刚拿到手就被发现、被追捕,此时不算既遂。当然,平稳状态也不要求达到完全藏匿的状态。例如,不能认为只有甲将香水偷回家才算既遂。只要甲将香水装进兜里,没人及时发现,就算既遂。
本题中,刘某刚取得财物就被追赶抓捕,表明取得控制尚未达到平稳状态,因此此时的抢夺罪不算既遂,属于未遂。A项说法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269条,事后转化抢劫,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其一,当场。当场主要指时间概念。这是要求三个轻罪和使用暴力之间具有时间上的密切联系,也即时间上相隔不是很久。其二,暴力或威胁的对象。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妨碍人。
本题中,刘某先实施抢夺罪,然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王某实施暴力,构成转化抢劫。B项说法正确。
C项,(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题中,刘某没有对公交车上的人实施抢劫。
(2)转化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同时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注意,要同时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要求暴力或威胁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例如,甲在公交车上盗窃乙,被乙发现,乙要抓捕,甲为了抗拒抓捕打了乙。甲先转化抢劫,然后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本题中,刘某虽然能转化抢劫,但是没有在公交车上使用暴力,因此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项说法错误。
D项,刘某成立转化抢劫,能否成立转化抢劫的结果加重犯“抢劫罪致人死亡”,首先考查“因(行为)”的要求,抢劫罪致人死亡,要求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也即暴力行为导致死亡。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对实害对象创设危险的行为。
刘某的抢劫罪实行行为也即暴力行为已经结束,现在是逃跑行为(横穿马路)。逃跑行为(横穿马路)有危险,但属于对刘某自己有危险,不是对王某有危险。王某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在刑法上自己负责。在行政法(警察法)上,不能让王某独自负责,政府应当体恤。在刑法上,王某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刘某的逃跑行为。因此,刘某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有人可能认为,如果刘某不逃跑,就不会发生车祸。这种说法难以成立。这种说法属于“无A则无B”的必要条件说。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适用该说会产生不当结论。刘某不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乙市中级法院
B甲省高级法院
C甲省检察院
D最高检察院
文字解析
本题需要套用启动再审的口诀: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解题思路:“生效法”,本题中是高级法院,虽然没有上诉和抗诉,但死缓需要高级法院核准才能生效。“及以上”,指生效法院的上级法院,本题中是最高法院。“上对下”,指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本题中是最高检察院认为省高级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同级抗”,是指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应当向同级法院抗诉。本题中是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抗诉。因此,本题中,能够启动再审的主体包括: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是故,只能选BD。
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
B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D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文字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行为方式是,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知情,并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则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对行为人该如何处理?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构成受贿罪共犯,而不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既构成受贿罪共犯,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第二种观点是当前的多数观点。考查唯一答案时选择第二种观点。2012年卷四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曾采用第一种观点,此后作了修订。A项说法正确。
B项,收受贿赂时,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为他人实现利益,只要求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即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筹码收受贿赂。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真心实意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虚情假意的,也即并不打算帮请托人办事。虚假许诺要构成受贿罪是有条件的,也即行为人有办成事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办成事,不具有办成事的条件,甚至自己没有相关职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请托人,虚假许诺,则构成诈骗罪。B项表述中没有特别交代诈骗这种情形,故可认为构成受贿罪。B项说法正确。
C项,国家工作人员既实施受贿罪,又实施渎职犯罪,按照原则应当数罪并罚。例外情形是《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款是特殊规定。这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犯其他罪同时受贿的,应数罪并罚。C项说法正确。
D项,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此外,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为他人实现利益,只要求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即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筹码收受贿赂。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法律案的审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B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C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文字解析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23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故A项说法正确。
根据《立法法》第25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B项说法正确。
根据《立法法》第33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故C项说法正确。
根据《立法法》第45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故D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AB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
B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C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
D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情形
文字解析
A项,启动再审是为了纠正原审错误,但再审却不能被轻易、频繁启动。因为,再审如果能够被轻易启动,尤其是为了加重被告人刑罚而启动,将会使我国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降低,稳定性下降,有损司法权威。因此,一方面,我国应当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对于错误的案件坚决启动再审,打击犯罪;但另一方面,再审的启动不可随意,如果启动再审将会对被告人不利,应当尽可能贯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要求,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裁判的既判力,保障原审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A正确。B项,启动再审,目的是纠正原裁判错误,体现了对实体真实的保障。而为了保护原审被告人的人权,不轻易启动再审,目的则是为了保障原审裁判的既判力,肯定原审的程序正当,从而体现了司法对于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的共同追求。B正确。
C项,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可见,如果检察院抗诉了,再审是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因此,再审不加刑原则存在例外。但是,在二审程序中遵循上诉不加刑,指在仅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原判刑罚。该原则适用于“仅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上诉时的情形,就这一点而言,上诉不加刑原则没有任何例外。如果有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等其他因素介入的,二审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但这属于有其他因素介入,不属于“仅有”被告人方面上诉的情形,不属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简言之,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上诉不加刑没有例外,故C错误。
D项,虽然要考虑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但缺失了惩罚犯罪和对实体真实的追求,一味保障程序正当和人权保障的司法系统注定是无法实现公平正义的。应当明确的是,审判监督程序的终极目的是纠错,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是否需要平衡人权保障与程序正当。因此,再审不加刑虽然重要,但存在的例外恰好是对再审纠错目的的回归。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D。
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B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C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
D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
文字解析
【解析】法律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复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和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在把握法律责任竟合这个知识点时,务必要注意“竞合”二字,即多个法律责任之间是一个互相排斥的关系,不能同时追究,这才是理解责任竞合的关键。如果多个责任可以同时追究,那么就不属于竞合,在法学上,我们把多个责任同时实现的情形称之为责任聚合。有论者以2018年教材修订为由,认为过往过往责任竞合的题目答案全部需要修改,笔者认为这属于对教材内容的误读。
事实上,在官方教材中,对责任竞合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并未作出实质性更改,只是指出法律责任竞合可以(注意是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也可能会出现互相排斥的情形,并且官方教材对此通过列举不同主张对此给出了开放性回答(有人认为应当民事责任优先,有人认为刑事责任优先)。但不管官方教材如何表述,法律责任竞合的实质内涵仍然未发生改变,只要题目描述的情形是一个人,一个行为,多个责任,互相排斥,都可以认定为责任竞合。
本题有较强的综合性,四个选项涉及四个不同的知识点,法理学日趋综合的考查趋势需要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
A选项错误,法律责任竞合要求多个法律责任同时出现但无法同时追究,李某在本案中需要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此不属于责任竟合。
B选项正确,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产生,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C选项错误,一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除了需要当事人的起诉以外,还需要法院的受理立案决定。
D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责任可以基于权利人的放弃而部分或全部免除。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D。
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区政府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C区政府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
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区政府应予以撤销
文字解析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无论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均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A项正确。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法律不会允许行政机关用事后的证据证明之前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所以B项正确。
(3)和行政诉讼不同,行政复议并不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审理案件,原则上行政复议为听取意见方式审理,即使需要调取证据,也是以听证的方式审理案件的,C项错误。
(4)《行政复议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本题中行政处罚内容不适当的,复议机关应当直接决定变更,所以,D项错误。
考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在行政处罚内容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也可以变更判决。《行政复议法》在此次修改时,将“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从可以撤销决定的适用情形中删除,这就意味着现在撤销决定的情形只包括四种理由了:(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违反法定程序;(3)适用的依据不合法;(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在行政行为内容不当(包括明显不当和一般不当)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只会选择变更决定,这是和行政诉讼有所不同的,司法具有消极性和抑谦性,法院会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权,在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情况下,通常会选择撤销。而基于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的复议制度,具备专业性的上级机关在纠正错误的时候会“果断”,不会“拖泥带水”式的撤销下级决定,再要求下级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综上,本题答案为AB。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
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
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
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
文字解析
A项,(1)甲的后罪发生在2010年。关于特殊累犯,2010年的《刑法》第66条的规定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本题中,参加恐怖组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因此,甲不构成特殊累犯。(2)由于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2002年)之后的第8年,因此甲也不构成一般累犯。因此,A项说法错误。
提示: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特殊累犯的规定修订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新规定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基于此,本题如果改为: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则甲构成特殊累犯。
B项,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C项,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果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D项,关于假释的已执行刑期条件和考验期期限,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
B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
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
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
文字解析
【解析】 责任自负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无责任人受到法律保护,即不枉不纵,公平合理。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体现了现代法的进步。当然,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财产的安全完整,也产生责任自负的例外,如上级对下级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等。本题中,对高空抛物这种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一种举证责任的推定,并不是客观的自我责任承担,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由于法律解释的最初目的是获得字面含义和立法者原意,所以越贴近字面含义和立法者原意的解释方法越应当优先适用,但是,本题中没有作多种解释,更没有规定解释的位阶,故B项不选。
C项中,根据法律规则本身是否亲自规定行为模式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其中,确定性规则,是指在条文中亲自规定了行为模式的规则。本题行为模式清楚,故为确定性规则。故C项说法正确。
D项中,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归责原则上,公正原则指(1)对任何违法、违约行为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2)责任与违法程度或损害后果相均衡;(3)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4)依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即做到程序正当;(5)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而本题中体现的不是司法公正而是责任法定原则,即法律责任在法律规范中预先规定,当出现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时,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范围和方式追究法律责任。故D项说法错误。
本题答案为A、C。
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职业规范规定?
A某律师事务所明知李律师的伯父是甲市中院领导,仍指派其到该院代理诉讼
B检察官高某在办理一起盗车并杀害车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时,发现网上民愤极大,即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C在法庭上,公诉人车某发现李律师发微博,当庭予以训诫,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
D公证员张某根据甲公司董事长申请,办理了公司章程公证,张某与该董事长系大学同学
文字解析
【解析】A项考查的是法官的诉讼回避制度。依据《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规定中,只是要求法官的配偶、子女属于回避的范围,而侄子并不在回避范围内,故A项某律师事务所的做法,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B项考查的是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把它作为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一个行为准则提出来,检察权的行使如果失去了独立性,也就难以实现和维护公平与正义。
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具体要求包括:
(1)要具备独立的品格。
(2)正确处理对外工作关系。检察官要正确认识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身份,独立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成员个人以及新闻媒体、公众舆论之外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外在的非法干预,不为权贵所逼迫,不为关系所左右,不为人情所利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以依法监督检察官的工作,并有权对检察工作提出建议、意见。但是,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检察官,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强迫或者阻止其依法正常行使职权。
(3)正确处理内部工作关系。 (4)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故B项高检察官的做法违反了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当选。
C项考查的法官在庭审时应注意的规范。依据《法官行为规范》第34条规定,在庭审时,法官发现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进行人身攻击时,(一) 及时制止,并对各方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二) 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三) 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审判长怀法官对于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直接的争执,未加制止,违反了相关规定,当选。
依据《公证法》第23条规定,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D项张公证员与该公司董事长仅仅是大学同学关系,没有说明还有其他利害关系,故不属于回避范围。该公证员的做法并不违规,D项不当选。本题答案为BC。
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禁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
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
文字解析
【解析】选项A正确。国际法强行规则,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为必须绝对遵守和严格执行的法律规范,它不得被任意选择、违背或更改。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关系为: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但不是所有的国际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选项B错误。本题考查的是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的例外,除自卫行动外,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都是被允许的,如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另外大家注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允许合法使用武力。
选项C正确。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选项D正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注意,和平解决是一般原则,合法使用武力是例外。所以说都必须和平解决争端的表述是正确的,说和平解决争端不排斥合法使用武力的标注也是正确的。
【注】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目的,或者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具体包括:(1)禁止侵略(军事侵略);(2)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战争宣传。
该原则并非禁止一切武力使用。下列行为是允许的:(1)国家自卫行动,其条件是:①国家正在遭受攻击;②使用武力自卫是必须的;③武力的适用必须是适度和相称的,即与所遭受攻击的程度相适应。如我国的对印自卫反击战,对越自卫反击战等。(2)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之下的武力使用,即经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情况。故B项说法错误。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民族自决权是各国人民自己选择政治和社会制度、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反对任何外来侵略、干涉和控制,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神圣权利。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被认为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是一国国内法的问题,应该尊重国家主权及其全体人民的选择。国际法明确严格禁止任何国家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他国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故C项说法正确。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故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行政法部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
C国际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D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文字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了法的渊源(正式法源)与法律部门两个方面的内容。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划分为这些形式的依据主要在于创制的主体不同。其中民族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它们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但需报全国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之后才能生效。它们的制定主体,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只是特殊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因此A项的表述没有问题,正确。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法律部门这两个考点间存在着紧密关联。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次要标准则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因此选项D正确。同时这说明,法律部门属于法的内容的范畴,它与属于法的形式范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划分标准是法律文件的不同制定主体,它并不涉及内容。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可能存在这样一些关系:(1)有法律部门,并有同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如作为法律部门的“刑法”和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刑法》)。(2)有法律部门,但无同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行政法”这个法律部门)。(3)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典型如附属刑法,本身虽然是刑法规范,但并不规定在《刑法》这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
选项B中,行政法部门属于法律部门,它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内容的范畴;而行政法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属于形式的范畴。行政法部门不仅包括行政法规中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等等)中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反过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可能用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如经济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关系(属于社会法部门)。因此B项错误。
组成法律体系的标准有两个:(1)现行法: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制定生效的法律;(2)国内法: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国际法。简言之,五个字,“一国现行法”。很显然,国际公法不属于国内法,因此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却是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因此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文字解析【先行行为(违反刑法?侵害----期待可能性?注意义务---不作为)】
A项,考查不作为犯第三个条件: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刑法给行为人课加作为义务是有意义和目的的,也即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那么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也即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危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履行该作为义务便没有意义了。此时,就没有必要谴责行为人的不履行了。这个前提条件被称为结果避免可能性。甲过失将铁钻刺入乙的心脏,伤势严重到即使再如何抢救也难免一死的程度,这表明不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只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A项说法错误。
B项,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甲的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救助义务)。甲也有救助能力,故意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犯罪,从等价性角度看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罪数上,甲前后有两个行为,前面的作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后面的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二者侵害的法益种类不同,无法根据吸收犯原理进行重罪吸收轻罪,例如,不能用故意杀人罪吸收盗伐林木罪,否则会遗漏评价盗伐林木罪的法益侵害事实,因此对二者应数罪并罚。B项说法正确。
C项,作为义务的一种来源是特定关系。基于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常见的特定关系有法律规范产生的特定关系。例如,母亲对婴儿、子女对老人、夫妻之间,法律都规定了扶助义务。题干中,甲携带邻居小孩外出,此时按照法律规定,甲是小孩的临时监管人,负有保护小孩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当小孩遇到人身安全的危险时,甲具有保护义务。甲具有救助能力,却不救助,构成故意的不作为犯罪。
有人可能认为,甲在一旁大声呼救的行为也属于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然而,履行作为义务要求真诚努力地采取有效措施去履行,而不是敷衍了事。在罪名上,甲的不作为犯罪至少构成遗弃罪。注意,遗弃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家庭成员,具有扶养、扶助、救助义务的人,均可以构成遗弃罪。由于甲实施了呼救行为,所以多数意见认为,甲的不作为在等价性没有达到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程度。C项说法正确。
D项,甲的过失行为(随意扔烟头)引起危险,成为先行行为,产生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甲有履行能力,故意不履行,构成不作为犯罪,在罪名上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区房管局向某公司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王某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公司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房管局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按新法由单选改为多选)
A王某提出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B因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是正确的
C因区房管局不是所申请信息的制作主体,拒绝公开是正确的
D拒绝答复应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
文字解析
(1)根据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需要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故A项正确。
(2)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取消了申请人“三需要”的要求,所以,B项错误。
(3)信息公开的主体奉行的规则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即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相对人处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在公开主体中,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之间具有先后顺序,制作机关具有优先地位。命题人认为:“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但这两项要求并非并列,前者处于优先地位。
本题中,申请人王某向区房管局申请公开的是该公司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然此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为规划部门,而不是区房管局。故而C选项是正确的。”[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2010-2015)》(第2册),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75页。]命题人的观点在2019年修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得到了确认,该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题规划许可证是由规划部门发放,当事人在向区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可见,区房管局不是最初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机关,区房管局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公开该规划许可证。
(4)考生应当区别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公开期限。主动公开的期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本题是依申请公开,期限是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能当场答复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才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所以,D项错误。
综上,本题司法部答案为C,新法答案为AC。
介入因素异常
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
B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C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罪
D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诈骗罪
文字解析
A项,本案中,原来的流程是:乙公司卖给→甲公司,现在变成:丙公司卖给→王某交给→乙公司卖给(刘)→甲公司。这样,王某便可以从甲公司赚取非法利润4万元,这属于变相贪污公款,也即国有甲公司原本不需要多付出4万元,王某使国有甲公司多付出4万元,这4万元在乙公司处过了一下手,最终落到王某手里。王某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是4万元,而非10万元,因为甲公司损失的是4万元,而非10万元。故A项说法错误。
B项,王某作为国有公司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故B项说法错误。
C项,刘某为王某的贪污提供协助,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帮助犯)。C项说刘某构成贪污罪,是指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故C项说法正确。
D项,刘某的乙公司与国有甲公司交易,国有甲公司的领导王某操纵这个交易,刘某并没有欺骗王某,因此刘某不构成诈骗罪。刘某是王某的贪污罪的帮助犯。故D项说法错误。
应注意的是,王某的行为表面上也属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第(二)项行为类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的”,但是由于乙公司及刘某是配合王某,王某并没有为乙公司非法牟利,故王某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关于该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
A适用法律必须面对规范与事实问题
B当法律的字面含义不清晰时,可透过法律体系理解其含义
C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和历史上曾经有效的法构成
D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与法律背后的意义不一致
文字解析
【解析】法律体系是国内现行法。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即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在诉讼中对应的就是法庭调查;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在诉讼中对应的就是法庭辩论;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在诉讼中对应的就是最后的评议和宣判。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由于法律具有抽象性,需要结合上下文或者其他法条加以明确含义,故通过体系,运用体系解释可以理解其含义。B项说法正确。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同时,法律体系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因此,C项说法错误。
D项中,法律不是按表面的字面意思进行判决,而是要探求其背后的意义,两者并非一致。故D项说法正确。
本题答案为C。
公司保安甲在休假期内,以“第二天晚上要去医院看望病人”为由,欺骗保安乙,成功和乙换岗。当晚,甲将其看管的公司仓库内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
A盗窃罪
B诈骗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文字解析
第一,甲虽然欺骗保安乙,但保安乙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甲作为保安,负责看管仓库,也属于库管员,但是甲并没有占有仓库中的财物,财物仍然属于公司占有。甲作为库管员只是占有的辅助者。甲将公司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第三,甲在盗窃罪的基础上,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而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中的“职务”,是指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职务。例如,主管、管理、经营等职务。依据这种职权,能够占有或支配单位财物。纯粹的体力性劳务,没有管理权限,只是机械执行的角色,不属于这里的“职务”。单纯的没有管理权的装卸工、搬运工、分拣员,不是这里的“职务”。但仓库管理员、产品质检员,具有一定管理权限,属于这里的“职务”。本题中,甲属于库管员的角色,因此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题问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表明问的是,对甲最终以何罪论处?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是A与A+B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因此最终定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文字解析
【非法取得行为+使用行为;原则一律定信用卡诈骗;
例外1.非法取得行为是盗窃行为,均定盗窃罪;
2.非法取得行为是抢劫行为,均定抢劫罪】
第一,取得卡的行为。乙出国,将自己的卡交甲保管。这表明乙将自己占有的卡转移为甲占有。甲的代为保管,形成了占有事实。甲将乙所有、自己占有的卡进行使用处分,行使了所有权,属于侵占行为。但是侵占卡的行为本身不构成侵占罪。
第二,使用卡的行为。甲持卡购物,表明是对商家使用,属于对人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需要注意的是,甲对卡的侵占行为和对卡的使用行为不是前后两个行为,而是一个行为。这是因为,甲对卡的侵占行为,是指将乙所有、自己占有的卡进行使用处分,行使所有权,所以使用处分行为也是侵占行为的表现。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文字解析
招摇撞骗罪(第279条),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定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1)本罪与诈骗罪的关系。①二者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不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②二者可以产生想象竞合。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钱财时,就冒充而言,侵害了官员形象,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就骗取钱财而言,触犯了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这是司法解释的立场。
(2)罪数问题总结。
①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②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定招摇撞骗罪,并从重处罚。
③冒充军人(包括武警)招摇撞骗,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④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以此骗取钱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既欺骗又恐吓被害人,让被害人交付钱财,就触犯了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A项,题干认为招摇撞骗罪是特别法条,诈骗罪是一般法条,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这种看法有误。二者应是想象竞合关系。
B项,冒充警察抢劫,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因为招摇撞骗罪只能是撞骗,不包括抢劫。对此,应以抢劫罪论处,并适用法定刑升格条件“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诈骗,又构成诈骗罪。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D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招摇撞骗,不能是暴力行为、劫持行为。本题中行为人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
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文字解析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在于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本题中,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甲的这种行为属于以恶害相通告使乙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恐吓行为。这种行为不会达到压制乙反抗的效果,不会完全剥夺乙的意志自由,而是给乙保留了一定的选择自由,但是给乙造成恐惧,使乙的意志自由有了瑕疵。所以甲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
甲拍摄裸照的行为仅属于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尚未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甲未能拍摄裸照,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预备。甲进入乙宅,宅内无人,甲拿走乙的3万元现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且既遂。
甲进入乙宅拍裸照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预备行为,该行为没有得逞之后,甲又产生盗窃故意并实施了盗窃。甲的敲诈勒索的预备行为与盗窃行为是前后两个行为,所以不属于想象竞合关系。不过,根据吸收犯原理,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最终只定盗窃罪既遂。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
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
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
文字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7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所以,对于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时间应计入在审理期限中,依题意当选,A项正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可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与题意要求不符,B项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可知,补充侦查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题中C项所述的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也属于补充侦查期间,故也不计入审理期限,依题意不当选,C项错误。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可知,在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间的期间不应计入办案期限,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所以,依题意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团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各代表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B两个代表团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C3个以上的代表团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D一个代表团和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文字解析
【解析】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故A项错误。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B项错误。
该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故C项说法正确。
该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故D项说法错误。
关于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乙合谋杀害丙,二人将丙殴打致昏迷后,以为丙已经死亡。甲先行离开,让乙打扫现场。乙在打扫现场时发现丙尚有气息,遂向丙胸口踢一脚,致丙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乙欲共同抢劫丙的财物,在去往丙家途中,甲忽然肚子疼,便让乙继续前往。乙进入丙家中,进行抢劫,丙哀求,乙便放弃抢劫。甲构成抢劫罪的犯罪未遂
C甲、乙合谋抢劫丙,使用暴力后,发现丙身上没带钱,甲、乙便押着丙前往丙家中取钱。途中,甲因临时有事要离开,便让乙继续前往丙家。乙到了丙家,发现丙生活困难,于心不忍,遂放弃。甲构成抢劫罪的犯罪未遂
D甲得知乙想杀仇人丙。夜里,丙尚未出现,丁出现。甲欲杀害丁,指着丁,对乙讲:“那个人就是丙,可以开枪”。乙便开枪,打死了丁。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文字解析
A项,(1)甲、乙将丙殴打致昏迷后,以为丙已经死亡,准备打扫现场。此时,甲、乙的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便呈现终局形态,也即杀人的行为已经彻底结束,杀人的犯意也彻底消除。然后找终局形态的下位概念,具体而言是犯罪未遂,因为实际上丙未死。至此,二人的共同犯罪便已经结束了。
(2)乙发现丙未死,故意杀死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与自己先前的故意杀人罪未遂没必要并罚,因为指向的是同一个被害对象,重刑吸收轻刑,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3)对于乙的第二次杀人,甲不用负责,因为甲只是让乙打扫现场,并未交代“若丙未死,便杀死丙”。乙的第二次杀人属于自己个人的行为,甲对此不用负责。
(4)有人可能认为,甲一开始想杀丙,乙杀了丙,符合甲的心愿,因此甲应负责。然而,不能泛泛地根据主观心愿算账。甲一开始是想杀丙,但甲杀丙的行为已经在第一个阶段终局了,一旦终局(犯罪未遂),便表明甲的故意杀人罪已经彻底结束。
(5)乙的行为不属于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因为事前故意的行为模型是“甲要杀乙,将乙打成重伤昏迷”(前行为)+“以为乙死亡,便将乙扔进河里,致乙死亡”(后行为),其中后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本题中,乙的后行为是故意杀人。因此,不能套用事前故意的分析结论。A项说法错误。
B项,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乙构成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在预备阶段,甲虽然未能着手实行,但是当共同正犯乙着手实行后,甲的犯罪形态便只能在实行阶段找。由于甲没有自动放弃犯罪,所以不能定犯罪中止。也即,乙的中止效力不能及于甲。乙的中止,对于甲而言属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甲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构成犯罪未遂。B项说法正确。
C项,甲、乙使用暴力,表明抢劫罪已经着手实行,进入实行阶段。在实行阶段,乙构成犯罪中止。乙的中止效力不能及于甲。甲没有自动放弃的意愿。乙的中止,对于甲而言属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甲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构成犯罪未遂。C项说法正确。
D项,(1)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直接正犯)。乙产生了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不重要,也即乙看到一个人,就朝其开枪,显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既遂。(2)乙的杀害对象是特定对象,也即仇人丙。甲欺骗乙,使乙产生认识错误,如果乙知道前方不是丙,则不会开枪。因此,甲的欺骗对乙形成了支配力,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传统理论认为,间接正犯是单独犯罪的现象,与被利用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这种说法过于绝对。本题中,甲和乙就故意杀人罪构成共同犯罪,甲是间接正犯,乙是直接正犯。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老板甲带下属乙到KTV唱歌,后与KTV的保安发生冲突。乙叫来一伙人在KTV的停车场待命,其中A、B、C、D等人带枪,其余5人未带枪。保安队长叫保安们也在KTV停车场集合。双方发生了斗殴,乙护送甲离开,甲离开时,对乙说:“打他们。”事后证明,甲当时不知道有人带了枪。乙便命令A、B、C、D四人一起开枪教训,四人领命,A、B、C怕出人命,朝地上开了一枪,D对准一个保安开枪,当场打死保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D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 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C 甲、乙构成聚众斗殴罪,又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D A、B、C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文字解析
A项,D对准保安开枪,当场打死保安,表明D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A项说法正确。
B项,甲、乙只有教训的故意,表明只有伤害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对死亡结果应负过失的责任,也即对死亡结果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到打手可能会弄出人命,但轻信能够避免),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B项说法正确。
C项,甲、乙聚集多人相互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在聚众斗殴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对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和首要分子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甲、乙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对死亡结果应负过失责任,所以根据该法律拟制规定,对甲、乙应定故意杀人罪既遂。C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也正确。二者是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D项, (1)A、B、C三人与D是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D的故意杀人罪属于实行过限。A、B、C对D的杀人结果不负故意责任,因为没有杀人故意。但是,三人对D的杀人结果负有过失责任,也即三人已经预见到同伙持枪伤害,有可能闹出人命,但轻信不会发生,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A、B、C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2)A、B、C三人虽然参与聚众斗殴,过失致人死亡,但不能拟制为故意杀人罪,因为第292条第2款关于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仅适用于直接导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和首要分子。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吴某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区政府申请公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的会议纪要,区政府以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吴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区政府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的理由错误
B若吴某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会议纪要存在,市政府应当作出复议决定要求区政府公开
C区政府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为收到电子邮件的时间
D区政府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尽充分的检索、查找义务
文字解析
(1)区政府拒绝公开理由的确有“张冠李戴”的错误,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可以不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也可以不予公开,但是这两个不予公开的理由是不同的,本题区政府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理由错误。可见,A选项正确。
(2)即使吴某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会议纪要存在,但也不能就此判断该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因为还需要进一步考虑该信息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内部信息或者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等内容,才可判断是否可以决定公开,所以,B选项错误。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而非收到电子邮件的时间,可见,C选项错误。
(4)行政复议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复议机关应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若被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复议机关不支持被申请人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所以,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D。
以下哪些选项体现了控审分离的要求?
A甲危险驾驶案,检察院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B乙盗窃案,法院审理时,发现乙盗窃时为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建议检察院变更罪名为抢劫罪
C丙故意伤害案,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丙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法院在判决丙不负刑事责任后对丙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D丁减刑案,检察院以丁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法院作出的减刑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文字解析
控审分离【法院应当不告不理】,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的诉讼主体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诉讼主体来承担。换言之,如果没有法定的控诉主体提起诉讼,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案件,审理案件的事实范围也不能超过指控的事实范围,即不告不理原则。本题说的简单一点,即判断哪些选项体现了不告不理原则。
A项,解题关键词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建议”。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体现,与控审分离没有直接关系,A项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建议检察院”“变更罪名”。基于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审理时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不能直接对新发现的事实作出裁判。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B项体现了控审分离的要求,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起诉至法院”“法院”“强制医疗决定”。强制医疗程序属于特别刑事诉讼程序,奉行控审分离的不告不理原则,若没有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公诉,法院不可以主动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被动型】。本题中,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后才对丙依职权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体现了控审分离的要求,C项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检察院”“减刑裁定”“纠正意见”。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有权提出纠正意见,这是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体现,与控审分离没有直接关系,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驾车不慎撞倒丙,丙躺在路中央不动,甲逃逸。五分钟后,乙刹车不及从丙身上压过去。后发现丙死亡,但无法查明是甲撞死的,还是乙压死的。甲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甲给乙的饮料里放了毒药,乙喝后四肢乏力。仇人丙看到乙,要杀死乙,乙因为无力反抗被丙用刀杀死。甲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甲冒充房东,给几位承租人群发短信,要求他们交房租到特定账户。承租人乙信以为真,将短信转发给合租人丙。丙没注意到甲的短信,但注意到乙的短信,便将款打到甲的指定账户。甲与丙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D医生甲想杀死病人乙,在针剂里放了毒药,给乙注射,乙死亡。事后查明,乙有特殊体质,注射正常针剂,不加毒药,乙也会死。甲与乙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文字解析
A项,考查的是无法查明的情形。对此,先找出可能的情形。第一种可能情形是甲撞死的,甲要负责,乙不用负责。第二种可能情形是乙压死的,乙要负责,甲仍要负责,因为乙的碾压(介入因素)是甲的行为引发的,具有引发关系。汇总后,让甲负责不会冤枉甲。对乙应启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让乙负责。A项说法正确。
B项,先前行为是投毒导致四肢乏力。介入因素是第三人的行为(丙的行为)。第一步,丙的出现比较异常。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第二步,介入因素对死亡的发生作用大,但是,先前行为对死亡的发生作用也大,也即导致乙中毒并失去反抗能力,因此属于二因一果。B项说法正确。
注意比较:(1)2010年第3题D项,“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结论:该说法正确,死亡结果只与丙有因果关系。其中,先前行为的毒药尚未起作用,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发挥作用。这一点与本题B项有所不同。
(2)2003年第41题C项,“丙追杀情敌赵某,赵某狂奔逃命。赵某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某,偶然见赵某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某死亡。赵某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结论:该说法正确,死亡结果只与赫某有因果关系。其中,先前行为追杀,并未导致赵某受伤失去反抗能力,也即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发挥作用。这一点与本题B项有所不同。
C项,对财产犯罪的因果关系不需要用总论的一般因果关系理论判断,只需用该罪的行为公式判断即可。诈骗罪的行为公式是: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表面上看,甲的欺骗行为没有让丙产生认识错误,但是甲让乙产生认识错误,乙让丙产生认识错误,这个间接的因果链条是成立的,因此甲的欺骗行为与丙产生认识错误有因果关系,与丙遭受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C项说法正确。
D项,考查的是双重的因果关系(也称为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这是指,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导致结果发生,两个因果关系竞合在一起。结论: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例如,甲乙互不知情,都想杀害丙,各自向丙投了致命量的10毫克毒药,丙一口喝,中毒死亡。单独看甲,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单独看乙,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在此存在双重的因果关系,竞合在一起。甲、乙各自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本题中,条件一是甲投放的致命毒药。条件二是正常针剂和乙的特殊体质。单独看条件一,条件一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单独看条件二,条件二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在此存在双重的因果关系,竞合在一起。二者不是排斥关系,也即不能因为条件二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就否定了条件一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在此甲不能主张:“即使没有我的毒药,乙也会死,所以我的毒药不重要”,因为刑法讨论的结果是指现实的结果,而非假设的结果。甲的投毒行为与死亡结果仍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文字解析
A项,第一,敦促办公室人员正确使用电炉,超出了县财政局副局长的职务范围。第二,秦某擅自离开办公室,仅仅违反了上下班的纪律,该行为本身没有创设火灾的危险。火灾是其他人制造的。因此秦某不存在渎职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B项,何某的诊所开设在足疗店内,刚开张三天,要求武某迅速发现并制止何某的非法行医行为,是不现实的。不能因为出现了患者死亡,就反过来认为武某存在渎职行为。也即不能用结果倒推行为。因此,武某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C项,柳某滥用职权,导致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触犯滥用职权罪。同时,柳某利用职权,将国家财产送人,为第三人非法占有,触犯贪污罪。两罪属于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D项,郑某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滥用职权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在社会领域所建构的制度体系。关于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
B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
C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内容
D加强社会法的实施是发展与完善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途径
文字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社会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基本社会生活保障及社会秩序维护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中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生态制度而言的,为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的生活权利,以及为营造公平、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而建构的制度体系。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故A项说法错误。
B项中,通过社会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在实现基本生活权利过程中的相对公正,以及在基本生活权利满足上的相对均衡就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旨。社会保障制度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甚至说狭义上的社会制度就是指社会保障制度。故B项说法正确。
C项中,劳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要想保持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就必然要通过宪法、法律建立相应的劳动保障制度,以鼓励、保障和促进公民参与社会劳动,并在劳动中贡献自身的智慧与热情。而休息权是劳动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故C项说法正确。
D项中,社会只有依法而治,实现和谐稳定,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利得到保障、安居乐业,国家的兴盛和发展才具有存在基础。社会制度捍卫和谐稳定的法治秩序涉及方方面面,其既立足于对社会治安、社会安全的捍卫,也离不开对社会人口及其结构的调节,离不开对社会矛盾的引导和化解,同时还涉及社会公平正义的环境的形成等。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BCD。
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B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C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
D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
文字解析
【解析】法律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复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和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在把握法律责任竟合这个知识点时,务必要注意“竞合”二字,即多个法律责任之间是一个互相排斥的关系,不能同时追究,这才是理解责任竞合的关键。如果多个责任可以同时追究,那么就不属于竞合,在法学上,我们把多个责任同时实现的情形称之为责任聚合。有论者以2018年教材修订为由,认为过往过往责任竞合的题目答案全部需要修改,笔者认为这属于对教材内容的误读。
事实上,在官方教材中,对责任竞合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并未作出实质性更改,只是指出法律责任竞合可以(注意是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也可能会出现互相排斥的情形,并且官方教材对此通过列举不同主张对此给出了开放性回答(有人认为应当民事责任优先,有人认为刑事责任优先)。但不管官方教材如何表述,法律责任竞合的实质内涵仍然未发生改变,只要题目描述的情形是一个人,一个行为,多个责任,互相排斥,都可以认定为责任竞合。
本题有较强的综合性,四个选项涉及四个不同的知识点,法理学日趋综合的考查趋势需要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A选项错误,
法律责任竞合要求多个法律责任同时出现但无法同时追究,李某在本案中需要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此不属于责任竟合。B选项正确,
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产生,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C选项错误,
一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除了需要当事人的起诉以外,还需要法院的受理立案决定。D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责任可以基于权利人的放弃而部分或全部免除。
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文字解析
(一)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
(1)区分路线图:
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①过失(或意外事件):打击错误;②故意(包括间接故意)→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如果有:对象错误;如果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可称为间接故意的类型)。
判断路线图的第一步,判断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及结果持何种心理。甲设置在公共道路路障,想摔死骑摩托车的乙,此时甲一定会认识到,在公共道路设置路障很有可能将其他骑车的路人摔死,即使是偏僻路段,也会有这种认识。这表明甲对其他路人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这是一种间接故意(也是概括故意)。结果路人丁骑车摔死,这种死亡是在甲的间接故意的认识范围内。由于甲对实害对象及结果不是持过失心理,由此排除了甲构成打击错误的可能。
判断路线图的第二步,判断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甲在设置路障时,对实害对象丁、欲害对象乙的身份并没有搞混,并没有认识错误,没有“误将丁当作乙”的心理活动。因此,甲不构成对象错误。甲没有任何事实认识错误。由于甲对实害对象丁的死亡持间接故意,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早期理论的不足
早期理论根据结果发生时甲的心理来判断。第一步,以结果发生时为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依此判断,从结果发生时看,甲“以为死者是乙,实际是丁”,因此属于对象错误。然而,这种看法不仅违反了“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而且导致打击错误均成为对象错误。
认识错误的本质是主观认识与实际发生事实不一致。如果一致,则不存在认识错误。判断“主观认识”与“实际发生事实”是否一致,需要注意主观认识的时间。“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中的主观认识,是指行为时的主观认识,而非结果发生时的主观认识。考查行为人的故意及认识内容,应以行为时实施为准,而不能以结果发生时为准。这便是“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同时性原则),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子原则。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包括两个一致性。一是内容上的一致性,也即主观认识内容与实际发生事实是一致的。二是时间上的一致性(同时性)。这是指,虽然法官在分析案件时,先审查客观要件,后审查主观要件,但是,犯罪人在犯罪时,不是先实施客观行为、再产生主观故意,而是在主观故意的指导下实施行为,在时间上具有同时性。
早期理论在讨论“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及事实认识错误时,重视内容上的一致性,忽略时间上的一致性。也即,用结果发生时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来判断对象错误。实际上,根据“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应该用行为时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来判断对象错误。
若用结果发生时的行为人心理判断,不仅会导致所有的间接故意案件都成为对象错误,而且也会导致所有的打击错误都成为对象错误。
例1(安装炸弹案),甲欲炸死乙,来到乙家车库,在乙的轿车上装了炸弹。甲知道乙的妻子、儿子有可能开这辆车,但不管那么多了。第二天,乙的妻子丙开车时被炸死。按照“两步走”标准,第一步,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心理,因此甲不构成打击错误。第二步,甲在行为时(安装炸弹时),对丙、乙的身份不存在认识错误,不存在“误将丙当作乙”的心理活动,因此甲不构成对象错误。按照早期理论,在结果发生时,甲以为死者是乙,实际是丙,因此属于对象错误。这种看法显然错误。
例2(邮寄毒酒案),甲欲毒杀乙,给乙寄毒酒,快递员投递错误,投递给丙,丙不知情中毒死亡。甲对实害对象及结果(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因此甲属于打击错误。按照早期理论,在结果发生时,甲以为死者是乙,实际是丙,因此属于对象错误。这种看法显然错误。可见,这种早期理论标准无法真正区分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及间接故意的案件。
特别提示:当年对本题的参考答案认为,甲构成对象错误。这是当年早期理论时代的观点。这种观点后来得到修正。
(二)丙的间接正犯问题。
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一个人对他人能形成支配力,主要源于两种情形:一是强制手段。典型情形是,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例如,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大臣被迫自杀。皇上对大臣具有支配力,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二是欺骗手段。典型情形是,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例如,甲明知前方有陷阱,欲杀害乙,欺骗乙开车前往。乙掉入陷阱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本题中,丙的确利用了甲的行为。但是应注意,丙能够成为间接正犯,要形成支配力,但不是对甲形成支配力,因为当丙欺骗被害人丁时,甲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丙对甲的行为并没有支配力。丙能够成为间接正犯,利用的是被害人丁的不知情,欺骗丁自行陷入死亡之地。丙通过这种欺骗对被害人丁形成支配力,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司法部公布的答案认为D选项结论正确。这种说法也没问题,因为丙的确“利用”了甲的行为,但是要明白的是,这里的“利用”只是普通的利用,不是指间接正犯能形成支配力的“利用”。
此外,A项认为,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这种说法正确。C项认为,丙没有认识错误,并且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这种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原答案为ABCD)。
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
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
文字解析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救助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发生。发生了实害结果,首先判断犯罪是否既遂。对此需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题中,第一,介入因素是车祸,很异常。第二,车祸对死亡的作用更大。因此,死亡结果与车祸有因果关系,与先前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由于先前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行,只剩下犯罪中止与未遂供选择。甲不可能是犯罪未遂,因为未遂是指想继续犯罪,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无法得逞。题中甲有中止和抢救行为,因此应定犯罪中止。
若车祸是行为人甲过失引起的,则甲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对甲定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常见的错误是,对甲只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A、B项考查的是前提与结论的逻辑自洽。A项和B项的前提与结论在逻辑推理上是自洽的。因此A、B项说法正确。不过注意,如果考查唯一答案,应当选择A项的结论。
C项的说法过于绝对。成立犯罪中止,原则上要求有效性,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但是,如果是介入因素(车祸)导致死亡结果,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先前犯罪行为,则先前犯罪行为不构成既遂。又由于行为人有中止行为,主动放弃犯罪,不构成犯罪未遂,只能定犯罪中止。因此,C项说法错误。
D项的说法也过于绝对。成立犯罪中止,要求具有有效性,这是指有效防止实害结果的发生。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并真诚积极努力地防止结果发生,但结果仍发生了。当该结果与先前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仍构成犯罪既遂,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杀害乙,导致乙重伤,甲又后悔,将乙送往医院奋力抢救,但是由于乙的伤势过重,仍不治身亡。由于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杀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甲仍构成犯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因此,D项认为“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
B本案为共同诉讼
C二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到2012年9月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期限,故决定违法
D法院不能作出允许少缴或免缴社会抚养费的变更判决
文字解析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A项正确,当选。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李某、周某二人是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同一个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此,本案是共同诉讼。B项正确,当选。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出于调节人口出生率、管控人口的目的,而不是为了惩罚当事人,所以它的性质属于行政征收,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9条有关行政处罚2年时效的规定。C项错误,不选。
(4)变更判决所针对的对象只能是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社会抚养费虽然并非行政处罚,但按照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如果行政行为涉及的款额确定确有错误,也是可以变更的。D项表达过于绝对,错误。
综上,依据新法答案为AB。
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考点二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1、单T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F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F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T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F
2、多F 哪些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题解】有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不应该认定为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F 正解是:强奸罪加重犯中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司法者可类比已经列明的事例进行同类性质的认定。 强奸痴呆女导致怀孕,适用加重刑,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
发行?? 不对吧? 不选
C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选
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
当选
考点三 刑法的适用范围
1多T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T
B 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使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F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T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F
2、单T
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单T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 F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T
C行为时有。。。。。。。。。。。。。。。。。。。。。。。,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F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F
3、多T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行使管辖权。T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tom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tom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T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F
[题解]《刑法》第9条,适用本法。——而不是什么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T
[题解]保护管辖的3个条件:中国利益,3年以上,双重犯罪。
如果该行为在犯罪地不认为是犯罪,则不适用中国刑法。
4、多F
A甲国公民Tom教唆乙国公民john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john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可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tom追究刑事责任。 F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F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起价利用暑假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F
【题解】保护管辖 是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和国家犯罪适用的规则
保护管辖——犯我大汉虽远必诛
属地管辖——我的底盘我做主
D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T
【题解】D项总是对3年以上、以下,可以,把握不准 自选AB
5、多F
A在刑法修正案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具体危险犯修正为抽象危险犯之前,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具体危险。现在对该案进行审理,应当依照修正后的刑法,认定其构成犯罪。 F
B行为人在实施某罪行为当时,刑法规定该罪的法定刑为3-5Y,之后刑法修正案将该罪法定刑为1-7,现对该按进行审理,应当依照修正后的刑法对其定罪量刑。 F
可以
C 行为人实施某连续犯罪行为,在开始实施该行为时,刑法规定该行为构成A罪,实施该行为终了时,刑法修正案将行为的罪名改为B罪,但并未改变该罪的构成要件。现在对该案进行审理,应当依照修正前的刑法,认定其罪名为A罪。F
D行为人实施某罪行为时,其犯罪数额为200w,刑法对该罪“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没有明确规定。2016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将“数额巨大”规定为100w,2018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将其改为500w,现在对该案进行审理,则应当适用2018年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其犯罪“数额巨大”。T
【题解】D项 我理解错了,犯罪时没有规定,到现在进行审理,也不能认定为数额巨大
正确答案 ABC
专题二 犯罪构成理论
1、单T
关于定罪方法的说法
A判断有罪无罪的唯一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
B犯罪构成要求要素可以分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求是指只需要根据客观事实判断就可以确定的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根据法律规范确定的要素。
【题解】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根据客观事实判断就可以确定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 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是指哲学上的价值评价,而非法律规范、刑事规范等规范。
C在解释法律规定的含义时,应当遵循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解释。T
【题解】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是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的原则,而是解决悬疑事实的原则,只有在事实不清、存在疑问时,应该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事实。!!!
D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根据三段论的推理,大前提为单位盗窃,小前提为刑法规定中单位不能作为盗窃罪的主体,结论是无罪。 F
【题解】自选C ,对B不掌握!! 大前提为刑法规定了自然人构成盗窃罪,小前提为单位中的自然人盗窃电力的行为,结论是该单位有关自然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正确答案是A
2、多F
A甲抢劫乙的钱包后,骑摩托车逃跑,乙为了夺回钱包而开车追赶,甲骑摩托车撞到护栏身亡。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T
【题解】乙的追赶行为本身是合法正当的,没有法益侵害性,不属于危害行为,直接得出无罪的结论。不需要讨论是不是正当防卫。
B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指只有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其他人不具有诉权。F
C甲想杀害乙,便在荒芜人烟的野外误将树桩当做乙,向树桩。。 F
D八岁的甲盗窃了1台手机,交给30岁的乙保管,根据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甲不构成盗窃罪,乙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F
【题解】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是????
根据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
客观上,甲盗窃,主观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最终不作为犯罪处理。
客观上,乙掩饰甲犯罪所得手机的行为,主观上,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构成掩隐罪
正确答案ALL
考点一 先客观不法后主观责任判断的犯罪认定顺序
1、多T
A 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果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T
[题解]行为人
1、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
主观上,未认识到对象为淫秽光盘,没有走私淫秽物品的故意,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2、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可以评价为走私特殊的普通货物、物品。
主观上,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故意。如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客观主观相同一 。
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T
【题解】1、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假药行为,主观上具有销售劣药的故意,不能构成销售假药罪。
2、客观上,销售假药行为可以评价为销售特殊的劣药行为,主观上具有销售劣药的故意,客观行为和主观责任相统一,构成销售劣药罪。
C甲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甲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F
【题解】1、客观上,销售有毒食品,主观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2、客观上,评价为销售最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主观上销售。。。。 ,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D甲误认为长途公交车上的司机后面座位下的提包是下车的额乘客乙一万搞得,下车时顺手将其拿走,实际上是司机丙放在身后的。甲构成盗窃罪。T
【题解】对此类问题不掌握, D选项错误,构成侵占罪。甲是想顺手牵羊,而不是盗窃。
2、单T
关于故意杀人罪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
B甲。。。。。遭雷击死亡,。。。。。。。雨天在树林散步。。
C。。。
3、略
考点二 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1、多T
《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同条第3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F
为。。 是主观
B不正当利益 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T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 第3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题解】自选BCD
2、多T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题解】贩卖 是记述,淫秽物品,涉及好与坏的价值评价,是与价值有关的概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 一般是名词,无需裁判者进行规范评价,天然就是,如 妇女、毒品、
此处对于淫秽物品,要靠法官、公众去评价??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毒品是规范的。。。。。
反了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猥亵是规范的。。。 T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 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题解】自选CD
正确答案为ACD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在法条罪状中已明文规定,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非法占有目的”未被明文规定,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3、单F
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
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积极的构成。。。
规范的 T
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不成文的构成。。。。
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F
【题解】其中有3个是正确的,而我们第一看法都错了!3个对的,1个错的
什么是规范—— 法官的角度来看,公众的评价
什么是记述—— 上帝的角度,公知认同
什么是不成文——无具体相关规定
什么是成文—— 有具体规定
自选D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VS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客观,类似于主观题和客观题,主观是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
积极的。。。。VS消极的。。。
促成犯罪为积极,阻却犯罪成立是消极
成文的 VS不成文的
纯粹的法律概念,模糊的经验感觉是不成文的
记述的。。。。VS规范的。。。。
名词、一看就都认同 如妇女、毒品,贩卖,规范的是需要法官去判断,如非法目的、淫秽物品
4、多T
《刑法》246: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 T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 这是行为,属于客观
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为主观的。。。。
B他人属于记述的,,,,, F
他人 属于记述的。。 T
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 T
D三年以下,,, 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T
【题解】第一次自选ACD,第二次自选ABCD
正确答案是ALL
专题三 客观不法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
犯罪的行为、方法、结果等
1单T
关于刑事责任的认定
A15岁的甲对乙女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造成乙女重伤,甲不负刑事责任。
F
B甲患有抑郁症,在抑郁症状发作时砍伤他人,甲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T
C甲在某次聚会中喝醉后步行回家,对路上的行人乙实施了强奸行为,酒醒后并无记忆,乙成立强奸罪,但可以减轻处罚 F
D甲具有先天性听力障碍,实施了盗窃行为,甲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F
2、多T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
A甲实施电信诈骗,骗取乙的学费,导致乙悲伤欲绝跳楼自杀。甲的诈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T
B出租车司机甲搭载女乘客乙,车辆行驶途中,甲意图对乙实施猥亵行为,乙为了躲避甲的猥亵选择跳车,并受重伤。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结构之间具有因果关系。T
C甲和乙在共谋杀害丙,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但只有一枪致命,且无法查明致命枪是谁打的,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F
共同犯罪
D甲以杀人故意开车撞向乙,但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刹车失灵)导致乙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T
3、多T
甲公司与其分公司乙公司分别实施了票据诈骗罪。假设单位实施票据诈骗罪的定罪标准是150w,个人实施票据诈骗罪的定罪标准是30w,
A虽然乙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不能排除其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可能性 T
【题解】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符合两项条件,便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一、以自己的名义,二、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得
B如果甲公司实施了犯罪数额没有达到150w,但已超过30w,则直接追究甲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票据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T
【题解】单位实施不真正的单位犯罪,未达到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不成立单位犯罪,也不能成立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C甲公司与甲公司的主管人员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T
D甲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T
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题解】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自选ALL
正确答案为AC
4、单T
甲在菜市场与摊主乙发生口角。甲大打出手,乙身受重伤。甲欲逃走。旁边摊位的摊主丙见状,要求甲将乙送往医院。甲拒绝。丙将甲打成轻伤,并强迫甲将乙送往医院。甲基于恐惧心理便将乙送往医院。丙的行为如何评价?
A故意犯罪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防卫过当
【题解】CD之间二选一。自选C
5、关于不作为犯 多T
A嫖客甲男去卖淫女乙女家里嫖娼,准备发生性行为时,乙女心脏病发作,甲男害怕自己嫖娼的事情败露,没救助乙女就离开,乙女死亡。则甲男构成不作为犯。F
B甲乙是同一宿舍的舍友,某晚宿舍发生火灾,甲惊醒后没有叫醒乙,自己一人逃离,乙被烧死。则甲构成不作为犯。T
C甲在某宾馆住宿时,发现宾馆的用电线裸露,有发生火灾的危险,但其退房时未提醒宾馆,。。 甲不构成不作为犯 T
D公家车司机甲在公交车上发现小偷乙在偷窃丙的财物,但没有阻止,导致乙盗窃得逞。则甲不构成不作为犯。T
6、多T
甲以杀人故意将乙击倒在地,甲以为乙已死亡,但乙实际上只是陷入昏迷,后甲离开。关于甲后续行为,
A如果甲通知丙去收尸,丙到现场后发现乙清醒,遂用石头将其砸死。则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T
B如果甲次日回到现场,打算收尸,将昏迷的乙扔到河中,乙被水呛死,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T
C如果甲离开后,乙因趴在地上吸入沙子导致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F
D如果乙被打得头晕脑胀到高速公路求助,结果被正常行驶的汽车撞死,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T
7、多T
哪些情况成立不作为犯罪
A甲在逛商场时碰见商场中某一店铺起火,甲快速离开商场,没有报警 F
B甲乙相约爬珠峰,乙在爬时身体不适,甲没有救助导致乙死亡。T
C甲交通肇事撞上乙,导致乙头盖骨破裂濒临死亡,甲见状逃逸,甲属于交通肇事罪中 “因逃逸致人死亡” T
【题解】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
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如果履行作为义务,危害结果仍会发生,就没有必要处罚行为人的不履行行为。
D甲在A医院门口捡到一名弃婴,打算抚养,但由于缺乏抚养经验于第二天又放回A医院门口 T
【题解】D不成立不作为杀人罪,或者遗弃罪 理解错!
应为 甲成立不作为的遗弃罪。
8、单T
属于具体危险犯?
VS抽象危险犯,
C
放火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9、单T
甲夜间尾随乙持刀欲杀害乙,乙没有了退路,慌乱中拿起手中的火把朝甲扔去,趁甲躲闪之际,乙逃跑了。火把扔到草堆引燃,乙没有扑火趁机逃走,甲没有救火也随机离开。后草堆引起火灾烧毁居民楼,造成重大损失。
A乙没有。。 不具有因果关系,属于正当防卫 T
B
【题解】自选C 疑问A?
10、多T 关于不作为犯
A甲在乙家吸毒,。 F
B两个旅游的人甲、乙同行,经过山下时突发山崩,甲在能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救助,导致乙死亡。则甲不构成不作为犯。F
构成,救助义务
C
【题解】自选CD
正确答案:BCD
B选项题解:1、甲乙陌生人,没有民法规定互负救助义务的近亲属关系,也不是类似登山组织此类的危险共同体关系密切的队友,没有救助义务。2、邀请一起漂流、一起游泳、一起旅游均无救助义务。
考点一 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犯
1、多T
梁某与好友强某深夜在酒吧喝酒。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见钱包里有5K元现金就将其隐匿。强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钱包之事被发现,托词拒绝。强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现时已冻死。
A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侵占罪
C梁某对强某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不构成。。。。
【题解】自选BC
大错! 正确答案是 AD
1)强某醉酒掉了钱包,钱包还是强某占有的财物,是盗窃罪的对象。
2)是否构成不作为犯?判断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
只有创设、增加风险的先前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系主要条件)才能引起作为义务。
梁某虽实施了先行的盗窃行为,
2、单T
构成不作为犯罪
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突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T
D丁邀请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3、单T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F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 T
【题解】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没有作为的义务)、作为能力(有没有能力去作为)、有没有因果关系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F
真正不作为犯VS不真正不作为犯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F
【题解】468个罪名中,十几个真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行为构成,其他450多个罪名,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
【题解】难度大!!
DXX中不存在不作为犯,都是作为犯。 DF
什么是不真正不作为犯???
1)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认定,在刑法中称为“开放的构成要件要素”(类似的还有疏忽过失认定中的“应当预见”要素),需要裁判者根据案情具体认定。
2)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在形式上有4种,法律法规规定、职务业务要求、法律行为引起、先行行为创设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
具有作为能力(作为可能性)
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不仅适用于真正的不作为犯,也适用于所有不真正不作为犯
本题正确答案D
4、单T
甲因家中停电而点燃蜡烛时,意识到蜡烛没有放稳,有可能倾倒引起火灾,但想到如果就此引起火灾,反而可以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于是外出吃饭,后来果然引起火灾,并将邻居家的房屋烧毁。甲以失火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
A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B。。。。。。。。。。。。。。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T
C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D就。。。。。。。。,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F
【题解】本题正确答案为A
甲点了蜡烛,故意倾斜离开,是作为的放火啊,不灭火,是不作为啊! 为什么不是B?
1)放火罪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可由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构成。
2)甲没有放稳蜡烛的先前行为,系过失的作为行为;
引起火灾的危险,甲负有消除危险的义务
甲实施的不扶稳的后行为,系不作为行为。
3)因果关系上,火灾结果与不扶稳行为有因果关系。对火灾结构系故意。
不能被先前的过失行为包容,后行为可独立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5、多T
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F
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T
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F
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早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T
6、多T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T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F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了救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T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刑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T
【题解】难 B项中的误认为,误认为没有救助义务,系对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属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成立;一般公众均可认识到不救有错,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成立,不阻却责任。
7、单T
丁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丁某之妻郭某系丁某的监护人。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某和其父母争吵,突然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拿起菜刀砍其父母,将其父母砍倒(当时未死)。郭某并未劝阻,也没有施救,也未报警。而是关灯关门带丁某离开,丁父母流血休克而死。后到家后郭某还将丁某年有血迹的衣服和鞋子洗干净。时候查明,丁某父母被砍后上中,即使即使送医院仍会死亡。关于郭某行为的定性,
A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B郭某行为系不作为犯
C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
D郭某清洗衣服鞋子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题解】自选B,但其他选项不明所以.
本题正确答案D,B郭某应该是不作为+作为
A项,丁客观上杀人+主观上丧失责任能力,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即便送医院也会死,郭无法阻却,郭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郭与结果发生无因果关系
8、单T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F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带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新乡,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 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F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时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单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T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博阿静。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乜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F
9、多T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亡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题解】总是会被附加的不送不作也同样会死给困惑住,到底该怎么解此类题???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T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坑,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题解】大声呼救也是救助了?、可否这样理解 有能力而没有无条件地救助,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T
10、单F
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别要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T
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T
C甲看见儿子乙8岁正掐住丙3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F
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降低后,返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一因为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T
11、多T
成立不作为犯罪?
A过路人甲看见某公寓发生火灾而不报警,导致公寓全部被烧毁。 F
B成年人乙带邻居小孩出去游玩,小孩溺水,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及时抢救,致使小孩被淹死 T
C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仅1岁的额女儿报到火车站,放在长椅后匆匆离开。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孩将其送到医院时,女孩已经死亡。 作为的遗弃罪
D司机丁意外撞到负完全责任的行人刘某后,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死亡。事后查明,即使司机丁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某的生命。
【题解】D选项,不作为犯罪。 事后查明到底是要怎么处理?????
C项,丙是作为的遗弃罪, 但D项 因果关系断裂了????
正确答案BC
D的确是因果关系断裂了,所以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再看C项,遗弃是作为,死亡是过失的不作为。
2、多T
行为人甲构成不作为犯的有:
A派出所的在押人员乙,告知民警甲说家里有孩子并无人看管,请求甲帮助看管或通知家属,甲忘了此事,结果孩子因无人看管在家中出现了意外身亡。 T
B货车司机甲在高速公路上,将横穿高速的乙撞到致重伤后,害怕处罚而将乙拖往外地偏僻处抛弃,导致乙流血过多死亡。F作为的犯罪
C甲路过河边时,发现有一个小孩乙落水,甲不想惹事,尽管能轻易救助但不救治而匆忙离开,导致乙因无人救助而溺死。 F
D母亲甲因外出吸毒,而把两个孩子1岁、3岁放在家里不管,孩子死亡。T
【题解】正确答案是AD
3、多T
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T
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F
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T
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T
【题解】D中荒山、猎人、弃婴,有救助义务???
我国法律未规定荒山狩猎人有救助义务、猎人不救只违反道德义务,不违反法律义务。D当选。
正确答案是ACD
考点二、危害结果
1、单T
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
A污染环境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
C破坏电力设备罪
D生产销售假药罪
D
2、单F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T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监事该枪之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T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 F
D丁恶意透支3w。。。 ,T
【题解】A没有造成危害结果??
C丙有危害结果??
正确答案A
A当然有危害结果,C诱骗,有危害结果
3、单T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F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题解】A的说法过于绝对,不选!!! 所有。。。。
正确答案C——《刑法》263-5
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系结果加重犯。
第五章 第263: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63,310,10y以上2+6,8个分别是,入户抢劫、公交公共交通抢劫、抢银行、多次抢劫或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救灾、救济等特殊物资的
D,诈骗自的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只有:数额加重犯——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及情节加重犯——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考点三 因果关系
1、多F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T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最后流血不止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F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F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F
2、单F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T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仍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T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T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不致死,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F
3、多F
A甲持刀将乙砍成重伤,乙在被家人送往医院的途中,遇到丙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报复社会,乙被当场撞死。则甲的砍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F
B甲投毒杀乙,乙中毒后痛苦难堪,必死无疑,乙的另一个仇人丙看到后心起歹意见状直接将乙捅死。则甲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F
C甲醉酒后超速开车,压飞一个井盖,井盖飞起砸死一人乙。经侦查实验表明即使不超速也会压飞井盖。则甲醉酒后超速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仍具有因果关系 F
D医生甲故意谋害患者乙,将药剂剂量加大10被为其注射,乙死亡。事后证明,乙具有特殊体质,即使按照正规操作为其注射也会死亡。则甲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F
【题解】D选项之前有出现过,但还是没有掌握,特殊体质,特殊体质是怎么回事?
(错了,第二次做)A介入条件是主要原因,甲砍人行为与乙死没有关系
B同A的介入条件是主要原因,甲投毒和乙死没有因果关系
二次自选CD
正确答案
4、单T
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题解】甲的伤害行为A1,警察车辆故障A2,二者均与死亡结果R之间具有条件关系。二者之间系独立关系。因“”“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介入因素A2对死亡结果具有主要作用,中断因果关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扎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F
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题解】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与行为人主观认识没有关系。在丙的死亡结果发生之后来叙述客观因果流程,丙死于中弹,有条件关系。并且是唯一条件,负全部责任,甲的开枪行为A,当然与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题解】D自杀行为与投毒的前行为,死亡有没有关系?如果不投毒,不会难受,也不会自杀,所以,有因果关系。
C开枪了,引发不可预见的原因,有因果关系
自选A
二选C
正确答案D
自杀行为是主要作用
C中
分析:A项,
5、多T
行为人甲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是:
A黑社会组织老大甲指使成员乙,对丙进行非法拘禁,丙脱逃。乙恼羞成怒,在丙家将其杀死。
【题解】黑社会组织,老大,教唆非法拘禁。丙的死亡与甲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是单纯的甲没有。此处因认为有。 T
B乙住在14楼,甲上门讨债,敲门说你该还钱了,乙害怕,视图从14楼爬到13楼阳台,结果失足摔死。F
自冒风险
C甲乙合谋杀丙,约好由乙开车把丙带到甲甲地下室杀害,结果乙在半路被丙的言辞激怒把丙射杀在车里。
共同犯罪,有因果关系 T
D甲对乙实施抢劫后离开,由于乙受到严重恐吓,神志不清,回家途中坠入河中淹死。F
【题解】D项有问题啊,抢劫A1,神志不清A2,神志不清具有主要作用,是死亡结果关系。A1是条件关系。仍然有问题,因为如果没有甲抢劫,不会有A2发生,?????
6、单T
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1个弹孔,甲乙所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原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7、单F
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T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F
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扎死,丙。。有因果关系T
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题解】D又是自杀的行为,前行为引起后行为
自选B
按照之前错题的经验,
D是自杀行为,主要作用。没必要去死。
正确答案是D
8、单T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F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F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T
D司法解释规定,虽然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F
【题解】正确答案D
C呢?
C中甲的肇事行为A1,丙拿走财物A2,均与乙财产损失R有条件关系。后者是主要作用,所以C是错的
9、单T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F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T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蓝港,火车通过时将黄某扎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F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候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起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T
【题解】D肯定是错的,C肯定是错的,B程某的死亡与医生有主要作用,乙的行为就没有因果关系,对的! A中钱包掉落,甲是侵占。取财行为是主要作用。A是错的
10、多F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1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有谁的行为引起。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F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较为合适 F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T
【题解】共同犯T AD之间
11、关于刑法因果关系,多T
A甲用手机。。。。 转发信息,甲是第一个诈骗短信,甲的行为与丙财物损失结果具有因果关系T
B甲肇事逃逸,将丙撞倒在路上,。。。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T
C甲乙发生口角,甲把瘦小的乙踢伤,致乙心脏病发作死亡。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F
D警察甲押送犯罪嫌疑人乙时,乙谎称上厕所,甲没有紧跟,乙脱逃。则甲的行为与乙的脱逃有因果关系 T
【题解】D项,甲没有紧跟A1 乙谎称A2 A1有因果关系
2、单T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F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F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F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T
3、单T
甲 乙 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
共同犯 都有罪
D
4、单T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而亡。
特殊体质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5、多T
A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T
B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已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市被汽车撞死。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T
C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扎死。甲的行为与仪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T
D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乙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F
6、多T
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晕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T 连续行为
B乙夜间驾车撞到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驾驶过的多辆汽车碾压,但不能查明是那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T
C丙将海洛因送给13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T
D丁故意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了避免被撞跳入河中。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T
7、多T
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F
B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F
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是,不小心撞到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扎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扎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T
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死亡。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T
【题解】cd
8、单T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F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无因果关系 F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T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w回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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