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笔录具有法律效力吗,调解笔录格式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祁奕思

调解笔录具有法律效力吗,调解笔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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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笔录模板范文

“一千多字的调解笔录,我们一边手写、记录,一边向群众持续不断地释法明理,写了一个多小时。没有电脑、打印机的时候,手写也可以办案,这样的调解经历也让我们这些年轻的法院干警追忆了当年前辈们在条件艰苦的时候是如何脚踏实地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真诚和公正,才能赢得群众的心。”

4月13日,金凤区人民法院良田人民法庭审判员路玮用一份手写的调解笔录成功化解了一起纠纷后,感慨地说。

这起纠纷发生在良田镇某村村民于某和王某之间,因于某欠王某6万元借款及利息长期未还,王某将于某诉至金凤区人民法院,案件由良田法庭路玮法官办理。然而,于某对法院电话避而不接,对法院邮寄的法律文书也一律拒收,导致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不能有效送达。

当日中午,路玮法官结束上午的庭审,刚迈进办公室,便接到原告王某电话。电话那头王某急切地称:“路法官,我把于某堵到家门口了!我好不容易找到他,你们快过来!”路玮法官和书记员立即赶赴于某家中,首先向于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了于某庭审时间,然后向原、被告了解该案的详细情况并进行现场调解。

调解中,于某表示认可自己欠王某6万元借款及利息,但因现在经济状况不好,所以没有及时接收法院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表达了想和王某和解的意愿。最终,在路玮法官主持下,经过磋商,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于某家中尚有小孩需要照顾,不便去法庭签署调解笔录,路玮法官当场在于某家中手写了调解笔录,并告知了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按印。调解结束后,王某和于某均对良田法庭干警踏实、为民的态度表示满意。

于某表示自己一定会积极履行调解协议,不让王某再为欠款奔波受累。回到法庭已过了午休时间,路法官和书记员又匆匆投入了下午的工作中。

三张密密麻麻的手写调解笔录,是对当天法院干警精诚为民的最好见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除了需要“坐堂办案”外,还需要因地制宜“望闻问切”。只有真正做到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才能收到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点赞”。金凤法院良田法庭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升案件审理质效,丰富案件处理方法,提升处理和化解矛盾水平,全力保障辖区内群众的安居乐业。

调解笔录上签字就生效了吗

随着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普及,村民发生纠纷后不用出村就能解决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的调解笔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对此给出答案。

图源网络(侵删)

案件详情

陈勇是容县杨梅镇的养殖户,养鸡场设在杨梅镇某村山岭。2022年8月的一天7时许,李诚明、李文兄弟养的狗跑进了陈勇的养鸡场对鸡追逐撕咬,造成1114只鸡死亡。

此后,三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2022年8月,经该村调委会调解,三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笔录记录了事情发生的情况、调解经过,以及鸡死亡造成的损失1.65万元由3人均摊,李诚明和李文需要分别向陈勇赔付5500元。相关调解员及该村调委会在调解笔录上盖章,3名当事人签名并按手印。调解当天,李文付清赔偿款,李诚明则表示2022年12月31日前结清。

此后,陈勇向李诚明追索5500元赔偿款未果,遂诉至容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应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诚明饲养的狗跑到陈勇饲养的鸡场造成鸡死亡,其应承担侵权责任。后经该村调委会调解,李诚明在调解笔录签字同意赔偿5500元,应当按照调解笔录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陈勇要求李诚明支付赔偿款5500元,证据充分、合法合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李诚明辩称其是在不知情情况下签名的,调解笔录是无效的,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对其辩称,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诚明赔偿5500元给陈勇。

李诚明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将该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李诚明称,其与陈勇并未形成调解协议书,其只是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一审法院将调解笔录当作调解协议书是错误的,存在事实错误。

玉林市中院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通过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书,解决民间纠纷。陈勇在其财产受到损害后,主动向村民委员会寻求帮助解决纠纷,后该村调委会的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事实进行充分了解后组织了调解工作,李诚明、李文和陈勇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李文即刻按照协商结果履行了赔偿责任,该事实有书面调解记录为证。

对于李诚明主张调解笔录并非调解协议书的问题,玉林市中院认为,该村调委会书写的调解记录已经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调解协议书要件,即记录了三方人员的情况、基本事实、责任分担和具体履行的期限,李诚明作为赔偿义务人,也在该笔录中签字确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及履行期限,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时履行赔偿义务。李诚明主张该协议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则,实际上在协议签订时除李诚明外,其胞兄李文同样是侵权人在场签字并即时履行赔偿义务,李诚明也未提交证据及具体讲明该协议何处违反自愿原则,且陈勇自行承担了与两名侵权人相同比例的责任,减轻了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李诚明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久前,玉林市中院终审驳回李诚明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理评析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书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笔录是否能起到调解协议书的作用,关键看笔录是否记载了法律规定的要素。如果相关要素完备,调解笔录相当于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玉林中院 容县法院

调解笔录和调解书区别

一起因房屋漏水引发的纠纷,旷日持久的争执、三次夭折的司法鉴定、情绪激烈的当事人……近日,深圳龙华法院法官化干戈为玉帛,成功调解了当事人的这一烦心事。

原告张某是龙华区民治街道某小区居民,全家旅游回家后发现家中有大量积水,一片狼藉。经了解得知,因小区房屋老旧,部分房屋屋顶存在渗水现象,小区物业公司委托某防水公司对房屋顶层进行防水处理。防水公司在张某房屋所在的顶层防水施工过程中,将顶层刨开后未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又恰逢台风“山竹”带来超级降水,致使大量雨水漏进张某家中。

双方先是到所在的民治街道进行调解,但因双方互不相让,调解无果。随后原告张某起诉某防水公司、某物业公司至法院。第一次庭审时,双方言辞尖锐,互相指责,场面一度失控。法院试图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当事人情绪激烈而未能成功。

根据原告的申请,龙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因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因各种原因,先后委托的3家鉴定机构均退回鉴定,历时一年鉴定无果,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这个纠纷走到现在,法院两次上门勘察,委托三次鉴定,均没有结果。于原告而言,因需对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不敢装修也不敢更换,住着一个霉房子,居住环境极差,日子过得十分难受。于被告而言,纠纷没有解决,相关的工程款也无法及时结算,不说别的,利息损失也不小。大家还是坐在一起好好聊聊,调解调解,早日解决纠纷”。2021年3月29日下午,本案再一次在观澜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陆法官用情用理劝解双方当事人。

“原告,你这个房子住了这么久,有感情,主张的损失高,可以理解。但是,客观的看,你这个房子毕竟居住了快二十年,你对它再有感情,它也该折旧了,你要的赔偿,得合情合理。换位思考下,被告案涉工程总金额也才四十几万,抛开人工和成本,又有多大赚头,要将心比心,既要赔偿你的损失,也要让被告的公司能够经营维持下去”。听着陆法官的讲述,原被告接连表示认同:“对对对,法官你这个话在理,我们都愿意听”。

经过陆法官耐心细致、入情入理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解决方案,确定了65000元的赔偿金额。

就在法官制作调解书时,变压器遇到故障,短时间难以恢复。这一停电,电脑无法使用,好不容易达成了的调解,如何是好?陆法官果断决定手写调解笔录,这也才有了题目中提到的手写调解书。在手写调解书的间隙,原被告开始聊起天来,至此,双方真正握手言和。

据悉,观澜法庭进行无纸化办案后,所有的文书都通过电脑完成,本次手写调解书,正是龙华法院应人民所求,急人民之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一个缩影。

调解笔录能否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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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朝勇 封面新闻记者 徐庆

4月23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潘某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一案。2019年11月,潘某在庭审调解中,乘人不备将庭审调解笔录最后一页签字部分撕毁,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最终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原有的案件是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2019年11月,龙马潭区法院石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经法院当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潘某作为原告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庭审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其后潘某到法庭要求查阅庭审调解笔录,书记员交给潘某查看,后潘某乘人不备将庭审调解笔录最后一页签字部分撕毁。

2020年2月,龙马潭区法院将潘某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潘润到案后,对其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损毁案件诉讼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因潘某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遂依法当庭判决被告人潘润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地方,神圣、庄严、不可侵犯,如果司法秩序受到肆意地破坏,正常的诉讼程序会遭到严重干扰,最终司法公正也难以在正当程序的前提下得以实现,社会正义将失去保障,每位参与诉讼的公民,都应当自觉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规则,合法合规的表达诉求,自觉维护维护司法尊严。对于扰乱法庭秩序、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虚假诉讼、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等破坏司法秩序、践踏司法权威者,人民法院将绝不姑息、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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