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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禹皓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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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事实中裁量事实是不是主要事实

中国台湾网6月20日讯 外交部昨日发布驳斥美对华认知21条谬误的文章,其中包括“谬误7”,即“美方仍奉行基于‘与台湾关系法’、美中三个联合公报、‘对台六项保证’的一个中国政策。美对台政策没变。”外交部指出,事实真相是:“一个中国原则是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社会普遍共识。美国背信弃义,不断从自身承诺、中美双方共识上倒退,虚化、掏空一个中国原则,企图‘以台制华’,是当前台海和平稳定面临的主要威胁之一。”

近日,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在亚洲协会发表对华政策演讲,通过精心包装的语言渲染中国威胁,干涉中国内政,抹黑中国内外政策,试图发起对华全面遏制打压。外交部网站6月19日发布《美国对华认知中的谬误和事实真相》,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将美国对华政策的欺骗性、虚伪性和危害性昭示于天下。

外交部指出,1971年10月,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已经从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彻底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官方法律意见明确指出,“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没有独立地位”,“台湾当局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政府地位”,使用的称谓应是“台湾,中国的省(Taiwan, Province?of?China)”。

美方在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也多次就一个中国原则对中方作出承诺。然而美方并没有切实遵守其在台湾问题上作出的承诺,而是不断开历史倒车。

政治上,美方先后将所谓“与台湾关系法”“对台六项保证”塞入一个中国政策表述,美政策表述前缀越来越多。这两个前缀都是美方单方面炮制的,违背了其自身在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所作的承诺,也违反了联大第2758号决议确认并为国际社会普遍遵守的一个中国原则,从一开始就是非法和无效的,中方从一开始就不予承认和坚决反对。美方还违背仅与台保持非官方关系的承诺,不断提升美台接触水平。近年来,美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副国务卿等高官和国会议员接连访台。美驻外大使还多次会见台驻当地所谓“代表”。

军事上,美方违背逐步减少对台售武,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解决的承诺,从未停止对台军售,武器规模和性能甚至不断提升,包括反辐射导弹、重型鱼雷、F-16V战机等进攻性武器,迄今军售总额超过700亿美元。路透社等还报道,美特种作战部队成员一直临时性轮调台湾,训练台部队。

2021年以来,美国领导人先后3次公开表示,如台海发生战争,美将协防台湾。

国际上,美方持续助台拓展所谓“国际空间”。近期美方在国际上散布联大第2758号决议未解决台湾地位的谬论,声称各国有权自行界定一个中国政策框架,还极力鼓噪台湾作为观察员参加第75届世卫大会,甚至跳到前台助台“固邦”。

外交部表示,美方所作所为违背了美无意执行“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政策的承诺。美前国务卿基辛格在2022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表示,“美国不应该采用狡辩或渐进方式发展‘两个中国’方案,我所理解的中美建交时达成的协议是美国将奉行一个中国原则。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十分关键。”

外交部强调,台湾民进党当局顽固推进“台独”分裂行径,美国明里暗里对“台独”势力予以怂恿支持,这是当前台海局势紧张的根源。制止“台独”倾向发展、遏制美台勾连,就是维护台海和世界和平。一个中国原则不可撼动,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不得搞“两个中国”和“一中一台”的红线不容践踏。中方有充分的信心、充分的能力、充分的准备,坚决遏制“台独”分裂活动,坚决挫败一切外部干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美方应该恪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奉行真正的一个中国政策,把不支持“台独”等承诺落到实处,切实反省纠正自身不断倒退的错误言行,不要在台湾问题上玩火,否则将严重危害台海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中美关系,美国自身也将为此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编辑/郭碧娟 审校/李柏涛)

主要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行政复议机关

作者:安徽省纪委监委审理室副主任 荚恒武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纪检监察机关一直以来遵循的“二十四字”方针上升到党内法规层面,适用范围包括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也即违纪案件的证明标准与违法和犯罪案件证明标准表述上基本是一致的,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纪案件证据确凿如何把握

证据确凿即证据确实充分,追求的是客观真实。由于违纪案件证据确凿的具体条件尚未作明确规定,即便刑事诉讼对证明标准的具体条件已有规定,仍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在实践中的运用需要通过办案人员综合全案把握判断。一些纪律审查人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尽一致,致使对有些违纪案件的调查取证不全面、不充分,针对性、有效性不够强,有的违纪案件甚至在移送审理时仍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需要对证据进一步强化。

笔者认为,违纪案件证据确凿可以从三个层面来把握:一是定性量纪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规定程序审核属实;三是全案证据已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第一个层面,定性量纪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是基础和前提,没有证据自然无法认定违纪事实。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越强调讲政治,就越需要讲证据、讲程序。

第二个层面,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规定程序审核属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纪律审查人员对收集的各类证据材料进行审核、鉴别,将各类证据材料转化为可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是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规性予以确认的重要环节。审核认定证据应贯穿纪律审查全过程,但最终是由审理部门把关。关于对证据的审查,包括对单个证据、关联证据和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是逐层递进的关系。

第三个层面,是对全案证据组合成证明体系的质的要求,三个层面是递进关系。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是认定违纪事实客观、真实的有效保障,也是《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精神的应有之义。符合这个要求,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证明方向一致,也即各个证据在证明违纪事实的方向和论证逻辑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不能互相矛盾和排斥。二是形成证据链,也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联系、支持,互为补充,相互印证,形成一个闭合的证据链条。三是证明充分,也即所有违纪情节,都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没有缺口。四是结论唯一,也即所有证据组合起来证明一个违纪事实,只能得出一个结论。

比如某单位领导朱某某收受企业负责人孙某某礼品,朱某某称孙某某每年春节送其“两瓶五粮液酒或者软中华烟”,也回赠一些物品,孙某某称每年送的都是两瓶五粮液酒,未说明朱某某回赠过物品。这样的供证是否属于证据确凿?被审查人虽然与孙某某均承认每年春节收送高档烟酒,但在主要情节上出现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具体收受烟还是酒,有无回赠均难以确定,该案没有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证据存在瑕疵,需要进一步查证补证。

违纪案件证据区别性要求

从宏观上看,违纪案件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表述的“证据确实充分”一致,但并不意味着违纪案件可以套用刑事审判关于职务犯罪的证据要求,违纪案件在具体操作层面有着自身特殊性。由于违纪事实的认定是以党员对党忠诚的纪律要求为基础的,党章党规党纪的要求严于法律法规,违纪构成要件的标准低于职务违法犯罪,导致违纪案件的证据内容和要求有着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维度来考虑。

第一,延伸性要求的区别。违纪案件的证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哪些事实必须得到证据证明;二是证据应当证明到何种程度。违纪构成要件的标准低于职务违法犯罪,决定了违纪案件证据的延伸性要低一些,闭合证据链的直径和证明体系的规模要小一些,因此有些情形虽不构成职务违法犯罪,但可以构成违纪。比如,某项目经理王某为承建项目,送给地矿局局长张某4箱飞天茅台酒,当时市场价约4.27万元。案发时,张某已将茅台酒全部消费,致使酒的真伪及价值无法准确评估。根据受贿的构成要件,收受财物的多少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张某的行为认定受贿犯罪证据是不充分的。而根据违反廉洁纪律的构成要件,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即构成违纪,财物价值的大小仅是判断情节轻重的依据,所以根据现有证据情况可以认定张某行为构成违纪。

第二,证据量的区别。违纪案件证据种类与刑事诉讼证据基本一致。违纪案件延伸性要求决定了其证据量要小于涉刑案件,在同一种类的证据数量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也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第二十条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即违纪案件中两个言词证据可以定案。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两个”并不是指同一人的两份证言,而是指不同人员的言词证据,且要相互印证。可见,在量方面,办理违纪案件既不能机械套用刑事审判关于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不计成本,搞过度取证,也不能因为违纪案件证据没有庭审质证的程序,无原则放松要求,搞随意变通。

第三,取证方式上的区别。违纪案件的取证方式体现了纪律审查的特色,比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八条规定被审查人的陈述包括“受审查党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交待或申辩”,这是由党员应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交待问题的义务和申辩的权利决定的。第七条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首先规定由证人书写,没有书写能力的,由他人或调查取证人代写,核对后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最后规定调查人员要做好询问笔录,并应由被询问人签字。刑事诉讼关于言词证据收集规定的顺序正好相反,笔录在先,自行书写在后,且证言不可以由别人代写。

对有作案现场的违纪案件,既可以运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勘验检查,特别是对有作案现场的非刑事案件,办案人员还可以对现场进行勘验,并作好记录。现场笔录是违纪案件所独有的,涉刑案件只能由专门人员作出。

上述违纪案件证据取证方式的区别,充分体现了纪律审查特色,在方式上更为便捷、灵活,但必须要确保形式合规、内容真实。

主要事项

心智也好,认知也好,不能一概而论,任何理论都有它的局限性和前提条件,最终还是需要回归到价值本身,即有没有为消费者创造了价值,只有价值才是永恒的。

关于认知,你可能听到过以下言论:

“认知大于事实”;“不要违背消费者认知做营销”;“品牌是一场消费者认知的较量”;“一切答案都在消费者认知中”;……

可能,你认为说得都很对,就是这么回事。但是,你真的懂认知吗?你能对认知下个准确的定义吗?认知对我们做营销,到底有哪些作用?

是不是,总感觉还差点什么?它很模糊,又无处不在。

那这篇文章,希望能让你读懂认知营销。

你将明白:

什么是认知?心智和认知的关系。品牌是如何改变消费者认知的?认知营销的三种情况。

在此之前,我们先来看两个和认知有关的案例。

一、和认知有关的两个案例1. 可口可乐VS百事可乐

在美国,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这两家品牌曾经做过联合的盲测:把消费者的眼睛蒙起来,给他们喝两种可乐,第一瓶是可口可乐,第二瓶是百事可乐,然后问他们哪一个好喝。结果喝完之后他们都说第二瓶好喝,也就是百事可乐比可口可乐更好喝。

然后把他们的眼罩摘下来,再问他们哪一瓶比较好喝,大部分都说是可口可乐,结果就变成了可口可乐比百事可乐更好喝。

与其说是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的较量,不如说是认知与事实的较量。

第一次测试,是对产品的测试,比拼的是事实,百事可乐比可口可乐更好喝;第二次测试,是对品牌的测试,比拼的是认知,可口可乐比百事可乐更好喝。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竟然同一批消费者,测试的结果却有反差,显然,比起事实,他们更相信认知。

产品好不重要,消费者认为好才重要。

那百事可乐又是如何从可乐市场中抢夺一块领土的呢?竟然可口可乐在消费者认知中,是正宗的可乐,但是正宗也代表着有些年头了,时代需要创新,消费者希望与时俱进。

百事可乐于是在消费者心智中不断的灌输“百事可乐,年轻一代”的认知,品牌传播也无时无处不在散发着年轻人的气息,青春、活力、阳光、激情。

百事可乐成功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顺应了消费者的认知,他们渴望年轻、向往年轻、正在年轻。

2. 可口可乐VS非常可乐

非常可乐是娃哈哈集团旗下的一个可乐品牌,曾经以农村包围城市的策略,打着“中国人自己的可乐”的口号,依靠雄厚的渠道能力,迅速的占领了各个终端,抢占了大量的市场份额。

后来,随着可口可乐等国外可乐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广告宣传、渠道渗透,可口可乐所到之处,非常可乐就一点点消失,直到消失在了整个市场上。

当然,非常可乐失败的原因有很多,但是,违背了消费者的认知或者是没有建立强有力的认知,一定是原因之一。

非常可乐试图在消费者心智中,建立“非常可乐是中国人自己的可乐”的认知,但是,在消费者的原有认知中,可乐是国外的东西,并不是咱中国的,可口可乐才是正宗的可乐,差不太多的价格,谁又不想买正宗的可乐尝尝呢。

看完上面两个案例,相信你和我一样,对消费者认知赞不绝口,真的是营销中一把锋利的武器。

但如果,只知道它的厉害,却不知道它厉害的本质,我想,我们也很难为己所用。

接下来,就让我们拨开层层云雾,见到认知的光明。

二、什么是认知?

李笑来说:概念,是一切知识构架的基石。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为了去繁就简,我更多的会从营销的角度去解释,所以,不一定完整。

认知,是指人们获得知识或应用知识的过程,或信息加工的过程,这是人的最基本的心理过程。

它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想像、注意、思维等。

人脑接受外界输入的信息,经过头脑的加工处理,转换成内在的心理活动,进而支配人的行为,这个过程就是信息加工的过程,也就是认知过程。

简单一点理解,认知其实是由三个环节构成的,接受信息—>加工处理—>心理活动。

我又把它分为认知过程认知结果,接收信息和加工处理是认知过程,产生的心理活动是认知结果,认知结果又可以支配人的行为。

换一句话说,认知其实就是对一件事情的看法,看法形成的过程(事情是信息,然后经过理解、分析……)就是认知过程,最终形成的看法(心里活动)就是认知结果。

不同的人对同一件事情的看法不一定相同,主要是因为接受到的信息和加工处理的方式不同。

接受信息主要依靠感觉,感觉又包括视觉、味觉、嗅觉、触觉和听觉。

加工处理主要依靠知觉、注意、想象联想、记忆和思维,其中每一个都有一些特性,这里不做重点解释只说下知觉,知觉是客观事物直接作用于感官而在头脑中产生的对事物整体的认识

我们以王老吉为例,我们接受关于王老吉的信息,有来自它的广告,用眼睛和耳朵从广告中接受画面和声音;有来自它的产品,用舌头和鼻子从产品中接受味道和气味,用双手去触摸它的包装。

接受信息之后,我们便会调用知觉,对王老吉产生了一个整体的认识,然后又会调用注意、记忆、联想和思维,最后形成了王老吉可以预防上火的认知。

除了上面对认知的基本了解,我们还需要知道认知的几个特性。

认知是主观的:认知不一定是事实真相,事实上百事可乐比可口可乐更好喝,但消费者认为可口可乐比百事可乐更好喝。认知是动态的:三年前你的认知和现在你的认知,显然不是一个档次,随着接受信息的变化,加工处理的升级,认知也是不断变化的。认知有高低:同样是看一本书,有人看到了其中的精髓,有人却只看到了毛皮,那句“提高你的认知水平”,相信你一定听过。认知有强弱有人每每怕上火,就会选择喝王老吉,有人觉得喝其他饮料也可以;有人觉得买辆安全的车就一定要选择沃尔沃,有人觉得宝马和奔驰也很安全。

竟然,每个人的认知并不相同,但为什么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还是大体一样呢?比如说,在绝大部分消费者的认知里,格力的空调质量很好。

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接受的信息简单又差不多,其次是因为加工处理信息的方式都趋向一致。

品牌为了让消费者更容易理解和感知,发出来的信息,都非常简单,比如格力的“好空调,格力造”、方太的“四面八方不跑烟”、苹果的“将1000首歌装进口袋”。

很少有消费者,对格力空调的信息进行深加工处理,比如思考格力空调为什么质量好呢?使劲的去和其他事物产生联想。

加之,由于品牌发出的信息简单,其实也没有多少可以加工处理的空间。最关键的是,对信息加工处理需要消耗能量,多数人都会选择逃避。

读到这里,是不是又一次的感概?消费者的认知对于品牌来说,简直太重要了,它决定了品牌在消费者心里的样子,从而影响他们的行为。

一瓶矿泉水,它可以成为消费者的身份象征——“百岁山,水中贵族”;一块金刚石,它可以成为消费者的爱情见证——“戴比尔斯,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

用一句话概括认知在营销中的作用就是,“你是什么不重要,关键是消费者认为你是什么”。

说到认知,又怎能脱离了心智呢,那句“在消费者心智中占据一个有利的位置”,不知道激荡着多少企业主和营销人的心。

三、心智和认知的关系

在营销中,心智这个概念,让大家熟知,是因为定位,定位说,品牌之间的竞争在消费者的心智中,要在消费者的心智中占据一个有利的位置

于是,我们看到了市场上的很多品牌都在抢占消费者的心智。

良品铺子抢占“高端零食”的位置,王老吉抢占“预防上火”的位置,瓜子二手车抢占“没有中间商赚差价”的位置,沃尔沃抢占“安全”的位置。而为了抢赢,就需要去了解竞争对手在消费者心智中的位置和心智的一些规律。

海飞丝占据了“去屑”的位置,飘柔就去抢占“柔顺”的位置;赫兹出租车占据了“第一”的位置,艾维斯就去抢占“第二”的位置。

关于心智规律,有很多前辈进行了总结,我这里选取了8个:

心智容量有限,所以要去抢占第一;心智缺乏安全感,所以要提供信任状;心智厌恶混乱与复杂,所以要力求简单;心智不愿意轻易改变,所以要顺应认知;心智容易失去焦点,所以要去聚焦;心智分类存储,所以要去抢占品类;心智先入为主,所以要抢先进入;心智喜欢关联,所以要关联认知。

我们经常会说成心智认知,稍微展开一点说,就是用心智去认知,可以理解成,心智是认知的底层支撑,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则需要遵循心智规律,而认知的结果又会沉淀在心智中。

有句话说,“一个人的心智成熟是伴随着对事物的认知水平提升而来的”,就是如此。

我们结合心智和认知来看一个案例。

1. 飞贷app

飞贷app曾经打出“手机app贷款,找飞贷”的口号,但是心智缺乏安全感,消费者凭什么相信你?

于是,飞贷向消费者发送出了“唯一入选美国沃顿商学院的中国案例”这个信息,并有该院教授出境,提供了信任状。

我们放慢一点消费者的认知过程,先接受信息,然后加工处理,接着得出结果。

为什么消费者看到这个信息之后,会选择相信呢?重点看一下,加工处理(思考、联想……)这个环节,“唯一”表示只有飞贷一家,“美国沃顿商院”又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商学院,于是,得出了结果——飞贷app很有实力,值得信任。

但是,如果有些消费者并不知道唯一的意思,也不知道美国沃顿商学院,还不知道询问他人和查找信息,那就不能产生飞贷app有实力,能信任的认知结果。

反过来看,飞贷app为什么会发出这个信息,来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是因为飞贷app知道,在消费者的认知中,这个信息是能够代表信任的。

看到这里,相信你已经了解认知以及心智和认知的关系了,接下来就到了本篇的重点部分,认知在营销中的作用。

四、品牌是如何改变消费者认知的?

心智规律之一是不愿轻易改变,所以这里的改变更多的是建立或者塑造一个新的认知。

毕竟,有些认知,一旦形成就很能改变,比如有些人认为现有鸡后有蛋、地球是圆的,你再怎么跟他说,他也不愿意改变已有的认知。

品牌如果想要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就需要在消费者心智中,建立一个有利于出售产品的认知。

比如飞鸽奶粉在消费者心智中建立了“更适合中国宝宝”的认知,那中国的消费者就会有可能选择飞鹤奶粉;六个核桃在消费者心智中建立了“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认知,那经常用脑的消费者就会选择六个核桃。

这些认知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

我们还是需要回到认知过程中来,接受信息—>加工处理—>产生结果。

品牌是通过信息在和消费者沟通交流,以达到交易甚至持续交易的目的。

产品是信息、价格是信息、广告是信息、促销是信息、公关是信息,总之,一切皆信息。

所以,想要在消费者心智中建立认知,就必须不断的向消费者发送信息。但是,并不是毫无选择的发送信息,否则会造成认知混乱,况且发送信息只是途径,而产生品牌需要的认知结果才是目的。

所以要发送什么信息,才能达到想要的认知结果呢?那就需要知道认知过程中,消费者是如何对接受到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的,这也是营销在不断试错、调整的一个过程。

万宝路曾经想要在消费者心智中,建立男子汉香烟的认知,那万宝路是如何做的呢?

广告中一再强调万宝路香烟的男子汉气概,以浑身散发粗犷、豪迈、英雄气概的美国西部牛仔为品牌形象,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万宝路香烟在美国香烟品牌中销量一跃排名第10位,之后便扶摇直上。

万宝路成功的背后,是在消费者认知中找到了答案,粗犷、豪迈正是男子汉的气息。

想要在建立消费者心智中,建立一个新的认知,并不是无迹可寻,或许答案就在消费者的原有认知中。

五、认知营销的三种情况

品牌发送出来的信息,与消费者的原有认知有三种关系,分别是与消费者原有认知一致,与消费者原有认知不一致,与消费者原有认知冲突。

三种关系,产生的是不同的结果,认知营销涉及到方方面面,这里我选取定位和推广两个方面,和大家聊聊。

1. 与消费者原有认知一致

品牌发送出来的信息,与消费者原有认知一致或者有所关联。

(1)定位

指在消费者的原有认知中,已经有了和品牌想要建立的部分认知了,换一句话说就是品牌的定位顺应了消费者的认知。

这种情况,品牌占据消费者的心智就会容易一些,因为建立认知和原有认知有所关联。

六个核桃:六个核桃想在消费者的心智中建立“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认知,就会容易很多,因为在消费者的原有认知中,吃核桃本来就可以补脑,六个核桃是核桃乳,自然也可以补脑。

飞鸽奶粉:飞鸽奶粉想在消费者的心智中建立“更适合中国宝宝的体质”的认知,也会容易很多,因为在消费者的原有认知中,“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宝宝是中国人,自然要喝适合中国人体质的奶粉。

(2)推广

在推广中,如果所做的广告、活动,都是与消费者现有认知中的一致,那可能会很快消失在万千信息的洪流中,看过的广告,不想再看第二遍,参与过的活动,不想再玩第二遍。

之前支付宝的锦鲤活动,很多人都是第一次参与这样的活动,所以很兴奋、很投入,很惊喜、很好玩,但是后来很多商家都在做类似的锦鲤活动,消费者就感觉也没什么好玩的了。

如果说最早推出洗脑广告的品牌,你觉得还有些好奇,想多看两眼,那后面再推出洗脑广告的品牌,你就会觉得厌恶,不想多看一眼。但是,在你想要消费者更容易理解和感知到价值的时候,顺应消费者的原有认知,就会有特别好的效果。

如果说电脑轻和薄,即使给出了具体的数字,消费者也是很难感知的,在消费者的原有认知中,什么又薄又轻易携带呢?杂志是的,于是小米就用了“像一本杂志般携带”。

2. 与消费者原有认知不一致

品牌发送出来的信息,与消费者原有认知不一致或者没有关联,但并没有冲突。

(1)定位

指品牌想要建立的认知与消费者的原有认知没有任何关联或者说关联不大,换一句话说就是品牌需要在消费者心智中从0到1建立一个新的认知。

这种情况,品牌占据消费者的心智难度就会大一些,因为建立认知和原有认知没有关联。

香飘飘:香飘飘想要在消费者的心智中建立“小饿小困,喝点香飘飘”的认知,但是在消费者的原有认知中,饿了困了和喝奶茶并没有什么关联,所以想要在消费者心智中牢牢占据这个认知,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推广

消费者喜欢新鲜感,对没看见过的广告,没参与过的活动,会有一种好奇的心理。

江小白瓶子上面的的文案绝对是很多消费者的购买理由之一,很大一部分原因,也是因为之前没见过,觉得很不一样。后面当你再看到把文案写到产品上的品牌,就没那么吸引你了。

很多人喜欢玩支付宝里面的蚂蚁森林,为了收集能量,每次支付都会用支付宝,也是因为在原有认知中,没有关于这样活动的认知。

当然,如果能让消费者对同样一个活动持续保持着期待与参与,是品牌的一种能力,也会转化成品牌的重要资产。

比如西贝莜面的亲嘴打折活动,一年一次。

3. 与消费者原有认知冲突

品牌发送出来的信息,与消费者原有认知形成了反差冲突。

(1)定位

指品牌想要建立的认知与消费者的原有认知冲突,换一句话说就是品牌需要改变消费者的原有认知,然后再建立一个新的认知。

这种情况,品牌占据消费者的心智难度就会更大一些,因为建立认知和原有认知不仅没有关联,而且还有冲突。

天冠:

天冠曾经推出了一款纯净酒,想要在消费者的心智中建立“清除甲醇,有益健康”的认知,原本是出于关注消费者的健康,但是它根本没有了解消费者对喝酒的认知,在消费者的原有认知中,大伙一起开心,喝酒难得痛快,今夜不醉不归。

并且还与中国的饮酒文化所倡导的“酒逢知己千杯少”、“舍命陪君子”等传统文化相违背,所以失败也就再所难免。

(2)推广

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因为颠覆了人们的认知。

所以在推广中,那些与着消费者原有认知有冲突的广告和活动,可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前段时间网易的“还是别看这个广告了”上了热搜,惹得圈里圈外的人都在传播,除了有公益性质之外,让大家传播的,更多的是它颠覆了消费者的原有认知。

在消费者的原有认知中,广告主想尽办法想要吸引大家的注意力,内容上也都是产品的介绍或者品牌的信息。这则广告竟然和其他广告不一样,不仅告诉你,“在家用心生活,等春来”,而且还要你别看了。

同样的,很多文案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也在颠覆他们的原有认知。

刚刚在微信上看到一篇软文,标题是“他用1800字,挣够一套房首付”,是不是颠覆了你的认知?你心里可能会想,“我攒好几年都不够首付,他竟然只用了1800字,究竟是如何做到的?”,于是点进去,一探究竟。

但是,认知是动态的,和原有认知冲突的事情,经历过一次,就会变成认知中的一部分了,所以,如果其他品牌再打出像网易这样的广告,就没这么大反响了。

写到最后

认知营销,涉及到品牌的方方面面,大到品牌定位,小到一句文案。其次,在运用认知营销的过程中,你需要掌握两个思维,分别是整体思维和局部思维。

整体思维,即要从整个品牌来看,品牌想要在消费者心智中最终建立的认知,需要发送哪些信息?这些信息都是要为最终想要建立的那个认知服务的,消费者是如何看待这些信息的?

比如:早期,小米想要在消费者心智中建立“最具性价比的手机”的认知,那小米的产品、价格、广告等信息,就要符合消费者原有认知中对于性价比的认知。

如果价格定得特别高,产品又不好,就会破坏那个认知。

局部思维,即品牌发出的每个信息,都可以去找找在消费者原有认知中,对它是什么看法。

说了这么多,用一句话概括,其实就是“多了解消费,了解他们对信息的看法”,比如在很多消费者认知中,“天然”、“纯手工”、“原装进口”等等就代表着质量好。

心智也好,认知也好,不能一概而论,任何理论都有它的局限性和前提条件,最终还是需要回归到价值本身,即有没有为消费者创造了价值,只有价值才是永恒的。

以上,完结。

作者:邵文涛;公众号;七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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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来自 Unsplash,基于 CC0 协议

主要事实与基本事实区别

□徐利华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1年底至2022年初,犯罪嫌疑人刘某介绍徐某等三名未成年女性卖淫。2022年3月底,刘某听闻徐某因此事报警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介绍三人卖淫的犯罪事实及构成累犯的前科情况,但其仅承认明知徐某一人系未成年人,否认其明知另外两人系未成年人。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供述了定罪的基本事实(即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虽然供述了定罪事实,但是未供述影响量刑的全部事实,不构成自首。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如实供述了定罪的基本事实和重大量刑事实,构成自首。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上述意见都将定罪事实放在第一位,作为“主要犯罪事实”基础构成部分。具体案件的各种事实、情节中,能够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构成彼罪的定罪事实,无疑属于“主要犯罪事实”,而主要犯罪事实包括定罪事实自不待言。学术界和实践中通常认为,主要犯罪事实除此还应当涵括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前科、身份等事实和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如实供述重大量刑事实,说明其缺乏认罪悔罪的诚意,有避重就轻的企图。

本案认定刘某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关键,在于刘某未供述的明知两名涉案女子为未成年人的情节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如认定系量刑情节,那么是一般量刑情节,还是重大量刑情节。

对此笔者认为,刘某如实供述了定罪的基本事实。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对于介绍成年人卖淫有人数要求,但是对于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则无人数要求。本案中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介绍三名女性卖淫的犯罪事实,且供述明知其中一人系未成年人,不论是依据第二款或第三款,其都供述了介绍卖淫的基本犯罪事实。

刘某未如实供述部分系一般量刑情节。认定一般或重大量刑情节的决定性因素,在于该情节是否导致法定刑档次升格和其在整个犯罪中危害程度比例。首先,刘某未如实供述部分不可能导致其法定刑档次升格。《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两款分别规定,升格刑档的“情节严重”情况为介绍十人卖淫或介绍五人以上未成年人卖淫等。不论依据上述哪个标准,即使刘某如实供述明知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其量刑也不可能突破第一刑档范围。其次,刘某未如实供述部分的危害程度在整个犯罪中占比较小。刘某未如实供述明知另两人为未成年人的情节,看似超过了其供述的明知一人系未成年人的情节,但应当注意到,刘某还供述了构成累犯的量刑情节。综合比较,其未如实供述部分危害程度小于已供述的量刑情节。

刘某未如实供述部分在量刑上应当予以评价。如果刘某如实供述定罪、重大量刑情节,不认定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以自首论,将导致不能以坦白来评价该情节,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不符合刑法设置自首、坦白从宽处理的目的,更无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但相较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全面自首而言,本案中,刘某仅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自首,在量刑从宽幅度上应该严格把握,如此才能更好地鼓励自首和坦白罪行,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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