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了保护债权的实现,所谓债权人代位权即债务人不行使对次债务人应享有的权利且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案例分享:A公司在银行申请向B开立信用证,银行为此垫付3000万余元,因A公司一直不予偿还,又将其对C的到期债权延长履行期延长8年,银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一审判决后,C以其设备资产向A公司抵债并以次债务金额不确定为由提出抗辩,否认银行的代位权。法院认为,A公司未向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也没有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且协议延长了还款时间,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延期应当认定无效,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即使债务数额无法确定,也无法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但在诉讼中,次债务人也有权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在本案中,A公司在协议中不构成违约。一审判决后,C与A公司达成的以资抵债协议是无效的,无法使本案终结。代位行使应归属于债权人,次债务人应向代位权人履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A公司在诉讼中主动清偿债务,有逃避法律的故意,故判决A公司给付银行垫付款。
目前,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一种常见纠纷,在这种案件里,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应该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催收债权,不应向本案例中与此债务人签订延长债务期限的协议,这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积极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具体债务数额情况是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如果您有这方面的争议,欢迎与我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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