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犯罪范围,《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通过两个条款进行界定:一是《规定》第二条规定,网络犯罪是指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其中,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直接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如当前常见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开设赌场、非法集资等犯罪;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典型表现在为上述两类犯罪提供软件工具、公民个人信息资料、资金通道等犯罪行为,常见罪名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与《意见》所称网络犯罪案件相比,《规定》作了适当扩展,主要体现在上下游关联犯罪上。主要考虑是:当前网络犯罪链条化、产业化态势明显,已经构建起完整的网络黑灰产业链。越来越多违法犯罪的产业、工种都“吸附”在这一链条上,为下游犯罪持续“输血供粮”,成为网络犯罪多发高发的重要原因。同时,网络黑灰产业链随着网络犯罪发展而不断延伸拓展,可以说,网络犯罪发展到哪,网络黑灰产业链就跟进到哪。因此,以网络黑灰产业链为主线来界定网络犯罪范围,符合网络犯罪发展的趋势。
二是《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信息网络的含义解释,在传统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增加了局域网络的规定。局域网络安全是整个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由于局域网的私密性,对其保护要更加重视。涉及局域网的犯罪,无论是犯罪手段方法还是案件侦办方式、证据审查要求,与其他网络犯罪并无实质不同,实践中也有相关案例。因此,《规定》将局域网纳入信息网络范围,将涉及局域网的犯罪纳入网络犯罪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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