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女)是进城务工人员,2013年4月经人介绍到某餐饮公司工作。张某在工作期间,工资按月通过转账发放,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1月,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公司不予赔偿。张某受伤时已年满56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张某欲向公司进行工伤待遇赔偿,向某区劳动仲裁委申请认定与某餐饮公司具备劳动关系。某区劳动仲裁委以张某已达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张某随后向某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虽原告受伤时已年满50周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意见: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应认定张某与某餐饮公司之间具备劳动关系。
律师提示
农民工吃苦耐劳且用工成本低(一般不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因此,在餐饮、物业管理和建筑施工等中小企业从业的不在少数。那么,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呢?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一般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成立劳动关系条件,均应认定具备劳动关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如果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一般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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