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正是青春最好的年纪,怀揣着对未来的憧憬,拥抱着刚刚步入社会的喜悦,在靠近梦想的地方一步一步努力着。然而有一个女孩却在这个花一般的年纪悄悄凋谢了......
案件经过
23岁的洪某刚从学校毕业一年,正值芳华,本着自己努力好学的性格,获得了一份和同龄人相比相对稳定的工作。从小就成绩优异的她,一直是父母的骄傲,但因为家庭不够富裕,从上大学她就开始半工半读,无论是学费还是生活费都舍不得让父母操一点点心。工作之后更是负担着家里的大部分开支 ,哪怕自己省吃俭用,也要让父母过得好一点。
这样一个努力又上进的女孩,自然也少不了升职加薪的机会。就在前两天,领导刚刚升她为小组长,虽然工资只涨了几百块,但她却非常高兴,因为这意味着自己又能减轻一些父母的压力了。
本以为日子会这样越来越好,但意外却猝不及防地发生了.....
2019年04月28日12:40,洪某因“头晕、胸闷、心悸、四肢乏力3天”被父母送往当地某医院就诊,门诊以“头晕查因”将洪某收入院,入院后进行了相关检查,床旁心电图示:心肌梗死。当地某医院立即予以静脉输液等治疗,但洪某病情未见好转,随后于2019年04月28日15:30出院转当地县人民医院诊治,出院诊断为:1、心肌梗塞;2、头晕查因?2019年04月28日15:50洪某到达当地县人民医院处,初步诊断为:1、休克查因:心肌炎;2、心律失常,经治疗后洪某病情依旧无好转,2019年04月28日18:10洪某又被转送至市人民医院,经过体征检测后出现四肢冰冷、小便失禁的情况。市人民医院见状立即进行抢救,最后,洪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04月28日22:05死亡。
就在这一刻,家人崩溃了,昨天还活蹦乱跳的女儿在短短24小时之后就变得僵硬、冰冷,他们还没有见到女儿结婚生子,也还没有看到女儿完成梦想,但,一切都来不及了。白发人送黑发人,是多么锥心的痛。
案件分析
1.当地某医院疾病认识、诊断问题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及肌钙蛋白(T或I)升高是诊断急性心肌梗死的重要指标,洪某症状体征并不完全支持心肌梗死的表现,实验室检查心肌酶谱增高但缺乏较有特异性的辅助检查(如肌钙蛋白等),同时当地某医院也未考虑可能产生上述临床症状的其他病因,亦无鉴别诊断。
2.当地某医院病历书写、病程发展观察记录问题
当地某医院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中未记载患者洪某既往史等内容;护理记录单中仅记录了入院时基本生命体征,其后对患者的生命体征均无记录,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第十八条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3.当地县人民医院转院问题
当洪某被转至当地县人民医院时,洪某血压测不出、心率加快、精神萎靡、面色苍白、唇舌发绀,休克体征已明显属危重症,且院方已考虑心肌炎的情况下,考虑到转院过程中设备药物的缺乏,途中的颠簸等应当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期过后再行转院,但院方在洪某入院后即行转院,存在过错。同时,危重患者的转院应向患者及家属告知转院的理由、可能的后果、途中可能的意外,取得患者及家属理解和同意,但当地县人民医院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医院工作制度》(一九八二年四月七日卫生部发布)
三十、转院、转科制度: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3、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司法鉴定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我们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及医学标准,同时阐述洪某死亡的原因主要包括:1、当地某医院对患者疾病认识、病程发展观察记录不足;2、当地县人民医院在患者病情危重时予以转院,并论证所占的原因力的大小问题,最终鉴定中心采纳我方意见,认定当地某医院、当地县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当地某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5%-35%;当地县人民医院过错参与度为5%-15%。
法庭辩论
1.当地某医院、当地县人民医院的责任比例到底是多少?
经过鉴定当地某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5%-35%,当地县人民医院过错参与度为5%-15%,经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我方通过拟写发问提纲,充分论证上述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法院最终确认当地某医院应当对洪某死亡承担35%的赔偿责任,当地县人民医院应当对洪某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
2.律师代理费是否予以支持?
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是一项高度专业的法律事务,原告聘请律师为自己主张权利、处理法律事务实属应当,且原告主张的金额未超过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经我方力争,法院予以支持律师费3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经鉴定存在过错,同时考虑洪某病情存在复杂性,法院认为当地某医院应当对洪某死亡承担35%的赔偿责任,当地县人民医院应当对洪某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洪某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合计1035259.16元,上述费用由被告当地某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362340.7元;被告当地县人民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55288.87元,同时由被告当地某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告当地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律点评
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无论是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私人诊所,都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资料,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保管病历资料。这既是规范行医的要求,也是预防医患纠纷的重要手段。同时《医院工作制度》也对病历书写制度、转院转科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医院应当严格恪守各项制度,加强对医院的科学管理,建立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医疗护理质量,防止医疗差错事故。
不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应该进行定期体检,有效预防突发疾病带来的不可控影响,工作很重要但是生命更是不可挽回的。一旦遇到特殊情况要合理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寻找正规的法律服务机构,使案件高效,快速得到解决。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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