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设施用地不备案算违建吗,农业设施用地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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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用地建厂房算违建吗
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是农村发展新动能转换的重要手段,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容之一。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12月19日,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司长刘明松(左)、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潘文博(右)解读《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视网记者/摄
PART 01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啥?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潘文博
农视网记者/摄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PART 02
设施农业用地注意四大重点!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司长刘明松
农视网记者/摄
《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1)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
(2)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3)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4)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PART 03
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
△12月19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记者座谈会。
农视网记者/摄
在原有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基础上,《通知》在哪些政策方面作了改进突破?
在原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式、使用耕地和用地程序等支持政策基础上,《通知》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进一步改进突破。改进后的政策规定,归纳起来,有5个突出的方面:
一是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含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是对一些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规定。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确保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三是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全国各地、各类设施农业用地差异较大,国家层面不再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作出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体现各地差别化政策,调研中一些地方也提出了这方面意愿。需要强调的事,为了巩固今年刚刚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保持政策衔接,《通知》明确“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四是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随着技术的进步与规模化经营,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建设多层建筑从事养殖生产的情况,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通知》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各地在实施中,建多层养殖设施一定要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五是简化用地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然,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始终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各地如何落实《通知》规定,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2月19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记者座谈会。
农视网记者/摄
一是省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通知》明确的管理原则和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设施农业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用地规模、细化用地取得程序。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注意与以往政策的衔接,妥善处理好已建和在建设施问题,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二是市、县做好具体实施。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把服务设施农业用地当作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做好日常管理。要把握好设施建设 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是否符合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等情况,确保符合实际。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需要补划的,要严格落实补划。要指导督促乡级政府及时汇交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并按要求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
三是部、省级强化用地监管。自然资源部将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要求各地将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在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将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组织开展核实监督,掌握动态趋势,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及时纠正,确保农地农用。
前一阶段在全国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一次又印发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整治“大棚房”问题,严肃处理了一大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形成了保护耕地的宣传攻势和遏制农地非农化的高压态势。可以说,专项行动的开展有力有效地堵住了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后门”。在堵住“后门”的同时还要开好“正门”,要给地方和经营主体以明确的政策信号,什么东西可以搞、应该怎么搞,引导设施农业规范发展。
在《通知》起草过程中,我们结合各地各方面对发展设施农业提出的一些用地需求,充分征求了基层主管部门和经营主体的意见建议,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一是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既保留了2010年155号文、2014年127号文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也延续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一些政策举措,比如在看护房用地规模上,继续保持专项行动期间制定的整治整改标准。二是保障了设施农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通知》中充分考虑了种植、养殖等不同设施生产形式,产前、产中、产后等不同设施生产环节,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不同用地类型的需要,对直接用于设施农业生产和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的合理用地需求,提供了全方位的政策保障。三是保护了设施农业稳定发展的良好势头。《通知》主要是从宏观管控方面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原则要求,在用地规模、建设标准等方面留出了政策空间,有利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化的实施办法,激发设施农业内部潜力,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既要立足于促进设施农业健康稳定发展,也要严守政策界限,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不能突破两条底线。一是必须是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二是不得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特别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同时,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既要考虑政策间的衔接性、连续性,也要考虑相邻区域间的一致性、协调性,确保农地农用、农棚农用。
农业设施用地怎么申请
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是农村发展新动能转换的重要手段,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容之一。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12月19日,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司长刘明松(左)、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潘文博(右)解读《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视网记者/摄
PART 01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啥?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潘文博
农视网记者/摄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PART 02
设施农业用地注意四大重点!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司长刘明松
农视网记者/摄
《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1)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
(2)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3)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4)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PART 03
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
△12月19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记者座谈会。
农视网记者/摄
在原有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基础上,《通知》在哪些政策方面作了改进突破?
在原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式、使用耕地和用地程序等支持政策基础上,《通知》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进一步改进突破。改进后的政策规定,归纳起来,有5个突出的方面:
一是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含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是对一些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规定。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确保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三是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全国各地、各类设施农业用地差异较大,国家层面不再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作出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体现各地差别化政策,调研中一些地方也提出了这方面意愿。需要强调的事,为了巩固今年刚刚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保持政策衔接,《通知》明确“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四是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随着技术的进步与规模化经营,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建设多层建筑从事养殖生产的情况,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通知》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各地在实施中,建多层养殖设施一定要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五是简化用地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然,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始终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各地如何落实《通知》规定,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2月19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记者座谈会。
农视网记者/摄
一是省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通知》明确的管理原则和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设施农业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用地规模、细化用地取得程序。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注意与以往政策的衔接,妥善处理好已建和在建设施问题,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二是市、县做好具体实施。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把服务设施农业用地当作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做好日常管理。要把握好设施建设 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是否符合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等情况,确保符合实际。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需要补划的,要严格落实补划。要指导督促乡级政府及时汇交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并按要求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
三是部、省级强化用地监管。自然资源部将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要求各地将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在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将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组织开展核实监督,掌握动态趋势,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及时纠正,确保农地农用。
前一阶段在全国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一次又印发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整治“大棚房”问题,严肃处理了一大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形成了保护耕地的宣传攻势和遏制农地非农化的高压态势。可以说,专项行动的开展有力有效地堵住了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后门”。在堵住“后门”的同时还要开好“正门”,要给地方和经营主体以明确的政策信号,什么东西可以搞、应该怎么搞,引导设施农业规范发展。
在《通知》起草过程中,我们结合各地各方面对发展设施农业提出的一些用地需求,充分征求了基层主管部门和经营主体的意见建议,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一是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既保留了2010年155号文、2014年127号文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也延续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一些政策举措,比如在看护房用地规模上,继续保持专项行动期间制定的整治整改标准。二是保障了设施农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通知》中充分考虑了种植、养殖等不同设施生产形式,产前、产中、产后等不同设施生产环节,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不同用地类型的需要,对直接用于设施农业生产和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的合理用地需求,提供了全方位的政策保障。三是保护了设施农业稳定发展的良好势头。《通知》主要是从宏观管控方面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原则要求,在用地规模、建设标准等方面留出了政策空间,有利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化的实施办法,激发设施农业内部潜力,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既要立足于促进设施农业健康稳定发展,也要严守政策界限,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不能突破两条底线。一是必须是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二是不得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特别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同时,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既要考虑政策间的衔接性、连续性,也要考虑相邻区域间的一致性、协调性,确保农地农用、农棚农用。
农业设施用地是指什么
齐鲁壹点记者 于霄
9月2日,德州市“深化农村区域党建共同体建设”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举行,德州市乡村建设中心主任程培峰出席发布会,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出台的《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号)进行解读。
设施农业用地是什么?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德州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做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
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哪些资料呢?
(1)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2)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3)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应当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意见。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另外,德州市委、市政府要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原则上应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化旅游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积极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通过自愿有偿方式开展农村闲散建设用地置换腾挪和复垦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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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用地可以建房吗
近日,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出台设施农用地长效监管机制实施方法,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监管范围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业建设(除粮食生产外)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对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控制在5%以内,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控制在3%以内,不超过20亩;山地种植基地生产的,控制在80%以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控制在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控制在7%以内,不超过10亩;5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控制在0.6%以内,不超过6亩。
符合农业(含畜牧、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和功能布局的设施农用地,其土地流转必须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土地复垦方案经乡镇政府批准。涉及环境评估、林地、公路、水域、旅游、电业等须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在设施农用地监管方面,济宁市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农业设施用地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褚思雨 通讯员 张晓东
AI小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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