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某某、D某某与北京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B温泉洗浴中心、会所精装修工程产生纠纷,申请仲裁。
2016年11月3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完成该工程。12月3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不含税固定总价为1500万元。施工过程中,申请人仅收到600万元工程款。申请其余900万元装修款。
最终经过李律师团队的据理力争,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支付工程款500万元,并且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定作费480000元,为当事人节约了400多万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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