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很常见,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二倍工资”怎么计算呢?
我们要明确,这里的“二倍工资”包含了单位已经支付的“一倍工资”,劳动者只能主张余下的“另一倍工资”。在实务中,对于计算“另一倍工资”可能存在一定争议,在我们这地方,仲裁委是直接按照已经发生对应月份的全部实得工资计算应付的另外一倍工资。
下面直接上干货,说说我曾经办理的案件。事情是这样的,小张2022年9月20日入职公司工作,2023年1月22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小张是2022年9月20日入职,公司要在一个月内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即2022年10月19日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要从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1月22日计付另外一倍工资给小张。另外,小张2022年10月份工资是4000元、11月工资是5000元、12月工资是6000元、2023年1月工资是7000元。
我们注意到,2022年11月、12月的另外一倍工资很好计算,直接按满月计算即可,故2022年11月、12月的另外一倍工资分别是5000元、6000元。但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31日以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22日的另外一倍工资怎么算呢?仲裁委是这样计算的,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另外一倍工资为:4000元÷31天x 12天,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22日的另外一倍工资为:7000元÷31天x22天。
综上,另外一倍工资的计算方法为:4000÷31 x 12+5000+6000+7000÷31x22。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仲裁委计算另外一倍工资时,满月的直接按当月工资数额算,不满月的就以当月的工资除以当月的总天数再乘以实际天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