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高利贷罪立案标准,发放高利贷罪立案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范一

民间借贷高利贷罪立案标准,发放高利贷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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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罪立案标准2024最新

高利贷,恶意催收令人深恶痛绝。很多人还是和高利贷扯上了关系。一旦扯上关系就欲罢不能,很难轻易地摆脱。有人说,愿赌服输,谁让你明知道借款利息高,还非要借呢?难不成让那些面临生存危机的人去犯罪?负责任的做法是消除高利贷生存空间,而不是责怪陷入困境的人为什么要去借高利贷。为什么不创造更多条件,让普通人能够轻松地获取低利息借款呢?#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


从许多借高利贷后还款的情况来看,如果银行金融机构以低利息借款给困境中的普通人,这些人是能够诚信地挣钱还款。高利贷借款背景下,借款人债务雪球越滚越大,最后无力还款,放贷公司通过催收公司,进行骚扰式、软暴力追讨欠款,引发各种矛盾冲突。

为何高利贷,恶意催收现象屡禁不止呢?高利贷是民间借贷过程中,人们对出借人过高的借款利息的一种称呼。一般来说,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借款利息超过银行间市场贷款平均利率的4倍,就是高利息借贷。高利贷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市场需求,一方面一些个人或企业有资金需求,另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苛刻的借钱门槛,很多个人和企业正常途径借不到款。民间借贷相对宽松的借款条件,个人和企业比较容易能够借到资金。当然,民间借贷借款门槛低的代价是高利息。有些民间借贷不仅是高利息,还有各种手续费等。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贷。为什么市场上一些放贷机构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却没有被制止或者追究责任呢?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将经过监管机构批准的放贷公司,银行信用卡部门的放贷利率保护限额在年利率24%以内。这种民间借贷利率与金融机构利率的差别保护让人费解。


一些放贷机构在操作贷款过程中,通过一系列伪装手段进行掩饰。比如借款过程中捆绑保险公司担保,把过高的利息分开处理。很多网络贷款机构放贷利率超过24%后,遇到借款人无力还款时,不走法律程序追讨,而是通过一些催收机构恶意催收。放贷机构知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年利率超过24%的法律不支持。

2022年4月29日,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明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实际上是对高利贷犯罪的立案标准。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怎么解释呢?是不是经过批准的放贷公司,金融机构可以发放年利率超过36%的贷款呢?实践中,监管机构对超过年利率24%的放贷行为给予执法监管。金融机构,放贷公司超过年利率36%大量发放贷款,可能会被以超范围经营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放贷主要是针对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民间借贷,职业放贷行为。民间借贷是指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出借行为。职业放贷是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2年内,向不特定多数人(单位或者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行为人,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和网贷公司的区别就是民间借贷没有监管机构的审批,而网贷机构却经过监管机构审批。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平均利率的4倍,而网贷公司年利率不超过24%法律都支持。

当然,仅仅是36%以上的利率还不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条件,还需要同时满足: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当然,刑事立案标准上的36%年利率是实际利率,借款过程中,放贷方收取的会员费,手续费,捆绑的保险费,担保费,违约金,滞纳金等都会计算进实际利率中。所以说,放高利的个人和单位要注意了,别想着借款利率写成24%以下,其他搞成担保保险费,再收点会员费等就触碰不到36%年利率红线。在具体刑事案件中,综合计算后,实际利率超过36%,放贷人数,违法所得,放贷数额等有一项突破底线,就会被立案追究非法经营罪刑事责任。

将放高利贷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定在年利率36%以上是不是门槛太高了?这就意味着年利率36%以下的高利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放贷利息收益远远高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几乎规模较大的企业,资金流比较充裕都投资参与了网贷活动。好在现在很多网贷公司仅仅是作为桥梁,把借款人和银行对接进行放贷,网贷公司通过参股投资担保,或者保险公司在借款过程中捆绑担保的形式把贷款利息搞到24%-36%之间。


要遏制一些较大企业纷纷投身网络贷款、消费金融的现象,就要不断压低市场借贷利率,治理高利贷。否则,参与实体经济的企业和资金就会减少,而投身放贷的消费金融,网络贷款公司越来越多。一些普通人陷入高利息的借款困境走不出去。

个人高利贷罪立案标准

高利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则其行为必须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按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四种情形,前三种情形均不适用于高利放贷行为,第四款情形是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按照《意见》第一条,高利贷就归属于第四种情形。


按照《意见》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高利放贷行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利放贷行为。


即以超过36%的年利率实施放贷行为,无论是以利率形式,还是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法、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资金使用费,或者以事先扣除的方式收取的砍头息,总和费率超过36%,均为高利放贷。


(二)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


所谓的经常性,是指二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所谓的不特定对象,是指向社会公众中可能的借款对象,如果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在此列。但如果以变相形式,将不特定人员先行特定化,再发放资金的,也视为社会不特定对象。


(三)情节条件


高利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应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是达到前述数额、数量标准的80%,且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或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具备前述条件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意见》还明确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非法放高利贷罪立案标准

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想碰到不诚信或恶意拖欠的行为时,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会被恶化升级,暴力讨债、入室逼债、堵门要债、偷财抵债、非法拘禁等行为也时有出现。

暴力讨债罪不是刑法上规定的罪名,谈不上立案标准。关于暴力讨债,可能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也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此前司法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往往伴随着跟踪、伤害、限制人身自由、毁坏财物等行为,可能触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名,但只有催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这种行为以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此次将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1、非法手段有哪些

刑法条文规定的非法手段列举了三种行为方式且没有“其他”条款,即: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软暴力)

其中第一条是暴力;第2、3条是扫黑和套路贷斗争中总结的类似软暴力行为。

当不同种类的具体行为方式的情节要件和危害结果各自并不满足立案标准时,可否考虑将不同种类的具体行为方式的情节要件和危害结果混合评价是罪量要素解释与适用的一个重大问题。如果主张三种具体行为方式可以混合评价,则认为三种具体行为方式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理论上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完全可以解释为属于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暴力,要求暴力、胁迫具有真实的现实可能性 。而“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则属于“软暴力”的范畴,只要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胁迫具有现实可能性即可。

两者亦存在竞合的可能性。实际上在草案一审稿时对三种具体行为方式及其情节要件表述为:“(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情节较轻的;(3)恐吓 、跟踪、骚扰他人,情节严重的。”从这一表述我们可以看出,三种具体行为方式是按照行为性质从重到轻,情节从轻到重排列的,这种情形下不同具体行为方式的情节要件和危害结果各自不能 满足立案标准时在刑法理论和实务领域都是允许按照 “轻行为吸收重行为”的原则予以混合评价的。但是在之前《软暴力意见》中就已经明确了暴力行为与软暴力行为性质的并列性。

最后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三种具体行为方式的情节要件统一规定为“情节严重的”, 实质上从立法上认定三种具体行为方式性质上没有差异,因此不得在不同种类的具体行为方式各自并不满足立案标准时将不同种类的具体行为方式混合评价,也就是说每一种具体行为方式的危害结果和情节要件均未达到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入罪门槛时不宜对行为人以犯罪论处,以避免刑法不当扩大打击范围。

2、何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法律并未对暴力、威胁的程度及造成的伤害程度作出规定,即只要使用暴力、威胁即可。强调行为,不重视结果。

催收非法债务罪可以说是从寻衅滋事罪中细化出来的,精准打击。它与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客体是致的,行为方式上也有重合之处,具体而言,催收非法债务罪也可以表现为暴力打他人或者恐吓、辱骂等寻衅滋事方式。但是,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也有明显区别,寻衅滋事罪系无理取闹、无事生非、借故生非,或者逞凶斗狠,而催收非法债务罪行为人是为了索要非法债务。

3、非法手段催收合法债务是否构成本罪?

本罪只打击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等非法债务的行为,但在索取合法债务的过程中也可能采取类似的非法手段,但不构成本罪。因为债权人之所以采取非法方式催讨合法债务,往往与债务人履行义务有关,不宜与催讨非法债务相提并论。对于使用非法手段催讨合法债务,符合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构成条件的,可以以有关犯罪论处。

暴力讨债入刑,对打击和规范借贷市场的催收行为,无疑是效果明显的,它时时刻刻提醒着非法催收人员,一招不慎可能触犯刑法。

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通过正规途径借贷,准确识别套路贷,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如果遇到暴力催收非法债务,出现法条中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高利贷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2019年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至此,2019年10月21日开始,非法放贷根据相关条件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入罪了。此前,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的规定,对于非法放贷行为是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

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一出,高利贷从此以燎原之势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间融资日益混乱。近年来从几乎遍地开花的非法集资案,到时有报导的女大学生裸贷现象,再到此次缘于企业借高利贷的于欢伤人致死案,民间高利贷裹挟吞噬的群体不断扩大,矛盾隐患日益突出,然而与高利贷密切相关的罪名虽时有耳闻,但仍缺少有力打击,大众对高利贷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误解一直未能打破,实际上之前司法实践中发放高利贷被定非法经营罪也并不乏其例,至今与高利贷密切相关的罪名也不算少数,本文将一一盘点。

一、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到200万以上符合立案标准。

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前在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对于高利贷行为,应该看到它的严重危害,一些非法高利贷为牟取利益最大化,或玩文字游戏,设置利息陷阱,或趁人之危,利息约定显失公平,俨然旧社会的卖身契,如同赌博一样,不能让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其合法的挡箭牌,也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用经济思维去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所谓的刑罚谦抑性原则也不应适用于此等严重的危害行为,因此对于高利贷不应一概而论,一般民间高利借贷与非法高利贷经营应进行区分。应该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发放贷款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做好行刑衔接的立法工作,这次司法解释也正式出台了。

以往司法实践中高利贷被判非法经营罪不乏其例:

(1)对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2003年的“高利贷第一案”涂汉江等非法经营案。当时最高法刑一庭给公安部经侦局的《复函》认为,高利贷行为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武汉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涂汉江等有期徒刑三年。

之后,因放高利贷而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出现。

(2)2011年泸州何有仁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以月息2%—20%的高息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600余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泸州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

(3)王某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担保公司,按照4%—20%不等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月息。为给自己放高利贷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汽车作抵押,在合同中采取不约定利息,或只约定每月2.5%的利息的方式,但事实上,已将4%—20%不等的月息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了。其中一债务人张某以房抵债仍不能还清高利贷被其告上法庭,没成想张某报警,王某反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等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罚金6万元。

……

此外,有些高利贷已非纯粹的民间高利借贷,一旦成为具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地下钱庄”,包括利用POS机套现,就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经营罪,可以直接适用刑法225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实际生活中这种放高利贷的“地下钱庄”并不少见。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以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下钱庄”方式,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目前高利贷盛行,而实际生活中少有以自有资金从事高利贷行业,很多高利贷的主要资金来源便是银行贷款,因此高利转贷行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是它往往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暗地里用于发放高利贷,不易被发现,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高利转贷罪是最直接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应加大此罪的查处力度。

这种案例虽不鲜见,实际上仍疏于打击:

(1)温岭邵某以进货为由,成功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后高利借贷给孙某,共获利41万余元,被判高利转贷罪。

(2)杭州许某以妻子名下的建材门市部的名义,伪造了一份购销合同,以进货为由,用4间门面房做抵押,成功向银行套取300万元。然后把这笔钱借给朋友一年,轻松挣40多万元的利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

(3)沭阳周某,把个人房产抵给银行,以做工程门的名义三次从银行贷款,并将贷来的款高利出借给康某,从中获利28.8万余元。被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

三、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骗取贷款虽然未必用于发放高利贷,但是现实中高利贷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发放高利贷的情况也很普遍,与高利转贷罪不同的是,不仅贷款名义为假,甚至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虚假的,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此罪,此罪往往存在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的情况,因此,往往与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相牵连。

由于银行内部为了回避自己的管理漏洞和责任,并寄希望于借款人能够最终偿还贷款,以及巨大损失不易认定等原因,此罪长期疏于严厉打击,但也时有案例爆出:

(1)陈某通过伪造虚假的银行现金流量记录和产品购销合同,同时由某商贸公司及其他人为其担保,在某银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到账后,陈某将大部分贷款用于放高利贷,而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陈某逃匿,致使银行方面无法按期收回贷款。被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符合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是高利贷从业者又一重要的资金来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可以掐断非法高利贷资金来源,净化民间借贷市场。

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其例:

(1)温州施某利用其信用担保公司为平台,通过张贴广告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董某等80余人以月息2分至4分不等的利息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625.5万元用于放高利贷赚取利差、公司经营及购买房产,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闽清人黄某高息向亲朋好友和同学等人借了上千万元,想用来放高利贷赚钱,最终根本还不起钱,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3)句容市张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以高息名义公开向他人非法集资近1000多万元后再高息放贷给他人,由于放出去的贷款未能及时收回,导致资金链出现断裂,至案发还有将近700万元的债务未能偿还,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连同其他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五、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

与吸收公众存款同属非法集资的集资诈骗也是高利贷资金来源的一种,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同的是,犯此罪的高利贷在集资时隐瞒真实用途,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有时因放高利贷血本无归无法返还而潜逃,因高利贷也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往往集资时都允诺支付超高额回报,这些都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相关案例:

(1)芜湖市一女子马利娅从事着赌场放高利贷的“生意”。以月息6%至60%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编造投资已中标3条高速公路等建设工程需要融资的谎话,骗取情人及其亲戚、朋友1328万元,期间,马利娅每月按时付给他们利息,后不知去向,最终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30万。

(2)海丰县邱某利用“标会”的形式,以高利息回报作为引诱,召集刘某、赖某、钟某等20多名群众集资“标会”,共诈骗人民币140多万元后将会款用于放高利贷,后因无法支付到期的会款而潜逃,被判集资诈骗罪。

(3)为非法获取大额资金,张某刊登理财广告,鼓吹高额利息回报,骗取王某等4人70余万。张某使用投资者的钱,从事高风险的高利贷业务,在一年多时间内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因资不抵债资金链断裂案发。

……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现实中有的高利贷为拓展业务试图正规化经营,殊不知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不同于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该罪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机构形式更正规,且没有犯罪数额要求。按照《取缔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

相关案例:

(1)东山县陈某成立金融信息咨询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该公司按金融机构模式设立财务部、信贷部、营业部、投资部等八个部门,主要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共吸收个人理财存款15笔,合计人民币204.2万元,向林某武、陈某滨等人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195.56万元,被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2)长子县段某注册成立了融鑫农资有限公司,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开设商业金融储蓄所,通过发宣传单、口头宣传等方式向附近村民宣传存款业务,并以该公司名义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吸收存款共计665900元,发放贷款共计541200元。被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

七、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对组织、领导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所有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造成他人伤亡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可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贷犯罪并不必然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联系在一起,但有的高利贷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质,一旦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就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前段时间闹的沸沸扬扬的“聊城辱母案”中涉案高利贷就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

八、高利贷逼债各类罪

高利贷逼债各类罪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必然和花样繁多的逼债行为紧密结合,滋生各类犯罪 。比如借贷时设置隐形歧义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外,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非法部分的利益,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等罪。

再如强迫借款人低价以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强迫交易罪

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故意伤害罪

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毁财罪

破坏设备、捣毁农作物等破坏生产经营罪

硬闯或拒绝离开影响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强制侵入住宅罪

……

来源:刑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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