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房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万元。
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丙虽然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事实,但二者并未相互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损害乙合法权益行为。因此,不构成恶意串通,《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可知,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则说明甲的行为不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因此,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据此可知,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据此可知,如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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