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成了一个人,导致二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和其他债权债务的关系消灭。债权债务的混同在现实生活中通常表现在家庭或者企业的内部,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债务归于一个人,会导致二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但是如果债权或者债务涉及到了第三人的利益,则不能消灭。
债权债务混同的原因可以分为:
一.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引起混同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且发生多是基于法定的原因,有以下主要情形:
①.企业之间的合并:两个企业之间的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在合并成为一个新企业后,原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混同而消灭。
②.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这类情况比较特殊,例如:父亲甲向儿子乙借钱10万后死亡,儿子乙作为甲的唯一继承人,也继承了甲的债务,此时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消灭。
③.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此类情况与上述情况相反,是作为债务人的儿子乙继承债权人父亲甲对自己的债务,而引起的混同消灭。
④.第三人同时继承了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 还是上述的例子,丙是乙的儿子,这时甲与乙同时死亡,作为唯一继承人的丙继承了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混同消灭。
二.特定承受
①.债务人接受了债权人的债权转让。
②.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债务让与。
合同的混同会直接导致合同存在基础的失去,即法效果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而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很多混同的情况,即使可能人们已经知道了这个债权债务可能消灭,仍然会担心法律的规定。尤其是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不宜混同情况的存在,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然会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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