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一方违约情形
一则武汉合同纠纷案例,易某(买方)与章某(卖方)及居间方签订武汉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以总价67.4万元将该房屋出卖给易某。该武汉合同另对首付款数额及支付时间、撤销房屋原设抵押时间、违约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武汉合同签订后,易某按约分别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共计支付章某房屋首付款18.4万元(包含定金2万元)。章某向易某交付案涉房屋,易某接收后即装修及居住使用至今。
该武汉合同中几个月后因章某没有按照该武汉合同约定对房屋原先设立的抵押进行撤销,易某丈夫邱某与章某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章某允许邱某继续装修使用该房屋。章某必须在2019年12月15日之前还清抵押贷款,并将房屋过户否则视为违约,章某将赔偿邱某10万元并退回首付款18.4万元,承担邱某装修损失。
该武汉合同因章某仍未按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撤押及过户义务,故易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该武汉合同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18.4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4万元;2.章某支付装修款4万元。
章某辩称:如果易某坚持解除该武汉合同,其同意解除,也愿意退还购房款18.4万元,并按照该武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4万元,但对补充协议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及装修款不予认可,因为该补充协议是在受胁迫情况下签订的。此外,如易某坚持解除合同,则主张易某占有涉案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以抵扣部分款项。
因出卖人违约从而导致武汉合同解除的,买受人已经实现的占有失去合法依据,应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但从违约角度分析,买受人也随之产生应由出卖人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直接体现为占有不当得利的返还内容。据此,买受人在负有返还义务前占有房屋的损失客观上同其正常履行买卖合同可获得的占有利益两相抵扣。此情况下,对于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合同解除前占用房屋期间租金损失的主张,应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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