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诉人(一审原告):戚某1,男
法定代理人:戚某2,男,系上诉人之父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某,女,系上诉人之母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裁判
上诉人述称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戚某1的父母戚某2与赵某于2019年5月9日协议离婚,戚某2与赵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戚某1由戚某2抚养,赵某不负担抚养费。这是戚某2与赵某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诉人戚某1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戚某2作为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抚养费追索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以行使抚养费追索权为由,随便否定离婚协议或判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关于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戚某2提出因疫情问题导致物价上涨,无法独立抚养孩子的问题。因疫情是全国性的问题,并不是仅仅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戚某2受到疫情的不利影响。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戚某2向一审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确属生活困难无力继续支付抚养费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戚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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