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通则解释>不支持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清偿顺序优先于主债务 附最高法裁定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孙睿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没有约定清偿顺序的情况下,就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清偿顺序做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民法典》吸收了上述规定,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上述规定均没有规定违约金与利息、主债权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第五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之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债务人的履行顺序:(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三)利息;(四)主债务。”征求意见稿将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利息、主债务。但是,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取消了征求意见稿有关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优先于利息、主债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清偿顺序并不优先于利息、主债务,在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民法典》第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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