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者可以主动召回吗2025,销售者可以主动召回吗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者应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并可能被处以罚款等处罚。而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召回产品的处罚,则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因此,销售
法律分析
销售者是否有权自行主动召回商品或服务?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销售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情况,应立即向行政部门报告,并向消费者告知,同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不履行法定义务召回产品的处罚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拓展延伸
召回是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对于违反召回规定的行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进行召回。如果生产者违反召回规定,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给他人造成损害,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违反召回规定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2. 行政责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3. 刑事责任:违反召回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违反召回规定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为了保障产品质量,生产者应当严格遵守召回规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结语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商品或服务。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召回产品的处罚,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因此,销售者应当积极履行召回义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产品召回制度是什么
法律分析: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如果发现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经销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政府监督下收回流通中的缺陷产品,以避免危害发生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药品召回有强制召回吗
法律主观: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根据法律规定,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其中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法律客观:《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四、什么是产品召回
法律分析: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 产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产品退换货是两个概念。三包产品退货换货是针对个体消费者,而且不能说明产品本身有任何问题;而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出现的处理办法。其中,对于质量缺陷的认定和厂家责任的认定是最关键的核心。 在发达国家,产品召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一种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目前,中国还没有全面实行产品强制召回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五、产品召回规定有哪些
一、什么是产品召回
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
产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产品退换货是两个概念。三包产品退货换货是针对个体消费者,而且不能说明产品本身有任何问题;而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出现的处理办法。其中,对于质量缺陷的认定和厂家责任的认定是最关键的核心。
在发达国家,产品召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一种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目前,中国还没有全面实行产品强制召回制度。
二、产品召回的优势
1、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消费
2、促进企业的发展
3、保障产品召回制度的贯彻实施
4、维护我国消费者国际经济利益
三、产品召回的规定
1、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3、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4、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5、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7、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为了消费者的权益,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召回一定要符合产品召回规定。在产品召回的规定下,对产品进行更换或者是修理收回。同时,企业必须在产品生产时,要严格把关,加强安全管理,尽量减少产品的缺陷,以免对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六、药品被召回时消费者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当注意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果发现存在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药品被召回时,消费者应该及时停止使用,并持有购买凭证联系药品销售商或者药监部门了解召回原因和赔偿等事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检验、鉴定,并有权聘请第三方机构鉴定并请求销售者承担鉴定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药品质量不合格,可能危及人民生命健康,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依照规定予以查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药品说明书中的描述或者质量承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经营者召回,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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