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期与承保日期差六天引歧异2025,合同生效期与承保日期差六天的歧异纠纷

债权债务 编辑:于桐中

一、合同生效期与承保日期差六天引歧异2025,合同生效期与承保日期差六天引歧异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与承保日期相差六天,导致保险期计算出现歧异。投保人在第三年与第四年保险期交界时因病住院,引发理赔纠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实际支出的50%理赔3011元。

二、合同生效期与承保日期差六天的歧异纠纷

日前,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应按保险承保日期计算保险期,遂判决保险公司按投保人住院实际支出的50%理赔,给付其赔款3011元。 原因: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健康保险合同约定,出险按50%理赔,连续保满三年,从第四年按80%理赔。然而由于保险合同生效期与保险承保日期相差了六天,致使保险期的计算出现了歧异,而投保人恰好在第三年与第四年保险期交界之时因病住院。于是,就如何理赔问题双方成讼至法院。天津市武清区农民赵某经一家保险公司销售代表宣传介绍,投保了“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健康保险。保险公司承保后向赵某签发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保单中约定,合同生效日期为2001年11月23日,承保日期2001年11月29日,续保期2002年11月23日。赵某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为一年,每年交保险费638元。合同条款中约定,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保险时,被保险人赵某因疾病住院治疗,等待期为三个月;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时无等待期。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如果赵某在保单年度内实行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胆囊息肉的切除术等择期手术,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的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按50%给付。如果赵某连续保满三年,则从第四年开始进行上述手术发生的合理必要费用,保险公司按实际支出的80%给付。 2004年11月23日,赵某因胆囊结石伴胆囊炎、糖尿病、高血压病住院治疗。当月27日,赵某进行了胆囊切除术,后于同年12月1日出院,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6022元。2005年1月5日,赵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拒绝。当月20日,赵某交付了第四年保险期的保费,后再次提出理赔申请。同年2月2日,保险公司表示其在2004年10月审核决定从2004年11月23日起对赵某因糖尿病、胆结石、颈椎病及其并发症以及美尼尔综合症住院治疗不承担保险责任,而在续保期前体检中发现赵某患有上述病症,为此,保险公司以赵某住院治疗的疾病为其已责任免除的疾病为由拒绝理赔。明明按期交纳保险费,出险后却得不到理赔,为给自己讨个说法,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按其此次住院实际支出的80%理赔。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短期的医疗保险合同,可以续保。双方约定保险公司承保日期为2001年11月29日,因此保险公司开始承保的时间应为2001年11月29日,并非合同生效日期2001年11月23日。赵某连续投保三年,以上述时间推算,第三年的合同终止日应为2004年11月28日。因此,赵某于2004年11月23日住院时仍在第三年保险期内,就其理赔请求,保险公司应按合同所约定的就其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各项费用的50%给付。鉴于赵某所实施的手术治疗在保险年度内且属保险公司承保的择期手术,保险公司应按支出费用的50%承担理赔责任。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赵某及保险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应予维持。由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合同有效期与质保期有冲突吗

法律分析:合同有效期不一定包括质保期。合同的履行期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限。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价款、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但履行期一般并不包括质保期。货物的质量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每类商品的质保期国家或行业一般都有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四、合同有效期和生效期不一致

法律分析:合同生效时间与实际履行时间不一致时,以实际履行时间为准。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生效时间不应早于签字时间。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五、合同生效期与承保日期差六天该怎么认定?

由于保险合同生效期与保险承保日期相差了六天,应按照保险承保日期计算保险期。

承保日期是指投保的日期,而生效日期为承保日期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对理赔有着直接影响,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合同生效的时间有不同的规定。

《保险法》中规定,承保日期是指投保的日期,而且生效日期为承保日期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一、合同生效日期是如何确定的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对于这类合同,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六、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日期不一样,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甲乙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 只要合同双方主体合格、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的,签订日期与落款日期不一致,属于有暇疵,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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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生效日期和承保日期,承保日期晚于指定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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