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什么2025,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特殊责任保险。
二、道路污染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法律分析:能赔。保险公司赔的是对路面造成的损坏,罚款与清理污染的费用不赔。污染路面受到的处罚,与撞损道路设施要赔偿一样都是事故造成的的直接损失,交强险不赔,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道路污染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法律分析:
能赔。保险公司赔的是对路面造成的损坏,罚款与清理污染的费用不赔。污染路面受到的处罚,与撞损道路设施要赔偿一样都是事故造成的的直接损失,交强险不赔,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四、环境污染责任险多少保费
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费=保险金额×费率。这里的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
对以下行业,根据其行业特点,设置费率。
1、化工类(风险调节系数范围:1.0-2.0):
如:石油开采、加工企业(风险调节系数2.0)
天然气、煤化工企业(风险调节系数1.5)
精细化学品生产企业(风险调节系数1.0)
2、危化品类(风险调节系数范围:1.5-2.5):
(1)生产、储运、使用危化单位(风险调节系数1.5-2.0)
(2)生产具有剧毒特性的危险化学品(风险调节系数2.0-2.5)
3、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单位(风险调节系数1.5)
4、电镀、重金属、含铅企业(风险调节系数1.5)
5、制药类企业(风险调节系数范围:1.0-2.0):
(1)未使用危险物质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或非原药(制剂)生产企业(风险调节系数1.0-1.5)
(2)使用危险物质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风险调节系数1.5-2.0)
6、造纸类企业(风险调节系数2.0)
7、废物焚烧机构(风险调节系数2.0-2.5)
8、其他:
(1)风险相对较大的行业(风险调节系数范围1.0-3.0)
(2)风险相对较好的行业(风险调节系数范围0.7-1.0);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
(1)环境责任保险本质上并非纯正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理所当然具有传统责任保险的特性,即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
但是传统的责任保险性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远远不能适应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为了扩大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有学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不仅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也具有自保险的性质。他们认为,污染破坏环境产生的影响具有综合性和牵连性。假如被保险人的自有场地受到污染破坏而无能力抢救治理,相邻地区的人乃至整个人类将会受到牵连。因此投保人的自有场地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受到污染侵害产生的抢救费用和治理责任应当作为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笔者赞同此观点。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基于自有场地得到的保险赔偿必须是由于外来原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于由于投保人的原因(故意或过失或无过失)所致之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环境侵权对象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
环境污染致害往往造成受害者生命、健康和财产上的损失,即受害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了侵害。传统民法从财产权、人身权两方面对环境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许多重要的环境要素像空气、阳光、水等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无法以财产权作为对其救济的根据。而相邻权的局限性在于其范围狭小,只限于以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为前提的环境侵权,但环境侵权往往具有迁移性、远距离的特点。把环境权与财产权、人身权并列作为环境侵权的对象,可以弥补传统民法的缺陷,也有利于新型权利概念的生成,增强人们的环境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对象在一些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运用,并有效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企业的环保责任感。
(3)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者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具体情节及情况不同,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对易于鉴定,它们强调的是违法者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个人责任,由自己承担,不能转嫁于社会,这与责任社会化性质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是不一致的。公平、正义是民事责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表现为在施与致害者必要的赔偿责任但又不至于使其失去生存能力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现代特殊侵权责任社会化(如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就是以此为价值基础而产生的,环境责任保险就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一种表现。环境责任保险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环境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是基于环境责任保险合同进行的,其责任社会化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强调的是投保人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责任,不受环境责任保险调整。
(4)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是传统保险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则,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也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但所不同的是,在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上,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五、环保的责任保险有哪些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诞生于二战以后,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六、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进情况是怎样的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进情况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正在修改完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称,发展绿色保险,按程序推动制订和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推行的最新进展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积极会同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相关工作开展,具体包括:
1、推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首次提出“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明确要求,为建立健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奠定基础。
2、会同环保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相关指导意见等,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并鼓励各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产品。引入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机构和环评技术,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3、推动制定化工、金属冶炼等6个行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标准,逐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技术规范体系。
4、指导行业协会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为企业提供全面风险保障。
5、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求,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今年,保监会会同环保部起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并反复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目前正在修改完善。
二、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工作
1、完善制度体系。组织行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研究工作,会同环保部进一步修改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并适时提交审议。
2、扩大强制保险投保范围,在涉重金属企业、石油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储运等重点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
3、提升保险产品和服务水平。继续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环境风险特点,创新开发有针对性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优化理赔流程,加大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投入力度,并充分借助环境风险管理评估专业机构力量,做好事前风险管控和事后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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