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担保的特点,其期限能否长于主债务履行期限2025,抵押担保的特点,其期限能否长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本文介绍了抵押担保的特点和抵押担保与保证、质押的区别。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抵押担保期限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有关,最好等同于主债务期限。民间借贷中存在抵押担保的陷阱,如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抵押权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权等。
法律分析
抵押担保的特点包括:
1. 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本人。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二、抵押担保的期限能否长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抵押担保的期限不太适合长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抵押担保期限最好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民间借贷“抵押担保”中的陷阱
民间借贷会存在一些“抵押担保”的陷阱,如下:
1.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权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权。
3.抵押权法律上可以执行唯一住房,但实践操作异常困难。
结语
抵押担保的特点包括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本人;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抵押担保的期限不太适合长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民间借贷“抵押担保”中存在一些陷阱,如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抵押权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
民法典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民法典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民法典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从相关的法条的分析我们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典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
一、民法典中担保责任期限范围有什么意义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应当积极按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该权利会因过了时效而消灭。故担保人的责任期限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二、抵押物权属是什么
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一)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的成立和生效是抵押权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随之消灭。由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实际上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因此抵押权实际上是依附于债权请求权能之上的权利。但如果诉讼时效经过后,主债权中的请求权能即已经消灭,抵押权无所依附。因此,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具有从属性质的抵押权的效力即行消灭。
(二)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
三、对已到期债务进行抵押担保
法律分析:对已到期债务可以进行抵押担保。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就需要偿还债务,如果不偿还的就会构成债务违约,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而债务人到期后,可以向债权人提供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抵押物,以表明自己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谁
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约定,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该约定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五、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期限最长为多久
法律分析:担保期限最长为两年。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在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也确定。(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问,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卖或者变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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