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王某甲与王某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漯河市源汇区律师事务所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皓兴

  【案情简介】漯河市源汇区某镇某村退休职工王某甲夫妻二人年事渐高,行动日渐不便,需要四个儿子进行日常照顾。王某甲长子王某乙认为父亲之前在分配退休金时,明显偏向三个弟弟,因此对轮流赡养父母一事不满,多次就赡养问题与父母发生言语冲突,并扬言要与王某甲夫妇断绝父子、母子关系。王某乙与三个弟弟也因此事多次发生冲突,在村里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此事在经当地村两委、派出所、镇综治办多次调解均收效甚微后,王某甲因赡养问题起诉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工作人员建议下,王某甲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接到王某甲的赡养纠纷调解申请后,对纠纷的情况进行了解,并召开调解工作会进行讨论。调委会认为,一是需要深入调查,找准矛盾纠纷点,抓住问题关键,依法、尽快、就地化解,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二是该起纠纷虽为基层常见纠纷,但涉及家庭伦理亲情,应当积极发挥人民调解诉讼外化解矛盾纠纷的显著优势,积极妥善调处,努力为当事人消除家庭成员之间的隔阂,尽力挽回父子、兄弟亲情;三是要切实发挥人民调解“调处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作用,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有效消除该起纠纷在村民中造成的不良影响,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工作思路确定以后,调解员立即开展工作。通过走访调查,得知该起纠纷的矛盾原因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王某甲夫妇二人长期以来在退休金的分配上确实存在偏袒情形,造成王某乙心理不平衡,进而引发矛盾;二是王某乙把王某甲夫妇二人在退休金补贴儿子们家用上的偏袒,作为“理所应当”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三是王某乙与父母缺乏沟通交流,家庭成员之间未能做到互谅互让,从而导致矛盾越积越深。

  调解员根据梳理出来的矛盾关键点,决定先从扭转王某乙思想认识方面寻求突破。调解员在与王某乙的交谈中注重叙家常、讲情理,向其讲述父母生儿育女的艰辛不易,然后就纠纷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向王某乙进行析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在本起纠纷中,王某乙以父母退休金分配存在偏袒为由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是错误的、违法的。听了调解员的法律讲解,王某乙内心的不满慢慢消退。调解员又向其讲述了中华传统美德中“二十四孝”的有关典故,王某乙深受感动,当场表示愿意向父母承认错误,今后好好孝顺父母,并委托调解员帮助做通父母、兄弟思想工作,挽回家庭亲情。

  随后,调解员召集王某甲一家进一步调解。调解员表示,即使父母没有退休金,作为子女也应该尽全力去赡养老人。王某甲一家在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劝说下,渐渐解开了心结,王某乙向父母承认了错误。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

  1.王某乙真诚地向王某甲道歉,表示不会再因父母退休金的分配问题引发家庭矛盾,今后与家人和睦相处,积极承担赡养老人义务,好好孝敬父母;

  2.三个弟弟向王某乙承认错误,表示今后尊重长兄,凡事协商,共同孝顺老人、赡养父母;

  3.王某甲表示,不再厚此薄彼,会积极教育子女和睦家庭,友善邻里。

  【案例点评】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也成为了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案中纠纷的矛盾焦点是父母退休金分配不均造成家庭成员心理失衡,进而引发家庭赡养矛盾问题。当事人因为心理失衡,造成认识上的错误和行为上的失当,拒绝赡养父母不仅违背了中华传统美德,也与我国法律规定相悖。本类纠纷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虽然在法律形式上能对当事人赡养老人在经济供养方面加以约束,却不能从根本上有效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内心隔阂,被赡养人期望得到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结果显然会差强人意。人民调解作为诉讼外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调解形式,融合法、理、情三者于调解之中,在法治宣传教育中更加注重亲情伦理教化,进一步凸显了其方便快捷、成本低廉、形式灵活的制度优势,也必将会得到更多的群众认可,成为他们协调人际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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