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王某与于某合同纠纷调解案,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官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明欣一

  【案情简介】2019年3月,漯河市汇源区某镇居民王某将自己的一座蔬菜大棚以9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朋友范某,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范某在接收蔬菜大棚时支付王某40000元,剩余50000元及利息2000元于2020年2月底前支付。2019年9月,范某因突发心梗去世。2020年3月初,王某找到范某的妻子于某索要欠款,于某却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支付。王某几次催要未果,在村干部的建议下,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能帮助其追要剩余欠款及利息52000元。

  【调解过程】调委会受理纠纷时,正值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调解员坚持疫情防控期间人民调解“不掉线”,利用电话、微信等形式与纠纷当事人取得联系,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王某向调解员出示了蔬菜大棚转让协议及欠条等证据材料,协议上留有双方详细的联系方式与身份证信息,欠条上明确注明“余款50000元及利息2000元于2020年2月底还清”。调解员也通过电话联系上了范某的妻子于某,在多次与其沟通中,了解到于某称其对丈夫生前接手王某转让的蔬菜大棚一事不知情完全是托辞,而是其内心存在“人死债消”的错误认识。

  在全面掌握案情后,调解员咨询了法律援助律师,共同分析了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内容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从调解员调查掌握的情况看,上述法律规定所列明的特殊情况并不存在于范某和于某夫妻之间,并且蔬菜大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仍都处于于某的实际控制之下。因此,尽管蔬菜大棚转让协议是范某单方面和王某签订的,但协议涉及的剩余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于某有义务承担此债务。调解员认为,化解该起纠纷的关键在于让于某认识到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随后,调解员在做好个人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来到于某家里。调解员告知来意,主动介绍人民调解的性质和中立第三方的立场,在与于某拉家常的过程中逐渐缓解了于某的抵触情绪。但于某依然认为,债务是范某生前欠下的,不应该由她代为偿还。针对于某的错误认识,调解员将案件的法律关系逐一向于某进行解释,并将《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文本赠送于某,建议她认真学习,正确对待,依法履行义务。经过调解员明法析理,尽管于某未明确表态,但其也不再坚持之前的观点,只是向调解员倾诉丧夫后缺少依靠、生活不易。调解员明白,于某已从心理上接受自己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人有偿还该笔欠款的法律义务。于是,调解员承诺会在进一步的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于某的现实情况。

  辞别于某后,调解员来到王某家中,向其讲述了先前的调解情况和于某态度的变化,同时也述说于某的不幸遭遇,希望王某能够念及朋友情分,本着尽快化解纠纷的目的,在余款上做出适当让步。王某最终采纳了调解员的建议。

  3月中旬某日,双方应约来到调委会,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面对面调解。在具体还款金额上,双方依旧分歧较大,于某不满足于王某提出的免去欠款利息的方案,主张进一步减少欠款的金额,对此,王某坚决不同意。双方情绪逐渐失控,调解员及时将双方分开,进行背对背调解。调解员再次向于某强调了还款义务,劝其依法依理提出解决方案。在同王某的交谈中,王某表示其可以在免去借款利息的基础上,念及朋友关系再给予于某500元的慰问金。

  此后的数日内,调解员一边通过电话联系于某,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另一方面,也积极与王某进行沟通。经过数次的耐心沟通,于某终于同意王某提出的方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4月下旬某日,双方按照约定来到调委会,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如下:

  1.王某作为于某丈夫范某的朋友,念及朋友情分,免去欠款利息2000元,并给予于某500元慰问金表示安抚;

  2.于某作为共同债务人,按照蔬菜大棚转让协议约定,一次性偿还王某50000元;

  3.本次纠纷处理后,双方就该笔借款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和争议。

  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即时履行了协议,双方均表示满意。在回访中,调解员得知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成功化解本案的核心在于调解员将坚持“依法调解”贯穿于整个调解过程中,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坚决制止了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能够准确把握案情,分析出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通过依法依理的引导,消除了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和对立情绪,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宣传了法律规定,真正体现出了人民调解贴近群众、便捷高效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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