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方式资本成本由低到高依次排列为,股权筹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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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方式资本成本由低到高依次排列为,股权筹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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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方式资本成本由低到高依次排列为

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仿佛在千里冰封中瑟瑟发抖的平台公司,终于迎来一股暖风。

关于“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财政部在7月26日的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有了明确的解释:

“我们强调要有效保障在建项目融资需求,但这些项目必须是要符合相关政策、纳入相关计划,是地方本来就应该推进的项目,而不能是超越财力水平盲目铺摊子,要避免新增隐性债务。”

而七月末,财政部部长刘昆又在求是杂志撰文称,要着力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可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依然在路上,严禁违规举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军令如山,不可更改。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筹资,当前要比拼的,还是合法合规框架内的内功修炼。

本文认为,国常会观点其实是对财金[2018]23号文关于“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等相关条文的呼应,相当于再一次强调了地方政府筹资的合规性要求。

于此,本文在原有的政府筹资总体论述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政府债务管理体系和监管思路,进一步推出采购工程、采购房屋、国资运营、购买服务、棚改征拆、ABO、PPP、搬迁贷款等的八部政府筹资方法,以期推动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合规合理筹资发展。

第一部分 序:政府筹资路径

一、债务边界难题

(一)文件体系待完善

基于现有的文件体系,尚难以针对某个特定的支付责任本身来划定是否属于地方政府债务,或者说,难以精确地划入某一层级某一类别的地方政府债务。同时,地方政府利用外部资金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目前也难以准确地界定其违规红线。

因而当下,针对合规与否,还是会参考现有法规对于产生支付责任的行为过程的相关规定,来辅助做出判断。

(二)多因素影响

另外,由于财政采用收付实现制,有些条目是否纳入债务,应纳入哪一层级的债务等等,也存在很大争议。例如,①预计应拨付教育经费、②应付办公用房租、③应付工资及奖金、④应付工程款、⑤采购(或意向)回迁房应付款、⑥购买服务合同项下应付款、⑦招商引资奖励、⑧预算外增收分成、⑨托管开发区的托管费、⑩向下属公司增资安排、⑪有优先权的回购国资公司股权意向安排、⑫PPP合同项下的支付责任等,是否应纳入政府性债务呢?

总体上这些认定为不是,但其中某些项目,一旦在部分合同条款或政府文件中约束条款过于刚性,则可能被纳入。

不过,如果上述某些项目被列为负债,那么与其相对应的资产项目,尤其是PPP项下的资产,是否应同时确认为财政收入呢?这也成为了目前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

二、本文筹资定义

在现有文件并未做出对“政府融资”的定义。而且,在政府负债定义边界也还不够清晰的情况下,比较政府负债与政府融资的定义内涵无疑是困难的。

出于绕开这一理论困境的考虑,本文所述的政府筹资,采用“地方政府筹集资金或资产用以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的定义体系。

地方政府除以财政收入作为筹资来源提供公共产品外,其他还包括国有资产运营、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多种方式。这些方式被广泛寄予了实现开源增收、节流节支功能的期望,即,这些筹资行为应当能为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实现进一步收益,并实现项目自主偿还,或能在绩效不变的情况下节约财政资金;或二者兼而有之。

当然,纯粹的消费性筹资也广泛存在。具体政府筹资分类参见笔者系列文章《平台、PPP、棚改收紧后:地方政府如何筹资?》。鉴于边界判定困难和社会效益低下,除在政府采购工程章节中及必要的比较分析环节,以及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综合开发项目等几种情况之外,本文不单独研讨消费性项目的融资问题。

依照截至2014年的政府性债务数据,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5.4万亿元 (另外,负有担保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余额8.6万亿元,累计24万亿元。),其中:

相当于依靠财政收入偿还的一般债务余额9.4万亿元;

相当于能够以项目收益偿还的专项债务余额6.0万亿元。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了不同意义筹资方式所占的不同规模比重。

三、政府筹资路径

本文研究的地方政府筹资路径,以具有开源增收意义的项目为主。

这一类型项目的筹资思路与工商企业的融资思路相同,关键环节就在于,将政府投资项目转化为企业投资项目。这主要是由于:

(一)政企债务隔离的要求

将政府投资项目转化为企业投资项目,利于实现政企债务隔离,这也是2014年43号文的宗旨所在。43号文原文的表述为: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

(二)融资项目审核的需要

将政府投资项目转化为企业投资项目之后,除了进行项目涉及的合规性审核之外,金融机构只需要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标准去审核。这样一来,就会发现很容易找到适宜和稳妥的切入点。

四、监管思路发展

大约自2010年起,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开始引起了监管部门重视。时至今日,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已成为三大攻坚战中防风险战役的重要内容。

而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思路,也从2014年之前的关注偿还能力、进行总量控制的监管思路,发展到今日的政企债务隔离、禁止违规举债的严厉措施。

具体而言,现有文件体系对于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边界可以表述为:

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43号文)。

不过应该注意的是,文件并没有说“禁止地方政府融资”,也没有说“政府融资只能靠发行债券”,或“禁止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但是说“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五、筹资方案组合

筹资方案可以进行并列组合、前后组合,或者进行更深度的融合。

筹资方案的并列组合,往往是结合不同筹资方式的优缺点,进行互补式的组合。比如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分别具有程序简便快捷和拉动投资等显著优势。

筹资方案的前后组合,往往是由易到难,进行渐进式的铺垫,前者实现资本金和抵押物的筹集,或可TOT资产的落实,后者实现最终筹资目标。

深度融合的筹资方案,则兼具并列组合与前后组合的优点,但方案需要更加精密的设计和实施。

第二部分 政府筹资八部

一、政府采购工程

(一)政府采购工程分类和意义

政府采购工程,是一种古已有之的采购模式。投资于工程建设而产生的支出责任,一直在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责任中占压倒性比例,也受到债务监管部门的主要关注。随着全国监管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形势愈加严厉,政府采购工程也逐步走向规范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按参与对象,可以划分为有或无平台公司(或公益性建设国有企业)参与的类型;按经营管理模式及权属划分,可以分为归政府所有、归平台公司所有及其他类型;按付款方式和年限划分,可以划分为按进度付款、延期付款及短、中、长期等类型。按进度付款的工程,不能发挥政府筹资的作用,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政府采购工程也是土地开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规定,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这部分建设支出属于工程范畴,明确不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应以政府采购工程的方式来实施。政府采购工程能够作为与征拆环节配套的七通一平建设环节的辅助手段。

与PPP相比,政府采购工程这种筹资方式,具有年限短风险小、手续简便快捷、侧重不同领域的优势。不过,基于预算约束、盈利来源、项目年限等多方面因素,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筹资功能与PPP等模式相比,客观上还有较大差距。而且,按照19号文要求,如果平台公司尚未完成向公益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的转型,则仍不能直接进行融资。

(二)政府采购工程的合规审核

对于政府采购工程中筹资行为合规审核的主要方向,是不能采取BT方式违规举债。但是从目前来看,BT的定义边界依然不够清晰。其主要原因是,对于BT定义中的“逐年”、“回购”以及所涉及的财务成本等因素,还没有,也不易做出准确的规定。在实操中,也诞生了很多与其比较相似方式,难以做出明确区分。

1

BT阴影

尽管2012年颁布的463号文已废止,但其中对于BT的禁止性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还一直被强调着。

例如,《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中指出“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财办金[2017]92号文亦将“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项目归为须清库之列。

(1)“逐年”的定义

在延期付款的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由于建设的长期性和质保金的必要性,不大可能完全采取按进度付款的方式。

而一旦采取延期付款、分期付款等支付方式,其与463文件所述的“逐年”回购就不太易于区分了。我们其实很难判定3年期的分期付款不是BT,而5年期的分期付款就成为了BT。

(2)“回购”的定义

有些地方政府将工程管理权限,特别是一些有运营内容工程的管理权限,授权给指定单位,由指定单位负责建设、维护及运营的管理工作。在这样的管理结构中,工程并未发生移交(“T”),意图绕开关于“回购”的规定。

(3)财务成本

有些观点提出,在工程决算中,如果涉及了财务成本,则视为BT违规举债;如不涉及财务成本,则视为分期付款。

现实中这一观点也难以奏效,主要是因为平台公司(或公益性建设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财务成本的支付,完全可以有很多种渠道来实现。比较常见的支出名目是“管理费”,其他方式也很多。

2

政府采购工程的支持政策与平台公司转型

(三)地方政府的具体政策举例

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平台公司进行市场化转型,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类项目,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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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集中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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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益性建设国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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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益性市场化国有企业

湖南债务办2018年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根据所在地方政府级别,允许合规保留1-3家平台公司,鼓励注入优质资产,推动平台公司转型为公益性事业领域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并垄断“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相关”工作。

4

南部沿海某省份的做法

南部沿海某省的做法是,由市发改委组织编制当年的城市建设投资计划,计划中列有各个项目清单,并选定公益性国有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称为“城建项目业主”,由业主负责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设计、监理、施工、绿化单位等,项目工程从开工手续直到竣工决算,都由项目业主负责,竣工后项目资产交由相关部门管理。政府负责按协议约定向城建项目业主支付工程款和管理费。

在该省份的操作中,由于不涉及移交,政府仅支付工程款,因此难以界定为“逐年回购”,本文倾向于认为不属于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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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鄂:建养一体化,及融建模式

网传贵州、湖北等省在公路建设方面推行建养一体化模式,官方网站主要宣传了模式对于改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作用,但对于模式内容细节则语焉不详。

而按照网媒信息,建养一体化是按区域或类别成规模“打捆”建设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社会资本,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资金筹集、施工总承包、工程交工验收后若干年养护服务工作,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设及养护的绩效评估情况,分年度(网传期限为8年)向社会资本支付服务费。服务期(含建设期和养护期)满后,养护工作移交给地方政府承担(此处引自发改委PPP专家张宇老师的相关文章) 。

从上述信息来看,所谓建养一体化(以及网媒经常提及的“融建模式”)与BT模式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总体上来看,本文倾向于认为建养一体化和融建模式的实质属于违规举债。我们未能了解到这一模式是否进行了财承论证和纳入预算,如果没有,则违规无疑。

仅从网传信息,未能了解到上述模式中是否有平台公司的加入。如果缺少了平台公司集中管理、隔离债务、投资融资、提高效率功能的发挥,本文更加肯定地倾向于判定其为不成功的模式创新。

不过,从纯理论的角度上说,其实很难得到一个标准:来认定3年付讫的工程款不是政府性债务,而8年付讫的工程款就是政府性债务。这也侧面提示了现有的债务、BT的定义尚不够精准。

二、政府采购安置房屋

(一)采购安置房屋的筹资意义

(二)采购安置房适用规范争议

政府采购用于回迁安置的房屋,应归属政府采购工程,还是归属采购货物、购买服务?这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本文倾向于认为其不应归属于采购工程的管理范畴。房屋虽然属于建构筑物,但是政府购买的回迁房,并非交付用于政府自用,而是用于向被拆迁居民提供安置用房。

无论是87号文之后提及的工程与服务的“捆绑”,还是《购买服务征见稿》规定的禁止将工程与服务“打包”,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既然捆绑了或打包了,而且也没有“解绑”或“开包”,违规购买的交付物中应该是含有工程的。

如果采购对象的最终交付结果中,并不包含工程,而是为了满足提供服务或采购货物目的需要而进行的工程建设,则不应被视为“捆绑”或“打包”。政府采购房屋属于政府购买货物的判断,在之前实施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中,也是得到了证实的。

客观上说,把政府采购回迁房纳入政府采购工程,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实操中,地方政府可以将回迁房采购款发放给回迁居民,然后由回迁居民将购房款(注意:此为非财政资金)委托政府采购回迁房的方式来实施采购,则完全绕开了是采购货物还是采购工程的争论。

(三)某市回迁房采购项目举例

三、国有资本运营

(一))国有资产经营可选方案——融资租赁和TOT

模式介绍和利弊分析

【案例1】东部某省水务融资租赁项目

东部某省地级市水务集团,注册资本金12亿元,其建设管理的某水库是该省的城市生产生活用水供给、农田灌溉和水利发电的重点工程。水务集团以其拥有的该水库综合权益申请融资租赁3.5亿元,租赁期限3年。

【案例2】北部某省会议中心TOT项目

北部某省会议中心项目,项目总价款36亿元,由地方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代政府行使相关权利并采取TOT模式运作项目。通过公开程序选取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向受权部门支付项目总价款,在合作期间享有项目经营权收益及获取相关补助,负责项目投融资、运营、维护工作。项目合作期30年,期满后无偿移交。

(二)政府采购中的国有资本运营

在国资运营的安置房建设等等环节中,国有资产具有先天的增值属性,国资运营管理部门可以利用这一优势,先期转让国有股份换得宝贵现金,以便用于货币化安置等用途,并享有约定期限内的优先回购股权或资产的权利。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融合进入国有资本运营环节,将国有资本增值部分提前变现,有利于项目筹集所需现金,同时亦保证了在采购价格不变条件下的筹资方向。

(三)国有资本运营——增资安排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下属国资公司,通过列入预算的定向定期定额增资安排,模拟相当于现金流收入的还款来源,从而实现国资公司的成功融资。

通过增资安排实现融资的方式比较简单,以目前的政策文件体系,也很难将这一方式界定为违规。不过,从可持续性、合规性以及国资公司的健康成长来看,都不能算是一种十全十美的融资途径。

四、政府购买服务——征见稿波澜再起

(一)购买服务定义——限于政府职责范围

(二)实施主体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参照

征见稿对于购买主体资格条件做出了具体细化的规定,解决具体操作中不易把握的一些问题:

第四条【购买主体】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第五条【参照执行】以下机关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4.各级监察机关;

5.各级审判机关;

6.各级检察机关;

7.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

8.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9.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三)承接主体规定——转型平台仍可承接

征见稿对于承接主体的规定也更加细化,主要有三个方面:

1

在允许方面,扩大合格范围

新增“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第七条)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将缴税、社保等方面要求,由“良好记录”,改为“无不良记录”,显示了主管部门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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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方面,明确负面清单

第十条【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暂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一条 【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尚未确定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相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另外,征见稿第七条将原来的“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修改为:“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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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型平台,仍无明确规定

目前看来与之前文件体系相似,征见稿对于平台公司仍无明确规定,合规转型后的平台公司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仍可以采取“购买主体—承接主体—金融机构”架构来进行融资。

(四)禁止购买内容——打包工程以及融资

征见稿融合了87号文的要求,明确了“禁止购买内容”,主要是禁止购买工程服务及服务与工程打包服务、融资服务等。

第二十二条 【禁止购买内容】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

(四)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

(五)融资行为;

(六)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属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范的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七)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以上第(二)至(八)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

(五)目录分级管理——法无允许即不可为

与96号文相比,除了因文件规范的范围不同,而删除了关于“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相关内容之外,其他差异不大。

不过,征见稿对于指导性目录的目的做出了阐述;并且强调“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第二十一条),这与96号文和87号文形成的监管体系形成了较大区别。

按照96号文和87号文的规定,可以划分为“指导性目录”、“负面清单”、“无明确规定”三种类型,而征见稿在原则上就只有“指导性目录”、“负面清单”两种类型。

同时,征见稿还明确了“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的管理体制,且“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本文分析,主要是出于有些地方政府随意自行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进行违规融资的考虑:

第十六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通过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性质和种类。

第十七条【分级分部门制定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垂直管理系统包含各级派出或分支机构)指导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省以下是否分级分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目录调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按程序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五、政府购买棚改和征拆服务

(一)购买棚改服务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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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线城市棚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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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见稿发布之前的政策法规体系

按照征见稿发布之前的政策法规体系,政府购买服务确定可以适用于棚改项目(及易地扶贫搬迁,不含建设内容),平台公司因与当地政府关系而具有的的各种优势,使其具备承接棚改项目的多方面有利条件。有些省份甚至规定,平台公司垄断棚改业务。

同时,87号文还在有关“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条款中提到,“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由此,也就有了超长期限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贷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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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的国开行叫停棚改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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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见稿提出购买服务的三年大限

征见稿重复了87号文对于购买服务期限的规定,但是尚未对“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做出额外规定:

第三十四条【履约期限】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为3年。

这一变化引起了不小的议论,棚户区改造(及易地扶贫搬迁)是以民生为主的项目,大多利润微薄,有的甚至亏损,而且回收期很长,如果限制在3年之内,恐怕难以实施。

在购买服务项下,由于购买服务模式本身并无盈利性要求,金融机构对于地方政府棚改项目的考量,主要还是针对纳入预算,在较长期限中偿还,其次才是项目盈利情况。

另一方面,28号文的棚改专项债还在试点当中,而且理论上专项债券只能针对“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能够“还本付息”的项目申请发债。所以,在地块收益不能覆盖成本的棚改项目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完成各年棚改任务成为了地方上的一个难题。

虽然,住建部在征见稿发布后半月公开力挺棚改,提出了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的辩证施策的思路,但是作为对于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都没有管理权限的行业部委提出的意见,其效力是难以被寄予厚望的。财政部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见稿发布后,民间热议话题的焦点,仍集中在财政部是否还会为棚改再打一次补丁。

(二)购买征拆服务争议

无论是96号文还是87号文,都没有禁止购买土地开发领域的征地拆迁服务。

2018年6月颁布的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见稿,虽然将购买服务期限限制在3年之内,从而导致棚改项目在实际上难以操作,但在3年期限内,一般的土地开发项目是完全能够完成的。不过,土地开发项目,看起来不大符合征见稿对于延长到3年所给出的“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条件。

这里,我们再一次对土地开发领域的购买服务应用加以归纳整理:

(1)政府购买服务可以适用于棚改项目(及易地扶贫搬迁,不含建设内容);

(2)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七通一平”)不可以纳入购买服务;

(3)购买服务政策本身要求纳入预算,不要求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但是,对于是否可以购买一般征拆服务,文件上没有明文禁止。实操中争议很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甄别判断。

这里,再一次重复本文之前对此的判断过程,首先是系列文件的说法:4号文提出“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服务。”

87号文把针对棚改做出的除外规定条款放在了第三条“服务期限和预算管理”内,而没有放在第二条“购买服务规定范围”内。合理的解释是,棚改只是在期限规定上异于其他购买土地征拆服务,而不是一种特殊的购买服务类别;而且土地征拆环节本身也几乎不涉及工程内容。

财综[2018]8号文 “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仅就字面意思进行比较研究来看,总体上来说,文件并没有明确地直接禁止购买土地征拆服务。

不过,87号文明确将“融资行为”纳入购买服务的禁止范围内。同时,在土地征拆中,除了政策性因素具有相当复杂程度外,其余工作几乎没有技术含量;除了垫付款项以外的入户调查、统计咨询等所占工作量及资金量微乎其微;而且因其政策性因素也不适于由非政府部门来具体实施。

因此,购买土地征拆服务的实际内容,是购买垫款服务,或者说正是87号文和征见稿所禁止的融资服务,虽然这种融资服务是通过服务提供方来实现,而不是由政府直接向金融机构购买的。但倘若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来加以考量,购买土地征拆服务恐怕还是有一些瑕疵的。

因此,本文倾向于认为购买土地征拆服务有可能逐步叫停,总体上长期看空。

本文建议是应该谨慎对待,如果能与上级财政、土地部门在政策方面建立良好的相互沟通和理解,也可以尝试操作,但应尽早尽快,并时刻关注政策调整,尤其是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文件正式稿可能会出现的新内容。

(三)支持购买征拆服务的地方政策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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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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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2017年8月9日)

——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做地(指对拟储备土地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旧城改造、安置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等,使土地达到开发建设条件的过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市级和区级做地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旧城改造、安置补偿、信访稳定等群众工作。

——市国控集团、市地产集团、市住建集团、市城投集团、市轨道公司、市交投公司为市级土地储备做地主体,可参与全市范围内的做地项目。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定或组建至少一家做地主体(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专项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做地工作。

——做地主体履行以下职责:编制和报批做地方案,申请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环保等手续,筹集和支付资金,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建设安置房,协助区政府(管委会)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旧城改造、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

六、政府购买服务——ABO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可选方案——ABO购买服务

北京市政府大规模采用的授权(Authorize)—建设(Build)—运营(Operate)的ABO模式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2016年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代表北京市政府与京投公司正式签署《北京市轨道交通授权经营协议》。由市政府授权京投公司履行北京市轨道交通业主职责,京投公司按照授权负责整合各类市场主体资源,提供北京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整体服务。政府履行规则制定、绩效考核等职责,同时支付京投公司授权经营服务费,以满足其提供全产业链服务的资金需求。

在这里,归纳一下本文对于ABO的判断结论:

1.ABO具备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属于广义PPP范畴之内;

2.同时,ABO属于一种政府采购行为,其具体性质取决于ABO协议中的内容;

协议内容是服务的,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不纳入狭义PPP管理架构;

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类型的ABO,要按照采购工程需要的程序去操作。

3.ABO是平台公司转型融资的一种有益探索。

在ABO协议中,平台公司可以代表政府以甲方身份签署协议,行使资金渠道和资金管理等方面职能,也可以在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发挥项目管理职能。

大多数不具备专业技术的平台公司仍然仅适宜于担任政府项目的投资管理方,而不是服务提供方。

(二)系列文件未做明示——ABO模式利弊分析

对于是否可以购买涉及工程的服务,96号文和87号文,以及征见稿均未见做出明示,只是规定了“不得将货物、建设工程单独或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从“打包”或先前“捆绑”的字面意思来理解,既然打包了或者捆绑了,而且也没有“开包”或“解绑”,违规购买的交付物中应该是含有工程的。

因此,如果合同包含了BT(建设—移交)工程的内容(如道路),则肯定不可以作为购买服务项目。

但是,对于虽涉及工程、但采购对象的最终交付结果中并不包含工程,而是为了满足提供服务目的需要,而进行的工程建设,或者是“已经具备的工程设施或房产”,而且“向政府和社会公众均提供了服务”的,则不应被视为“打包”或“捆绑”。

反过来讲,如果向竣工建筑的业主支付购买服务款项是合规的,比如向会展中心购买会议展览服务;然而向在建或拟建建筑物的业主支付购买服务款项就成了违规的,这不合逻辑,也难以控制。

现实操作中,购买主体可以发布计划购买的招标,与中标者签订排他性协议,然后在约定时间内由中标者提供服务,至于中标者为此是否实施了工程,根本是与购买主体无关的事情。在此处法规并没有明确限制,前提是经济上可行。

涉及工程的购买服务,或者说购买服务ABO项目的优点在于,与PPP模式相比,前者具有程序简便快捷、不受财承红线约束等多方面便利条件。

但其存在的天然弱点是,项目回报期限超出购买服务期限的风险暴露。系列文件对于购买服务期限的规定是限制在三年之内,而涉及工程的项目大多又不能在三年内靠收取服务费收回投资。

(三)京投公司ABO项目介绍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承担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与管理,以及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与信息技术服务、土地与物业开发经营等相关资源经营与服务职能。

2017年底,公司资产总额达到4830亿元,净资产达到1917亿元,全资及控股企业增至61家,全系统职工3543人,累计实现净利润120.05亿元,全年完成政府项目投资546亿元,计划内建设资金到位率100%。

2016年北京市政府出台一揽子解决方案,实行政府授权经营的ABO模式,京投公司成为轨道交通行业中唯一由政府授权委托的主体单位,负责整合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建设、运营等全产业链整体服务。市政府每年向京投公司拨付295亿元授权经营服务费,其中建设资金255亿元,更新改造和运营亏损补贴40亿元。

按照网媒披露的信息,截至2017年,京投公司采取ABO模式融入的资金已超1200亿元。

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与一般融资项目相比,除了主体健康、项目合规、收入稳健、资本金等,仍为金融机构考核重点之外,PPP项目还具有期限长、规模大、法律规范复杂的特点,还应对项目合规性、项目公司的运营和协调能力、地方政府财政信用等方面加以重点考核,当然,这里所说的“信用”,不仅包括付款的意愿,而且主要关注付款的能力。

(一)以政府付费为主的PPP项目类型

从融资角度来看,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类和实质上以政府付费为主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类PPP项目,与政府采购工程类型的筹资项目基本一致。主要考核要点是项目合规性、项目公司运营协调能力和地方政府财政信用。

【案例学习】河南省巩义市生态水系PPP项目

河南省巩义市人口82.8万人(2016年),公共财政收入42.4亿元(2017年)。巩义市生态水系PPP项目巩义生态水系建设项目包括四河一库(伊洛河、后寺河、西泗河、东泗河、坞罗水库),项目总投资53.9亿元。项目合作期为23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20年。

合作期结束后,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项目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模式。

社会资本方及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履行出资义务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及项目公司的实际运行;项目范围内的规划方案、标准制定等工作由政府方负责;项目公司负责本PPP项目的投融资、建设施工、运营维护及期满移交等工作。

(二)以项目收益为主的PPP项目类型

由于PPP项目回报机制三分法与19号文针对“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依据“是否为公益性项目”和“是否有稳定经营性收入”标准,而提出的三类债务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实际有稳定收入”的城镇综合开发类PPP项目散布在政府付费类项目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中。

因此,从融资角度来看,使用者付费类项目和有预期稳定收入的城镇综合开发类PPP项目,与开源增收类型的政府筹资项目基本一致。

除了合规性、地方政府支持力度等必备因素之外,考核要点主要关注于项目公司运营协调能力、项目预期收益水平、资本金和抵质押物充足性等。

公用事业、轨道交通等使用者付费类PPP项目(尽管比重很小),与企业融资项目的结构基本相同。城镇综合开发类PPP项目(以及包括了城镇综合开发内容的轨交、市政、公用、养老、环保等类型PPP项目)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在财政增量中支付的土地征拆服务费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收入,和项目公司物业租售运维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2017年政府筹资领域进入严监管组合拳阶段以来,PPP市场逐渐走向规范理性。以产业地产、产城融合运营商等为代表的社会资本方,逐渐积累了开发市场领域、适应政策法规、配合地方政府、寻求金融支持等多方面的实操经验,项目操作日渐娴熟。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在原有土地储备、园区开发、城镇建设等项目融资方面均有丰富成熟经验,经过近年的PPP试水,经验逐步完善。

城镇综合开发项目凭借自身与地产开发行业的先天关联,获取了较好的可融性;项目提供了地产物业、市政公用等广泛的业务参与机会,且无论与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及棚改、扶贫等)政策,还是与地方政府区域发展目标,均具有较高契合度,受到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的欢迎,参与各方普遍认为此类项目进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逐渐增加,表现了主管部门对城镇综合开发项目认可度的提升。

【案例学习】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产业新城项目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行政区划内约定区域的整体开发各事项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合作区域占地面积约为10平方公里(合15000亩)。PPP合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整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产业招商及园区运营管理等,总投资额100亿元,合作期限20年,10年内基本完成开发建设。项目采用BOT方式,回报机制采用政府付费模式。已进入执行阶段,并入选第三批次国家示范项目。

政府方负责委托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前期土地征转并形成建设用地,社会资本方负责投入全部资金并协助政府方进行委托区域的开发建设及管理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收益。

社会资本方的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规划要求提供“六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2)根据规划提供公共公益设施建设工作;

(3)进行委托区域内土地整理投资有关工作:

(4)全面负责委托区域的产业发展服务工作:

(5)提供项目规划、设计等方面咨询服务,并负责项目维护。

(三)托管开发区和招商引资

将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任务委托给具有资金实力和实践经验的社会资本方,并以开发区财政增量分成作为回报的方式,具有十年以上的操作历史,属于广义PPP范畴,其实质运作方式只是“简化版的城镇综合开发类PPP项目”,在我们接受咨询的项目中,收益来源大多为区域内财政增量分成,并以招商引资返还、开发建设基金等多种渠道支付。

2017年初发布的国办发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要求“推进开发区建设和运营模式创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开发区,或者托管现有的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相关政策”,给予了托管开发区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筹资模式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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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

2018年9月20日-21日

会议地点

北京人民大会堂、全国政协礼堂

联系方式

王女士

电话:010-63907209 1817023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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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方式的概念

在经济浪潮的不断冲击下,资金链的稳固与否直接关乎企业存亡,无数企业主深陷资金短缺却求资无门的困境。以下5种极具潜力的“隐藏”融资渠道,其中一个鲜少有人知晓,90%的老板可能都未曾深入了解。今天就为大家揭晓,为企业开辟融资新通路。

一、股权融资:出让部分股权获取发展资金

企业通过出让部分股权吸引投资者注资,适合初创期或快速成长期企业。这种方式不仅能获取资金,还能借助投资者资源拓展发展空间。但企业需合理评估自身价值,避免股权过度稀释。

二、债权融资:明确债务关系的资金融通​

企业向债权人借款,常见形式有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不稀释股权但需还本付息。企业可尝试向政策性银行或地方性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

三、供应链融资:依托产业链的资金支持​

围绕核心企业,为供应链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通过应收账款、存货融资等盘活资产。如中小企业作为供应商发货后,可凭贸易合同和应收账款单据向金融机构融资。

四、政府扶持资金:政策红利下的融资机遇​

政府设立科技研发补贴、创业扶持资金等,企业符合政策要求即可申请,获得无需偿还的资金。不过申请流程复杂,需准备大量材料。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东风下的创新融资利器​

随着国家“十四五”规划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正成为政策红利下的新型融资方式,也是目前鲜少被企业主熟知的“宝藏渠道”。它允许企业将合法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物,经专业评估后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在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知识产权早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其蕴含的潜在价值不容小觑。​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备四大显著优势:​

激活沉睡资产:将企业闲置的知识产权转化为流动资金,让“无形资产”变为“真金白银”,显著提升企业资产的使用效率。​

打破抵押困局:专门为缺乏固定资产抵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新路径,有效解决抵押物不足导致的融资难题。​

提升品牌价值:融资过程中,企业知识产权将接受市场专业评估,获得认可后,能有力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与市场竞争力。​

政策保驾护航:各级政府积极出台贴息补贴、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大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与潜在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体该如何操作?​

前期准备:企业需准备好知识产权相关证书、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知识产权评估报告等资料。同时,还需明确自身的融资需求与还款能力。​

申请流程:企业向专业机构提交融资申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质押融资合同,并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最后,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

若企业尚未拥有知识产权,也无需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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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收益属于什么筹资方式


优先股筹资

优先股是一种介于债券和普通股之间的混合证券,通常提供固定股息,并在公司清算时享有优先权,但不具备普通股的投票权。

可转换债券筹资

可转换债券允许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将其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兼具债务工具的低利率优势和股权转换潜力。这种工具对发行方而言能降低融资成本,对投资者则提供潜在资本增值机会:1]。

认股权证筹资

认股权证赋予持有人未来以预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常与债券或优先股捆绑发行以增强吸引力。其特点是分离交易性和杠杆效应:1]。

永续债筹资

永续债无固定到期日,利息支付可递延,具有“永久性”特征,且部分条款可能包含转股或减记机制,使其属性介于债与股之间:2]。

此外,部分资料提到融资租赁也可能被归类为混合筹资,但这一观点存在争议,需结合具体条款判断其是否具备股权属性。主流观点仍以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和永续债为核心:4]。哈尔滨紫竹企业加速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位于哈尔滨松北区中源大道17599号。运营面积12500㎡,主要以高新科技企业孵化加速为主要发展方向,打造科技生态示范体。为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提供完善的科技创新和商业服务体系的平台。

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高成长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为高成长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型办公空间、政策扶持和产城配套等全方位综合运营服务,聚焦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助推科技创新功能区建设,具有强劲的集群吸引力和创新网络形态。

政府卫生筹资的主要筹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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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坚持资本市场的人民性、适应性、普惠性、渐进性、系统性原则,持之以恒推动投资者教育,新华网投资者教育基地联合中信建投证券投资者教育基地推出《企业融资与财富管理》MBA(工商管理硕士)课程专题。

本专题课程是中信建投证券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联合开设的国内首个针对MBA设计的专题投资者教育课程,并作为MBA社会实践课程,纳入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的学分评价体系。课程开拓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新领域,探索出一流券商与一流高校企校合作开设专题投教课程的新模式,填补国内MBA领域投资者教育的内容空白。

课程借助案例系统地介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企业融资渠道、个人及家庭财富管理,以及财富管理的合规要素与风险防范等热点问题。

本期课程为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宋双喜讲授《A股股权融资之再融资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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