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份共有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29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的性质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是所有权的量的一部分,其分量虽不及单独所有权那样大,但其行使不得不受其他共有人应有份额的限制,与单独所有权具有同样的效力。所以,关于处分方法、交付或登记、保护方式等,均应适用所有权的有关规定。
二、共有房产有两种转让方式:
一是对其享有的房产份额转让;
二是对整个共有房产的处理。
《民法典》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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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份共有的份额转让是如何的
按份共有,按分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处分或者转让。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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