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婚内男方父母帮助买房,男方去世,对方起诉要房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尤研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刘某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刘某洁、周某鹏所有,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户至刘某洁、周某鹏名下;2、判令高某霞返还原告多余的购房款37万元;3、诉讼费由高某霞承担。

事实和理由:刘某洁和周某鹏是夫妻关系,共生育一子周某辉。周某辉与高某霞是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一子名周某昊。周某辉在2019年9月30日去世。周某昊一直由二原告照顾,为了便于接送周某昊上学,原被告商议在学校附近购房。因为原告无法贷款,就将唯一一套通州房屋卖掉后在海淀够买了涉案房屋。

刘某洁在2018年7月13日分两次向高某霞、周某辉转账,房屋登记在高某霞名下。房屋购买装修后,二原告、周某昊一直居住于上述房屋,相关费用也是由二原告缴纳。现得知高某霞要卖房,故现起诉至法院。

高某霞、周某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刘某洁与周某鹏系夫妻,育有周某辉。周某辉与高某霞在2010年登记结婚,育有周某昊。周某辉在2020年因死亡注销户口。

2018年3月1日,高某霞、周某辉(买受人)与杨某(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购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合同显示成交价格135万元、家具家电等作价245万元,合计380万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确认书显示借款人高某霞、共同借款人周某辉,贷款70万元。

高某霞提交的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单显示截至2021年11月26日贷款余额620934.8元。一号房屋房产证明显示该房屋登记时间2018年11月26日,权利人为高某霞,在2018年12月6日设立抵押登记。

另查,刘某洁、周某鹏在2018年2月10日出售了名下位于通州区房屋,合计售房款439万元。2018年7月13日,刘某洁向高某霞转账373万元,同日,刘某洁向周某辉转账44万元,摘要显示“存款”,以上共计417万元。诉讼中,二原告提交了名下无房产的记录,主张出售的通州房屋为唯一住房。

庭审中,二原告称不知道购买一号房屋的具体金额,并主张因二人无法办理贷款故借用高某霞名义购买一号房屋。高某霞称对周某辉收到的44万元表示不知道,称不掌握周某辉名下的银行卡,称只收到了刘某洁支付的373万元,主张该款项是二原告对购买一号房屋的赠与,表示为了装修、租房申请了银行贷款70万元。二原告称一号房屋总款380万元,已向高某霞、周某辉支付417万元,37万元在44万元中,故现要求高某霞返还差额37万元。同时,高某霞向法庭提交了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发票、还贷明细等。

诉讼中,二原告主张本案是借名卖房合同纠纷,是二原告借高某霞、周某辉名义购买房屋,称没有书面合同。高某霞称二原告出售通州房产后通知自己及周某辉,将售房款一部分用于偿还周某辉看病发生债务,另一部分用于购买一号房屋并由高某霞夫妻贷款,称二原告同意将一号房屋所有权登记为高某霞和周某辉共有。二原告称自己年纪大、要照顾孩子,没有时间购房,并向法庭提交了视频,主张借名卖房。

二原告主张一号房屋在购买后一直由自己及周某昊居住使用,高某霞不在此居住,并主张高某霞没有负担孩子生活、教育各项开支。高某霞称一号房屋由二原告居住使用并交纳水电等费用是正常范畴。

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洁、周某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虽刘某洁、周某鹏与高某霞、周某辉未就购买一号房屋签订书面合同,但依据双方音视频显示,双方就购买一号房屋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由刘某洁、周某鹏出资,因贷款原因房屋登记于高某霞、周某辉名下。但现一号房屋存在贷款和抵押情形,贷款尚未还清,未能解除抵押登记,即该房屋现不具备过户的现实条件。

关于37万元的主张,依据周某辉银行明细显示转账摘要为“存款”,这与原告方主张购房用途不符,且该账户在周某辉生前已进行多笔生活开销,现二原告以购房款为由要求高某霞返还,依据不足。故综上,法院对刘某洁、周某鹏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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