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整体规划,杭州市萧山区某村涉及整村拆迁。在拆迁过程中,该村村民田某(男,77岁)的两个儿子田某甲、田某乙与两个女儿田某丙、田某丁因为母亲郑某的货币化安置款项及父亲田某的安置房等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
上述潘氏四姐弟的母亲郑某在该村五月份的拆迁冻结公告之后去世,按照政策也可以享有货币化安置,可得拆迁安置款人民币1329400元。而父亲田某选择接受实物安置,享有70余平米的安置房,同时父亲还有相当数额的积蓄。大儿子田某甲与二儿子田某乙认为,根据当地农村风俗,父母由儿子赡养,女儿嫁人后不能继承父母遗产,所以两个姐姐田某丙与田某丁不应参加上述安置款项及安置房屋的分配。更何况,两个姐姐都嫁在本村,已经在婆家享受过拆迁安置待遇,更不应来争抢父母财产。田某丙与田某丁则认为自己嫁在本村,与父母住得很近,父母的吃穿、起居等常由她们两姐妹照顾,反而是两个弟弟与弟媳不够孝顺,尤其是小弟田某乙俩夫妻,只知道要父母来帮助自己,自己反而很少来关心照顾父母。所以她们姐妹俩理应分得母亲的遗产,而父亲百年之后,其遗产她们也享有继承权。
父亲田某认为,按照传统,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对父母财产不享有分配权利,小儿子田某乙虽然对自己的照顾较少,但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应当多分得一些财产;同时,妻子郑某去世后,其遗产理应由自己来决定如何分配。就这样,两个兄弟和父亲认为姐妹俩不能分得财产,大儿子与姐妹俩认为父亲偏心小儿子,田某和四姐弟争执不下,向萧山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母亲郑某的拆迁安置款作为遗产应当由谁继承?田某丙、田某丁两姐妹是否可以分得母亲郑某的拆迁安置款和父亲田某的财产?
【调解过程】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立刻组织以上当事人进行沟通与协调。调解伊始,调解员询问了解了该起纠纷的主要内容和争议,明确该纠纷是一起拆迁过程中引发的家庭财产纠纷,涉及到拆迁安置款及拆迁安置房屋作为遗产的分配问题,当事人包括父亲田某、兄弟俩田某甲与田某乙、姐妹俩田某丙与田某丁,争议标的为母亲郑某去世后遗留的货币化安置款项人民币1329400元,以及父亲名下的7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屋。
调解员首先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观点。父亲田某明确表示,自己晚年生活由两个儿子赡养,妻子郑某去世后遗留的拆迁安置款和自己去世后留下的拆迁安置房,都应当归两个儿子所有,尤其是自己一直以来最宠爱的小儿子田某乙,希望能多分配一些给他。大女儿田某丙与二女儿田某丁则表示,虽然已经出嫁,但是对父母亲的照顾,姐妹俩一直是尽心尽力,付出得一点儿都不比两个弟弟少,两位老人生病住院,姐妹俩又是看护又是送饭,履行了赡养义务。反而是小弟田某乙和小弟媳,对父母亲经常是漠不关心,父亲田某如此偏袒小弟田某乙,令姐妹俩感觉气愤与心寒。两个儿子田某甲与田某乙则认为,两个姐姐既然都嫁在本村,此次本村涉及整村拆迁,两个姐姐在婆家已经按照政策享受了拆迁安置,不应当再和自己来分割父母亲的拆迁安置款与房屋,这些款项房屋都应当属于兄弟二人。
同时,两兄弟之间多年来关系也不是很融洽,由于父亲比较偏爱小儿子,大儿子田某甲担心,如果现在不对父亲的财产分配予以明确,恐怕到时小弟田某乙仍会想方设法独占。
话说到这里,几名当事人的情绪均已非常激动,调解现场的氛围有些紧张。调解员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了安抚和劝导,然后针对他们提出的观点,从法律角度给予解释分析:
首先,根据《继承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按照本地农村风俗,已出嫁女儿不能分得父母的家产;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律保护女性平等合法的继承权,女儿和儿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利。其次,按照《继承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说在法律上,配偶和子女的继承顺序是同等的,所以母亲郑某遗留下的这笔拆迁安置款,父亲田某和四姐弟具有同等继承权利,田某无权决定将郑某的拆迁安置款全部给予两个儿子田某甲与田某乙,两个女儿田某丙和田某丁有权参与母亲郑某的遗产继承分配。最后,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田氏四姐弟都应履行赡养父亲的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换言之,即使田某丙与田某丁两姐妹没有分得遗产,她们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照顾父亲。
在向当事人阐释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纠正了各当事人的错误法律观念后,调解员又从情理的角度向他们进行了劝述:
于情,手心手背都是肉,儿子女儿一样亲,所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样的观念早已落伍;老人年纪大了,吃、穿、行各方面都希望有人能贴心照顾,都说女儿是父亲的贴心棉袄,而且田某丙和田某丁两姐妹都嫁在本村,即使出嫁多年,依然心系父母,时常来娘家照料父母,对父母兄弟的情分也是依旧。于理,田某丙和田某丁虽然已经在本村婆家享受了拆迁安置待遇,但是本案涉及的拆迁安置款与拆迁安置房屋,属于母亲的遗产和父亲的财产,她们有继承的法定权利。而且姐妹俩多年来对父母、对娘家的付出也是有目共睹,今后她们两姐妹也有义务继续赡养与照顾父亲。所以,不论是于法,还是于情于理,都不能剥夺田某丙和田某丁的继承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她们的权益。
【调解结果】听了调解员上述分析与劝解,潘氏四姐弟之间,以及与父亲田某之间,通过良好地协商沟通,最终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母亲郑某的拆迁安置款1329400元,由父亲田某继承329400元;剩余1000000元由四姐弟继承,其中田某甲与田某乙每人140000元,田某丁与田某丙每人360000元。
二、父亲田某百年之后,其所有的7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及其名下剩余存款由田某甲、田某乙兄弟俩平分继承。
三、父亲田某今后的生活由四姐弟依次轮流照顾,每人每次照顾15天。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拆迁过程中引发的家庭财产纠纷,涉及到拆迁安置款及拆迁安置房屋的分配问题。俗话说“拆迁,拆迁,拆人心”,拆迁原本是为了更好地生活,可如今在巨大的拆迁安置赔偿款面前,拆迁却时常成了考验亲情与道德的试金石。面对此类纠纷,首先要从法律角度出发,公平公正地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更要从现实的人情角度考虑和权衡,激发当事人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与感念,消除隔阂,使得拆迁过后,一家人的心能够更加亲近,家庭更加和睦。本次家庭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彰显了人民调解所独有的人情智慧与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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