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清、魏某胜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魏某胜、苏某清等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合伙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2015年3月12日,被害人王某2为王某1担保从被告人魏某胜处借款,书面约定借款80000元,期限30天,逾期不还每日加收5‰违约金。因王某1未偿还上述借款,被告人魏某胜、苏某清纠集孙某斌、郜某晨(另案处理)等人采取跟踪的方式向保证人王某2索要贷款。同时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2015年6月1日,王某2被迫归还20000元。2015年6月16日,苏某清纠集郜某晨等人到王某2家中采取不还钱不走的方式索要债务,王某2被迫报警,后魏某胜也到王某2家中,民警出警处理并要求魏某胜等人离开并通过合法途径讨债,魏某胜等人离开,民警离开后魏某胜等人又返回王某2家中索要贷款。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清、魏某胜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魏某胜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苏某清、魏某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清纠集人员进入他人住宅,在被害人要求离开时拒不离开,且在公安机关处理后,被告人魏某胜、苏某清等人又再次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魏某胜、苏某清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魏某胜、苏某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魏某胜、苏某清系初犯,并自愿认罪,且本案系因讨要债务引起,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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