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停职是什么意思,官员停职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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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停职是什么意思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近期一些干部因疫情防控不力被处理,有的被免职,有的被撤职,还有的被降职……这些词乍看起来很像,但究竟有什么不同?本期漫点普法就和大家聊一聊免职、撤职、降职、辞职、开除的区别。
Part1.免职
免职是指被免职人不再担任现任职务,是一种组织处理方式,严格来说不属于处分形式。除非另有党纪政务处分,一般仍会保留原先的职级待遇。
Part2.撤职
Part3.降职
公务员降职,是指由公务员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量才适用原则,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公务员,改任一种较低的职务。
降职原则:
1、能上能下原则
2、逐级降职原则
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级有可能只降一级,也有可能连降好几级。
Part4.辞职
需要注意的是,党政干部辞去现有领导职务时,并不等于辞去公职,辞去公职的才不属于公职人员。
Part5.开除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开除公职是是对国家公务员的最高处分。
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谁掉了链子,谁就腾位子。免职、撤职、降职、辞职、开除,这些词的区别你明白了吗?
感谢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章志远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
暂时停职是什么意思
作者:耶律
据媒体报道,去年8月,河北石家庄社工组织报恩网联合创始人段某实名举报该市民政局慈善社工处处长李某,称其多次爆粗口说脏话、辱骂社工,录音在网上被曝出后引发广泛关注。近日,石家庄市民政局纪检组工作人员向段某通报处理决定称,当事处长已停职接受调查。而多个信源显示,李某仍在原岗位工作。
段非实名举报市民政局慈善社工处处长李彦丰辱骂恐吓社工 新京报图
明明已经被停职了,却仍然在岗,正常上班,继续名列《石家庄市民政局2020年行政执法人员名单》,这样的处理结果未免让人气沮。
根据相关规定,停职虽然是一种临时处理手段,并非处分,只是暂时停止履行职务,但仍属一项强制性的回避措施,具有不容置疑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李某被指辱骂恐吓社工,举报是否属实,需要组织调查认定,但既然石家庄市民政局纪检组已经决定其停职接受调查,那就意味着,李某已经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就应该停止履行职务,岂能依然站着位子不放手?
现实地看,李某依然在职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本人不接受停职的组织决定,自己赖在职位上不离开。若果如此,则表明此人缺乏组织性、纪律性,无视一级组织做出的严肃决定,理应对其严肃处理。
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况则是,这个处理决定原本就是一个权宜之计。既然有举报,有舆情,那就先搞一个停职的决定,至于被停职的干部是不是真的离开岗位,并无人去深究,该干嘛还干嘛。
尽管目前当地并未对此做出回应,但被停职的处长仍正常在岗,本身就意味着不正常。这种不正常,不仅仅是这位处长本人的不正常,同时也意味着制度规定落实的失常。
如果大家都不把组织决定当一回事,如果明明已经停职的干部依然在岗位上“尽职履责”,如果一级组织的决定无人去抓落实,那么,又何谈制度规章的严肃性?从严治党又如何能够落到实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又将如何实现?
当然,也不排除之前单位已经将李某停职,然后调查结束之后又恢复了职务。但这同样有问题。不管是停职,还是恢复职务,均系组织决定,均应该严格依照相关程序进行,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不能稀里糊涂停职、稀里糊涂复职。
尤其是,此事系因市民实名举报而起,经网络传播与媒体公开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那就更应该给当事人、给社会一个明确交代。岂能不声不响、不推不动?
事实上,类似“被停职”仍在岗的现象并不鲜见,“停职调查”屡屡成为平息舆论的“障眼法”。据媒体报道,早在2009年,福建长乐“1•31”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被勒令停职的官员照样在岗上班;2016年,陕西咸阳双照村村支书涉嫌贪污被立案侦察,仍在岗工作,被群众不断告发后才对其进行停职处理。
种种不正常的现象未免令人担忧。任何组织决定都应该不打折扣地落地落实,惟其如此,才能体现出制度的严肃性、净化政治生态,也才能真正回应社会关切,希望当地相关部门以民意为重,以制度为重,彻查这一起“停职”风波,给公众一个交代。(耶律)
校长被停职是什么意思
8月16日晚,一则题为《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关于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汇报》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会议同意,对金育辉(吉林省副省长,2017年4月起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予以免职,对李晋修(吉林省政协副主席,2015年12月-2017年4月任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副省长)责令辞职,要求刘长龙(长春市市长,2016年9月任长春市代市长,2016年10月至今任长春市市长)、毕井泉(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2015年2月-2018年3月任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引咎辞职,要求姜治莹(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2012年3月-2016年5月任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焦红(国家药监局局长)作出深刻检查;对35名非中管干部进行问责;决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吴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原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分管药化注册管理、药化监管和审核检验等工作)进行立案审查调查。会议责成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国家药监局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很多人看了这则消息后会发现,通报中一共涉及了7名省部级干部,分别为金育辉、李晋修、刘长龙、毕井泉、姜治莹、焦红、吴浈,但对他们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对金育辉予以免职,对李晋修责令辞职,要求刘长龙、毕井泉引咎辞职,要求姜治莹、焦红作出深刻检查,对吴浈则是被立案审查调查。从认定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来看,被立案审查调查显然是处理得最重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已发布消息,称吴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深刻检查则是其中处理得最轻的,当事人职务并不会发生变化。
那么,问题来了,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看起来表述不一样,但这四个人都显然不再担任现任领导职务了,那么这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经专业人士指点,记者在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2004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找到了答案。
其中《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从这一排列顺序可以看出,从问责的严厉程度而言,免职重于责令辞职,责令辞职重于引咎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辞职或者调出的。(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金育辉显然属于第二种情形。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则对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根据该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并在第十五条中具体列举了应当引咎辞职的九种情形。第十九条则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也就是说,免职就是上级组织直接解除领导职务,如同炒鱿鱼;责令辞职就是任免机关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则是主动辞去领导职务、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但如果要求其引咎辞职却不答应的话,也一样可以责令其辞职。用形象一点的说法,三者分别类似强制下岗、通知下岗和劝其主动下岗。其中,前两者为被动接受组织处理,而引咎辞职则是督促其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
那么,有人要问了,不都是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了吗,对这些人的影响是否相同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作出的规定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根据目前的规定,这四名干部所受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说相同的。
需要厘清的一点是,免职、辞职不等同于撤职,也不等同于辞去公职,除非另有党纪政务处分,一般仍会保留原先的职级待遇。以曾因襄汾县“9.8”尾矿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孟学农为例,2008年9月辞职后,2010年01月任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副书记,级别仍为正部级。这一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姜洁)
公安停职是什么意思
干部职务任免文件涉及诸多相近易混术语,需要仔细甄别,规范表述
论题提出干部职务任免文件所使用的文种主要是命令(令)、公告、决定和通知,不仅内容重要,而且在实践中使用频率很高。由于此类文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要使用一些具有特定含义的标志性术语,绝大多数仅一字之差,但表意迥然有别,因此必须准确区分,规范使用。本文遴选出免职、停职、撤职、解职、辞职、降职、降级,兼任、接任、挂任、调任、转任、拟任、离任、聘任、卸任,不再担任、不再提名、另有任用、进一步使用等20个术语,分别加以释析,以期对您有所裨益。
01.免职。即指免除职务,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主要包括4种情形:一是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法定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免去所担任职务;二是需要晋升新职务,则原任职务就要免去;三是受到责任追究的,也要免去所担任的职务;四是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正常岗位职责而且时间长达1年以上,也要免去所担任的职务。但需明确,免职不属于处分。
02.停职。即停止履行职务,具有明显的暂时性特点,通常需要对所发生的与担任某一职务的人员相关的问题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属于尚未有定论之前的一种组织处理方式,至于最终如何,需要等待调查结果出来之后方有定论。如确有问题,组织上会依法依规作出进一步处理;如无问题,则会对被调查人恢复原职。
03.撤职。属于处分,系惩罚性的撤销职务,分为撤销党内职务和撤销行政职务。党政干部因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组织上均可根据规定撤销其所担任的职务。
04.解职。即解除职务,通常包括3种情形:一是因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出现比较严重的工作失误或者问题,造成了不良影响或比较重大的损失,上级有关部门即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解除所担任的职务;二是由于能力原因不能胜任岗位需要或者由于其它原因不适合在该岗位上工作,则组织上也要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所担任的职务;三是由于组织上安排另有任用但目前尚无合适岗位,则通常也会解除所担任的现有职务。
05.辞职。即辞去所担任的职务,按照规定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对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失职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及恶劣影响的,应当引咎辞职,拒不辞职的责令辞职或者予以罢免或免职。
06.降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由于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
07.降级。此系我国《公务员法》中的专用表述,属于一种行政处分,其严重程度仅次于撤职。
08.兼任。是指某人同时担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务,侧重说明一个人担任几个不同的职务,同时强调新职位和主次职位,在表述时应将主要职位写在前面,兼任职位写在后面。
09.接任。即指接替某人所担任的职务,主要是由于原来担任该职务的人因某种缘由或特殊情况不能履职,即由组织上委派他人接替此项工作。
10.挂任。即挂职担任,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或其它专项工作。挂任期间不改变干部的人事关系,亦即仍保留在原单位。
11.调任。是一种干部交流的重要方式,包括调入和调出。根据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岗位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的职级;机关中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也可调出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任职。在此两种情况下,被调任人员的岗位性质和身份亦随之发生变化。
12.转任。与调任有所不同,即它只是在机关内部进行的一种干部交流方式,属于内部的岗位变动,属于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并不涉及任职人员身份的变化。
13.拟任。是指组织上有意向将某一干部安排到特定职位工作但尚未正式确认,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或公示期方能转为正式任命,通常见之于干部任前公示和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文件中。
14.离任。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被任命人员到另外一个岗位上任职,属于职务的变更;二是被提拔晋级,到更高的岗位上任职。
15.聘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干部任用情形,指某单位因工作需要聘任某人担任某一职务,而且通常以企业较为多见,具有明确的任职期限,届时可续聘或解聘。
16.卸任。是指解除或者辞去所担任的职务,其中包含主动和被动之分,无论如何均表明任职的终结。
17.不再担任。是指某一干部不再在现岗位上任职,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担任某一职务的人员可能就此永久离开该岗位;二是改换到其它部门或者更高的岗位任职。
18.不再提名。是指由于某方面的特殊情况和原因,对某一干部不再纳入拟任的序列之中。它只是针对某一特定职位而言,并不代表该干部再也没有在其它岗位任职的可能。
19.另有任用。是指对于干部的使用既可能是在现职情况下的相同职务调整,亦可能是进一步得以重用。
20.进一步使用。是指干部自身级别不变,但需要调整到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岗位上任职,属于专用表述。
结束语实际上,干部职务任免文件中涉及的专用术语还有一些,未能一一列举。在写作时往往一字之差,谬以千里,因此一定要严加甄别,恰切使用,以确保此类文件写作的规范化,充分发挥其应有效用。
我们眼里的春天,有一种神奇,这就是春天的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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