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协议书,分期还款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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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协议书,分期还款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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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协议书范本

一、协议陷阱1:利息与费用计算模糊

风险点

银行可能将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合并计算,实际年化利率远超LPR 4倍(目前13.8%)。案例:某银行分期协议标注“月利率0.5%”,但叠加手续费后实际年化利率达18%。

合同必写条款

利息与费用独立核算条款
“利息按未还本金的【X%】/月计算,违约金按未还金额的【X%】/月计收,手续费按分期总额的【X%】一次性收取。上述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13.8%(即LPR的4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利率上限);《民法典》第670条(禁止砍头息)。二、协议陷阱2:高额提前还款违约金

风险点

银行设置“提前还款仍需支付剩余手续费”的条款,变相锁定持卡人长期还款。案例:持卡人提前结清分期,仍被要求支付剩余30期手续费的50%。

合同必写条款

提前还款规则
“持卡人提前结清分期时,仅需偿还剩余未还本金及至结清日的利息,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但剩余期数手续费不再收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77条(借款人可随时提前还款);《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协商分期应公平合理)。三、协议陷阱3:未明确“不可抗力”条款

风险点

若持卡人因失业、疾病等意外无法还款,银行可能以“未约定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违约。案例:持卡人因疫情失业申请延期,银行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协商。

合同必写条款

不可抗力及协商条款
“因失业、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还款的,持卡人有权申请延期或调整分期方案,银行不得因此收取违约金或加速到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0条(不可抗力免责);《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银行需配合协商)。四、协议陷阱4:争议解决方式偏向银行

风险点

协议约定“争议由银行所在地法院管辖”,增加持卡人诉讼成本。案例:持卡人透支5万元,银行在异地起诉,持卡人需承担差旅费及时间成本。

合同必写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向持卡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5条(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五、协议陷阱5:单方修改权未受限

风险点

银行在协议中保留“单方调整利率、手续费”的权利,持卡人被动接受不利变更。案例:银行在持卡人分期期间上调利率,导致还款压力骤增。

合同必写条款

条款稳定性约定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持卡人书面同意,银行不得单方调整利率、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标准。若银行调整,持卡人有权提前结清分期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提供方需尽提示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六、其他关键条款补充还款冲抵顺序:“持卡人还款优先冲抵本金,剩余部分再冲抵利息及费用。”
依据:《民法典》第561条(债务清偿顺序)。催收合法性约定:“银行催收行为需符合《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不得骚扰持卡人及无关第三方。”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操作建议:签订协议前必查清单核对合同金额是否与银行承诺一致(防“砍头息”);要求银行书面注明“手续费不计入本金复利计算”;保留签署文件的扫描件及沟通录音。

结语
信用卡分期协议本质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持卡人需主动通过条款博弈争取公平。记住:合同是法律层面的最后防线,必须逐条审查! 如果本文对你有帮助,请转发给更多负债人!

分期付款协议书模板免费

买卖合同中,货物已经交付买家,买家却未按照约定按期支付货款,卖家能否主张解除合同?能否主张买家支付剩余全部价款?需要达到什么条件?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了解。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9日,罗某与赵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罗某将车辆卖给赵某,车款分48期付清(自2024年3月起至2028年3月止),每月8日支付货款,每期支付3554.4元,赵某不得逾期,逾期应支付月供百分之五的滞纳金。赵某支付8期货款后,自2024年12月8日开始,赵某未按期支付。罗某将赵某诉至鹿邑法院城郊法庭,要求赵某支付2024年12月及2025年1、2月共计三期的购车款10663.2元及滞纳金533.16元,并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2025年3月至2028年3月共计37期131512.80元的购车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车辆,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将车辆交付被告,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2024年12月及2025年1、2月共计三期的购车款合计10663.2元及滞纳金533.1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案涉车辆已实际交付,且被告已支付部分价款,买卖关系成就,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2025年3月至2028年3月共计37期131512.80元购车款,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赵某支付已逾期的三期购车款及滞纳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赵某作为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数额不足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且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时剩余货款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故罗某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的购车款和滞纳金。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当债务人逾期支付货款时,债权人往往对债务人的后续履约能力丧失信心,迫切希望解除合同、取回货物或一次性主张剩余全部货款,债权人能否行使上述权利,取决于合同约定(加速到期条款、解除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为更好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附加上述条款,更有效地管理买卖风险和损失。

终审| 田振兴

审核| 位士栋

原标题:《分期付款逾期未付,能否主张解除合同或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阅读原文

来源:鹿邑法院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欠薪签订分期还款协议

借款协议书

甲方(出借人)信息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住址/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信息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住址/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借一定金额的款项,乙方承诺按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如适用),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用途
1.1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元)。
1.2 本借款用于
(具体用途),乙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天/月。

第三条 利息与支付方式
3.1 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或月利率____%),利息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3.2 利息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为
)。

第四条 还款方式
4.1 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
4.2 还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担保条款(如适用)
5.1 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作为本次借款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2 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保证/抵押/质押),具体担保细节见附件《担保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 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借款的,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7.1 本协议一经签订,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7.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请注意,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建议在正式签署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别是涉及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或有特殊要求的借款,更应谨慎对待,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

分期还款协议书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8日,李某因生意周转资金困难向陈某借款12642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共10个月。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人承诺于2022年7月31日前分期偿还,最多不超过10期。截至2022年2月28日,李某仅偿还4935元,经陈某多次催讨,李某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线上向陈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李某向陈某以现金方式借款121485元,借款本金分6期偿还,于2022年2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陈某20247.5元,直至上述款项全部还清为止。如李某不能于2022年7月28日前按期足额偿还则构成违约,逾期金额应按年利率15%向陈某支付违约金,并应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实际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借条出具后,李某未如期偿还借款,仅于2022年3月24日偿还2265元。


陈某于2022年4月18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立即支付借款119220元及以所欠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借条约定,从2022年2月起,李某均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陈某有权要求李某偿还自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共计4个月的借款本金80990元。关于陈某能否主张所有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即要求李某提前偿还2022年6月、7月的未到期债务40495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因李某已连续四期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陈某丧失对李某将来可以履行未到期债务的信任,李某已构成预期违约。因此,对陈某要求李某立即偿还全部未到期债务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一、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某借款119220元,并支付从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未付清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的违约金;二、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分期还款的债务,截至原告起诉时尚有部分债务未到期,原告能否主张所有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即要求被告提前偿还2022年6月及7月的未到期债务?对于此类案件如何适用“预期违约责任”规则,本案提供了实践样本,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如何理解“预期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可以这样理解:(1)“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中的“义务”是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义务。(2)“表明不履行”有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两种,明示以声明表态为典型形态;默示则以行为表态,比如濒临破产、资不抵债、法人已无运营迹象或下落不明等。(3)“违约责任”包括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如在分期还款协议中约定不履行任何一期债务,则债权人有权立即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也包括虽未约定,但剩余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这一形式。《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形式的规定,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因此,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这一违约责任方式显然属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范围之内。


二、“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


对于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达到何种程度,可以导致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法律未作原则性规定,仅是在买卖合同一章中作了具体规定,即《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该规定虽然不能适用于民间借贷,但其立法意旨非常明确,即负担义务一方在履行期限未到之前明示或以自身行为表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使享有权利一方丧失了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合理利益期待,且这种合理利益期待丧失到相当程度时,则权利一方当然有权进行对抗,即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全部债务或解除合同,避免因这种预期违约行为持续到履行期限届满时遭受到更大的损失。换言之,负担义务一方的预期违约行为有可能使合同主要目的落空时,守约一方即获得起诉要求清偿全部债务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明确表示无经济能力履行未到期债务,或未履行已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丧失债务人将来可以履行未到期债务的信任时,那么出借人及时足额获偿借款本息的合同目的即将落空,所以出借人必须就全部债务及时起诉。对违约方预期违约程度与其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何匹配的判断,应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分析,但一定要满足使合同主要目的即将落空这一要件,否则无法成就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这一责任后果。


三、“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的从宽把握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期违约行为致使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的判断,笔者认为应从宽把握。原因分析如下:第一,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获偿本息的利益期待一般没有可靠保障,一是因为目前民间借贷行为抵押率不高、存在信用担保人形同虚设的情形。二是出借人对于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并无有效制约手段,而在其他合同中,如买卖合同,出卖人可以用不发货抗拒出卖人拒不先行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搬离房屋等方式制约承租人拒绝先行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二,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并不能像借款合同中的金融机构一样,在提供借款后对借款用途作实质性的监管。即民间借贷作为实践性合同,合同成立以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为要件,故其属于单务合同,仅存在借款人向出借人按约还款的义务,此时合同的风险全部加之于出借人之上。借款人任何与履行能力降低相关的行为或变动,均会增加履约风险,使出借人丧失合同利益期待,此时应赋予出借人就剩余未到期债务的救济权利。


本案中,法院认为,因被告已连续四期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丧失对被告将来可以履行未到期债务的信任,原告作为出借人及时足额获偿借款的合同目的即将落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未到期债务的诉求,予以支持。


编写人: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王淑芬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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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 娅
排版:张馨叶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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