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协议有法律效应吗,个人合伙协议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葛宸同

个人合伙协议有法律效应吗,个人合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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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协议合同范本


01

相关概念


(一) 个体工商户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构成个体工商户,其有权依法登记字号并开展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字号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如“XX市XX便利店(经营者:张三)”),但债务实质由个人或家庭财产兜底。


(二) 合伙的法律分类与规范

1.合伙依性质可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二者法律适用存在差异:

(1) 商事合伙:受《合伙企业法》调整,须经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如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2) 民事合伙: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成立,无需工商登记,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为核心特征(第967条)。


2.法律规范

(1)财产归属:合伙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第969条);

(2)利润分配:依约定或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第972条);

(3)责任承担: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依约定或出资比例分担亏损(第973条)。

(三) 个体工商户与民事合伙的区别

02

法律怎样认定

“名为个体户实为合伙”?


(一) 核心认定标准

1. 真实意思表示

是否存在口头或书面的合伙协议(即使未登记为合伙企业),明确约定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即使无书面协议,实际经营行为(如共同决策、利润分配)可推定合伙关系。

2. 实际经营特征

资金来源:是否由多人共同出资(如资金流水、出资凭证)。

决策机制:经营决策是否由多人共同参与(如会议记录、签字权限)。

利润分配:收益是否按约定比例分配(如分红记录、转账凭证)。

债务承担:亏损或债务是否由多人共同承担(如还款协议、债务分担承诺)。

劳动参与:是否多人共同劳动或分工协作(如雇佣记录、工作安排)。

3. 对外公示的矛盾性

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实际以“合伙”名义对外经营(如招牌、合同署名、发票开具)。

(二)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967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2.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

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不得以“合伙”名义登记。

3. 《合伙企业法》第14条

合伙企业需经工商登记,但未登记的“事实合伙”仍可能被认定(依《民法典》合伙合同规定)。


03

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一) 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关系的对内责任认定

1. 内部纠纷处理原则

即便个体工商户登记形式为个人经营,但若存在合伙协议或实际经营中满足以下要件,仍可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1) 意思表示真实:存在口头或书面约定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 经营实质性特征:资金共筹、决策共商、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劳动协作;

(3) 对外公示矛盾性:以“合伙”名义对外经营(如合同署名、发票开具)。

(4) 此类内部纠纷应依据合伙协议或实际经营特征处理,而非单纯依据登记形式。

2. 合伙关系效力认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个体工商户仅能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登记,但该规定属管理性规范,不影响合伙协议效力。若合伙关系符合《民法典》第967条关于合伙合同的要件(共同目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且无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则合法有效。即使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实际合伙关系仍受法律保护,一方不得仅以登记形式主张合伙协议无效或要求返还全部出资。

(1)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525号

(2)法院明确:个体工商户登记与实际经营形式不符,不影响合伙协议效力及真实意思表示。大桥砂场虽登记为肖某个人经营,但实际为多人共同出资的合伙关系,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 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关系的对外责任承担

1. 诉讼主体确定规则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涉诉时:

(1) 以登记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经营者信息;

(2) 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列两者为共同诉讼人。该规定旨在保护交易相对方信赖利益,而非强制字号承担民事责任。

2. 合伙债务承担规则

司法实践中,对合伙人连带责任存在两种观点:

(1) 观点一:以实际参与经营为要件

若合伙人实际参与经营,则承担连带责任。(如(2023)赣10民终371号:许梦兴与吴标喜共同经营商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法院判令连带清偿债务。)

(2) 观点二:出资即构成连带责任(主流观点)

即使合伙人仅出资不参与管理,仍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如(2019)粤20民终5673号:邓明辉仅出资未参与经营,法院认定其不得以“隐名合伙”抗辩,仍需连带清偿债务。)

第二种观点更符合《民法典》第973条关于合伙人连带责任的规定,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人内部可依约定追偿,但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

典型案例:(2021)黑09民终130号

法院认定:广源颗粒厂登记为个人经营,但实际为汝某丙与许某丁合伙经营,债务发生于合伙期间,故判令两人连带清偿货款。


(三)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1. 登记合规:若为合伙经营,应依法登记为合伙企业或公司,避免“名实不符”引发的法律风险;

2. 协议完备: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及责任承担;

3. 显名登记:选择合伙企业形式可依法公示合伙人信息,减少内部纠纷;

4. 证据留存:保留资金流水、决策记录、分红凭证等,以证明实际经营特征。

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的经营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伙关系。合伙人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参与经营或“隐名”状态不构成免责事由。为降低风险,建议选择合规登记形式并完善内部协议。


04

萍论


1. 法律认定核心标准:综合考察是否存在真实合伙意思表示(如口头/书面协议)、实际经营特征(共同出资、决策、分红、共担风险)及对外公示矛盾(以“合伙”名义经营但登记为个体户)。


2. 即使登记为个体户,若满足合伙实质要件(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协议仍合法有效,合伙人不得仅以登记形式主张无效。


3. 内部争议依合伙协议或实际经营特征解决,而非单纯依据登记形式。


4. 个体户涉诉时,以登记字号为当事人;若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列两者为共同诉讼人。

04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十四、九百六十七、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企业法》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

《合伙企业法》第14条

《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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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协议书通用版

家人们,最近身边好几个朋友合伙创业踩了坑,本来想着 “兄弟齐心,其利断金”,结果最后闹得老死不相往来。作为一个曾和发小开过奶茶店、踩过无数坑的 “过来人”,今天必须把心窝子话掏出来 —— 和朋友合伙做生意,这 5 条铁律不提前讲清楚,真的连朋友都做不成!

一、股权分配:别谈感情,先算 “账”

我 cousin 前年和大学室友开工作室,俩人各投 50 万,直接平分股权。刚开始干劲十足,结果不到半年就掰了 —— 一个想扩规模,一个想稳现金流,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闹到拆分资产时,发现连电脑桌椅都得按折旧价算,当初的 “兄弟情” 全碎在账本里。

划重点:

股权别均分!能力强、出资多的一方至少占 51%,不然遇事没主心骨,这样能有一个人说了算。

提前约定 “退出机制”:比如三年内需退股,按本金 8 折回收,避免中途拆台,朋友做不成

预留 10%-20% 期权池,以后招核心员工能用得上

我们当时开奶茶店,我负责运营,朋友管供应链,直接按 6:4 分股,后来他想偷懒当 “甩手掌柜”,按协议每月必须到店 40 小时,不然股权稀释,这才没闹僵。

二、分工明确:别当 “和稀泥” 老板

楼下张哥和发小开饭店,俩人都觉得 “自己人不用分那么清”,结果采购、收银、后厨全乱套。有次客人吃出头发,一个说 “归后厨管”,一个说 “服务员没检查”,最后客人拍视频发网上,店直接开不下去了,就前几年的事情。

真招儿:

白纸黑字写《分工协议》:比如 “老王负责产品研发,每月出 3 款新菜;老李管营销,抖音粉丝 3 个月必须破万”

每周开 1 小时 “吐槽会”:把憋在心里的火当面说,比如 “你上周活动预算超支 20%,得提前打招呼啊”

千万别搞 “交叉管理”:管财务的别插手采购,管业务的别干涉人事,不然员工都不知道听谁的

后来我和朋友复盘,发现最和谐的合伙,是各管一摊,互不插手。他连我办公室换个灯泡都不问,我也从不过问他供应商拿多少回扣(当然前提是财务透明)。

三、财务透明:钱袋子必须 “亮堂堂”

去年帮亲戚看了个合伙纠纷:俩闺蜜开服装店,一个管账一个管货,结果年底对账差了 8 万。管账的说 “进货时多给了供应商回扣”,管货的说 “你私拿了营业款”,最后闹到派出所,才发现是记账软件没同步。

实操经验:

用共享财务软件:像 “有赞零售”“用友 T3”,每笔开支俩人手机实时提醒,发票照片必须上传

每月出《财务简报》:营收、成本、利润、现金流,哪怕亏了也要明明白白写清楚

股东用钱走 “借款流程”:哪怕借 200 块买打印纸,也要备注 “XX 人备用金”,月底核销

我们当时奶茶店,连买垃圾袋的 30 块都走报销流程,朋友他爸来喝奶茶没给钱,我直接从他分红里扣了 15 块,他反而说 “就喜欢你这较真劲儿”。

四、利益分配:别让 “老实人” 吃亏

小区王叔和俩朋友开建材店,约定按股权分红,结果其中一人每天早到晚,另一个半年来一次。年底分钱时,干活的觉得 “凭啥我累死累活,他躺着分钱”,现在店还开着,但三人见面不说话。

聪明分法:

“工资 + 分红” 双轨制:干活的拿岗位工资(比如店长 8000 / 月),不干活的只分红

设定 “贡献值系数”:比如每周到岗 40 小时算 1.5 倍分红,拉来大客户额外奖励 1%

预留 “风险金”:每年利润的 20% 留作周转金,别全分了,不然万一断货都没钱补

我们奶茶店后来招了新合伙人,只投资不干活,我们直接约定 “前三年不参与分红,等回本了再按 30% 分”,人家反而觉得我们实在,又追加了 50 万投资。

五、退出机制:先想好 “散伙怎么散”

最惨的是那种 “合伙时说永不分家,散伙时扒层皮” 的。我同学和室友开剧本杀店,后来一方要出国,另一方说 “现在退股只能拿本金的 60%,因为装修折旧了”,俩人在店里吵到凌晨 3 点,最后报警调解了 3 次。

必须提前写进合同:

约定 “冷静期”:比如提出退股后,3 个月内可撤回,避免冲动散伙

明确 “估值方法”:是按净资产、流水还是市场估值?建议找第三方机构

禁止 “同业竞争”:退股后 1 年内不能在 3 公里内开同类店,不然罚 10 倍违约金

我们当时写的《合伙协议》,光退出条款就 8 页纸,朋友开玩笑说 “比结婚协议还严”,但后来真有人想退股时,按条款走流程,反而没伤和气。

最后说句掏心窝的话

和朋友合伙,最怕的就是 “把感情当规则,把信任当合同”。其实提前把丑话说在前头,反而能让关系更长久。我现在和朋友开的第二家店,每天在群里互相 “怼”,但生意反而越做越好 —— 因为我们都明白,真正的兄弟情,是把对方当 “靠谱的合伙人”,而不是 “随便迁就的老好人”。

家人们,你们身边有合伙成功或失败的故事吗?快在评论区聊聊,让更多人少踩坑!记住:好的合伙,不是一开始就不分你我,而是先分清 “你我”,才能成就 “我们”。

个人合伙协议无效的情形

去年夏天,街角新开的网红奶茶店突然停业,店主张三被好友李四告上法庭。原来两人私下签订《合伙协议》,以张三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李四出资30万却未参与经营。当店铺亏损欠下原料款时,债权人王五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法庭上,张三坚持要求追加李四为被告,这场纠纷最终揭开了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的三大法律风险

1. 身份登记的“先天缺陷”

工商登记系统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栏只能填写单个自然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六条)。这意味着即便多人实际出资,营业执照上永远只能显示一个名字。如同张三的奶茶店,工商档案中全然不见李四的痕迹,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2. 协议效力的“罗生门”

虽然法律明确禁止以合伙形式登记个体工商户,但司法实践普遍承认内部《合伙协议》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1525号案中强调:登记形式与实质法律关系分离,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伙关系即成立。但若协议中出现“保底收益”“不担亏损”等条款,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如(2019)最高法民申5077号案)。

3. 责任承担的“连带风险”

个体工商户债务需由经营者以个人/家庭财产无限清偿,而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同样面临连带责任。在(2023)赣10民终371号案中,法院判决未参与经营的合伙人仍需共同承担债务,理由在于“共享收益即需共担风险”。

二、司法认定的三大核心标准

认定要素

关键表现

典型案例指引

共同出资

资金/实物/技术投入凭证

(2022)湘08民终882号

共同经营

参与采购、决策记录

(2020)最高法民申5505号

风险共担

无保底收益条款

(2023)黑11民终1126号

实务警示

微信聊天记录也能成为认定合伙关系的证据((2022)闽0303民初4899号)

仅提供场地不参与经营可能被认定为租赁关系而非合伙

三、给创业者的避险指南

1. 协议筑牢防火墙

务必签订包含出资明细、盈亏分配、退伙机制、债务承担的书面协议,特别注明“无论登记形式如何,各方按本协议承担权利义务”。

2. 选择更优市场主体

类型

优势

适用场景

普通合伙企业

可显名登记合伙人

律师、会计等专业服务机构

有限合伙企业

部分合伙人可仅出资不担责

投资人+运营团队合作

3. 财务透明化操作

设立独立银行账户

每月留存三方签字的收支报表

重大支出需全体合伙人书面确认

结语:别让便捷成为隐患的温床

个体工商户的“简易外壳”与合伙经营的“复杂内核”天然存在冲突。创业者与其在纠纷爆发后艰难举证,不如在起步阶段就选择合法合规的经营形式。毕竟,生意的长久之道,从来都不是走法律钢丝。

本文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525号、(2023)赣10民终371号

个人合伙协议生效的条件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孟光远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各方签署本合伙协议,合作经营工程项目。各方已充分知悉相关的风险与责任,并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项目内容

1、名称:

2、范围:

3、地址:

第二条 合作方式

1、出资方式、类型、占比

合伙人姓名

类型

出资方式

(货币/无形资产)

出资额(万元)

占出资

总额比例

甲方

合伙人

资金

万元

80%

乙方

合伙人

资金

万元

10%

丙方

管理人员

现金

万元

10%

2、上述投资现金资金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到账户(户名: 账户: 开户行: ),后期均以上述账户结算,各方均以认可。

3、因经营需求等原因需要再追加投入的,由按股权比例追加投资。

4、期间,丙方按照出资比例领取工资,甲方乙方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第三条 各方的职责

1、甲方负责投资,不参与经营,但是对合作事项具有决定权。

2、乙方负责商务。

3、丙方负责管理。

第四条 退出、出资的转让

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退出:

1、经其他人同意退出;

2、发生难以继续参加项目的事由;

擅自退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出资的转让。

转让股权的,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事务执行

期间,发生的销售方面的交易行为,及时通报给其他人。如果私自交易,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其他人,否则按单方自愿退出处理,后期不享有任何股权分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

2、未经其他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出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期间,如因侵吞公款、私自经营竞争业务、私下交易等方式造成损害的,违约方按单方自愿退出处理,后期不享有任何股权分红。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向签署地管辖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

1、经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不是合伙协议,丙方不是合伙人,只是负责管理。

3、本合同一式份,各执壹份。

4、本合同经各方签名后生效。

(签章):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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