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器官捐献补偿金给多少,器官捐献补偿金给多少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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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器官捐献补偿金给多少

日前,市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天津市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其中提到——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简称OPO)运行应坚持公益性,以非营利为原则,收费标准制定应当以成本补偿为基础,统筹考虑获取过程中的资源消耗、技术劳务价值和群众可承受程度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测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在核算全市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成本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及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市OPO捐献器官获取成本平均增幅或降幅超过5%时,可以由OPO所在医疗机构提请市卫生健康委调整获取收费标准。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发改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测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根据测算结果,动态调整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

文件还同时公布了天津市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试行收费标准如下↓↓↓

天津市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试行)


天津市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持续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可及性,维护人体器官捐献公益性,促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价格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角膜等人体组织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中捐献器官获取是指由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按照人体器官捐献、获取法定程序,根据人体器官获取标准流程和技术规范,进行器官评估、维护、获取、保存、修整、分配和转运等移植前相关工作的全过程。

本细则中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管理,是指明确捐献器官获取成本的构成,合理测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规范收费标准形成机制并进行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  OPO运行应坚持公益性,以非营利为原则,收费标准制定应当以成本补偿为基础,统筹考虑获取过程中的资源消耗、技术劳务价值和群众可承受程度。

OPO依托单位、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以及移植医院对本机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上述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OPO依托单位和OPO所在医疗机构应当指定财务工作人员负责OPO财务管理,并对OPO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捐献器官获取过程中发生的服务和资源消耗,由OPO向服务主体付费,列入OPO获取捐献器官的成本。

第二章

获取成本

第六条  捐献器官获取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器官捐献者相关的成本、器官获取相关的成本、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的成本等。

第七条  器官捐献者相关成本包括:

(一)捐献者医学支持成本。包括捐献者及潜在捐献者评估、器官功能维护、检验、检查、转运、死亡判定等成本。

(二)样本留存成本。主要因医学需要,留存捐献者血液、尿液、淋巴结及其他组织标本等成本。具体包括:标本获取耗材、标本保存试剂及耗材、保存设备使用费用以及相关人员劳务等成本。

(三)遗体修复及善后成本。包括遗容修整、遗体转运、丧葬、尸检等成本。

(四)器官捐献管理成本。主要为完成器官捐献法定流程所付出的管理成本。

第八条  器官获取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器官获取手术成本。包括捐献器官获取、器官劈离、手术室使用、以及与手术相关的医学检查检验等辅助性医疗服务等成本。

(二)器官医学支持成本。包括器官质量评估、器官保存、器官修整、器官灌注、病理评估、检查检验等成本。

(三)器官转运成本。包括将获取后的器官转运至移植医院的人力、设备、交通及食宿等成本。

第九条  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器官捐献者家属在依法办理器官捐献事宜期间的交通、食宿、误工补贴等成本。

第十条  在测算捐献器官获取的直接成本时,应当涵盖捐献器官损失成本。器官损失率超过最近三年全市年平均水平的,超出部分不纳入捐献器官获取成本。

第十一条  捐献器官获取的间接成本指OPO运行和管理成本。 

第三章

获取收费

第十二条  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按照捐献器官类型分别制定,用于弥补OPO获取捐献器官的成本。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测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在核算全市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成本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及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该收费标准执行。市卫生健康委收集并及时将其他省市捐献器官获取收费项目及标准提供给相关移植医院。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市OPO定期测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测算周期不超过2年。本市OPO捐献器官获取成本平均增幅或降幅超过5%时,可以由OPO所在医疗机构提请市卫生健康委调整获取收费标准。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发改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测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根据测算结果,动态调整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OPO应当设立单独的OPO银行账户或在OPO依托单位银行账户下进行独立核算,对捐献器官获取相关资金进行独立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严禁出现规避监管的账外账或“小金库”等情况。

第十六条  捐献器官获取费用由移植医院代收。移植医院代收费的标准即提供器官的OPO所在省份执行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不得加价,不得在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外擅自向患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移植医院应当将代收的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全部纳入医院财务管理,禁止账外流转。移植医院在收取费用后,公立医院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患者开具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填写项目为“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应据实开具,不得少开、虚开,不得伪造或修改。

第十八条  移植医院应当及时向分配捐献器官的OPO支付代收的捐献器官获取费用,OPO收到费用后应当向移植医院提供符合财务入账要求的凭据,填写项目为“捐献器官获取费用”,移植医院据以入账。

第十九条  OPO在收到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向捐献医院、红十字会等相关服务主体和捐献者家属等支付各类获取相关成本费用。

(一)器官获取手术成本相关项目的费用,可按照服务主体执行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标准支付。

(二)捐献者及器官医学支持成本的相关项目的费用,可据实结算或与器官捐献医院等服务主体协商支付,结算标准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OPO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费用,按照其采购价格据实与供应商结算。

(四)器官转运、遗体修复及善后、捐献者家属相关的非医学等费用,我市相关部门规定了项目收费标准或补偿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可与服务主体提供方协商支付。

(五)支付人力成本、技术劳务等管理成本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亦可结合差旅补贴、加班补贴与绩效激励等方式支付。

OPO支付本条规定的相关成本费用时,应当根据费用性质取得相应结算票据或费用证明。OPO、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以及移植医院,应当严格规范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收付费管理,建立完善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收付费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并落实。

第二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出台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规定,建立符合捐献器官获取工作特点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OPO、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应当根据人体器官获取工作特点,结合近三年内器官捐献工作情况,制定捐献器官获取工作的绩效管理方案,并依据绩效管理方案发放,充分调动器官捐献与获取工作积极性,保障捐献器官获取工作高效、可持续运行。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医保局依职责对OPO、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以及移植医院的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收付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加强对辖区内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OPO、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以及移植医院涉嫌违反《价格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及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OPO所在医疗机构未设立单独的OPO银行账户或未在依托单位银行账户下进行独立核算、未建立器官获取使用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制度的,应当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移植医院未将器官获取费用全部纳入医疗机构财务统一管理的,应当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移植医院:使用捐献器官完成移植手术的医院。

(二)捐献医院:人体器官捐献者或潜在捐献者所在医院。

(三)器官损失:在器官获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器官获取、获取后弃用器官或移植后发生原发性无功能的情况。

(四)器官段:根据移植实际需要,按照器官解剖结构切取的具备相关生理功能的部分器官。

(五)服务主体:包括器官获取过程中,向OPO提供或者受OPO委托提供捐献者评估、识别、上报、维护、检验、检查、分配、转运、死亡判定、样本留存、尸检、遗体修复及善后,捐献协调、见证与审核、伦理审查,器官获取手术 和辅助性医疗服务,器官质量评估、保存、修整、灌注和转运等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个人。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来源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器官捐献补偿金给多少,什么时候给

据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网站1月20日消息,日前,天津市卫健委等6部门印发《天津市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天津市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试行)》。两份文件全文如下:

天津市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持续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可及性,维护人体器官捐献公益性,促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价格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角膜等人体组织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中捐献器官获取是指由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按照人体器官捐献、获取法定程序,根据人体器官获取标准流程和技术规范,进行器官评估、维护、获取、保存、修整、分配和转运等移植前相关工作的全过程。

本细则中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管理,是指明确捐献器官获取成本的构成,合理测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规范收费标准形成机制并进行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 OPO运行应坚持公益性,以非营利为原则,收费标准制定应当以成本补偿为基础,统筹考虑获取过程中的资源消耗、技术劳务价值和群众可承受程度。

OPO依托单位、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以及移植医院对本机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上述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OPO依托单位和OPO所在医疗机构应当指定财务工作人员负责OPO财务管理,并对OPO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捐献器官获取过程中发生的服务和资源消耗,由OPO向服务主体付费,列入OPO获取捐献器官的成本。

第二章 获取成本

第六条 捐献器官获取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器官捐献者相关的成本、器官获取相关的成本、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的成本等。

第七条 器官捐献者相关成本包括:

(一)捐献者医学支持成本。包括捐献者及潜在捐献者评估、器官功能维护、检验、检查、转运、死亡判定等成本。

(二)样本留存成本。主要因医学需要,留存捐献者血液、尿液、淋巴结及其他组织标本等成本。具体包括:标本获取耗材、标本保存试剂及耗材、保存设备使用费用以及相关人员劳务等成本。

(三)遗体修复及善后成本。包括遗容修整、遗体转运、丧葬、尸检等成本。

(四)器官捐献管理成本。主要为完成器官捐献法定流程所付出的管理成本。

第八条 器官获取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器官获取手术成本。包括捐献器官获取、器官劈离、手术室使用、以及与手术相关的医学检查检验等辅助性医疗服务等成本。

(二)器官医学支持成本。包括器官质量评估、器官保存、器官修整、器官灌注、病理评估、检查检验等成本。

(三)器官转运成本。包括将获取后的器官转运至移植医院的人力、设备、交通及食宿等成本。

第九条 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器官捐献者家属在依法办理器官捐献事宜期间的交通、食宿、误工补贴等成本。

第十条 在测算捐献器官获取的直接成本时,应当涵盖捐献器官损失成本。器官损失率超过最近三年全市年平均水平的,超出部分不纳入捐献器官获取成本。

第十一条 捐献器官获取的间接成本指OPO运行和管理成本。

第三章 获取收费

第十二条 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按照捐献器官类型分别制定,用于弥补OPO获取捐献器官的成本。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测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在核算全市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成本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及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该收费标准执行。市卫生健康委收集并及时将其他省市捐献器官获取收费项目及标准提供给相关移植医院。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市OPO定期测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测算周期不超过2年。本市OPO捐献器官获取成本平均增幅或降幅超过5%时,可以由OPO所在医疗机构提请市卫生健康委调整获取收费标准。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发改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测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根据测算结果,动态调整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OPO应当设立单独的OPO银行账户或在OPO依托单位银行账户下进行独立核算,对捐献器官获取相关资金进行独立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严禁出现规避监管的账外账或“小金库”等情况。

第十六条 捐献器官获取费用由移植医院代收。移植医院代收费的标准即提供器官的OPO所在省份执行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不得加价,不得在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外擅自向患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移植医院应当将代收的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全部纳入医院财务管理,禁止账外流转。移植医院在收取费用后,公立医院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患者开具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填写项目为“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应据实开具,不得少开、虚开,不得伪造或修改。

第十八条 移植医院应当及时向分配捐献器官的OPO支付代收的捐献器官获取费用,OPO收到费用后应当向移植医院提供符合财务入账要求的凭据,填写项目为“捐献器官获取费用”,移植医院据以入账。

第十九条 OPO在收到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向捐献医院、红十字会等相关服务主体和捐献者家属等支付各类获取相关成本费用。

(一)器官获取手术成本相关项目的费用,可按照服务主体执行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标准支付。

(二)捐献者及器官医学支持成本的相关项目的费用,可据实结算或与器官捐献医院等服务主体协商支付,结算标准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OPO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费用,按照其采购价格据实与供应商结算。

(四)器官转运、遗体修复及善后、捐献者家属相关的非医学等费用,我市相关部门规定了项目收费标准或补偿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可与服务主体提供方协商支付。

(五)支付人力成本、技术劳务等管理成本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亦可结合差旅补贴、加班补贴与绩效激励等方式支付。

OPO支付本条规定的相关成本费用时,应当根据费用性质取得相应结算票据或费用证明。OPO、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以及移植医院,应当严格规范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收付费管理,建立完善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收付费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并落实。

第二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出台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规定,建立符合捐献器官获取工作特点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OPO、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应当根据人体器官获取工作特点,结合近三年内器官捐献工作情况,制定捐献器官获取工作的绩效管理方案,并依据绩效管理方案发放,充分调动器官捐献与获取工作积极性,保障捐献器官获取工作高效、可持续运行。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医保局依职责对OPO、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以及移植医院的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收付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加强对辖区内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OPO、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以及移植医院涉嫌违反《价格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及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OPO所在医疗机构未设立单独的OPO银行账户或未在依托单位银行账户下进行独立核算、未建立器官获取使用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制度的,应当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移植医院未将器官获取费用全部纳入医疗机构财务统一管理的,应当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移植医院:使用捐献器官完成移植手术的医院。

(二)捐献医院:人体器官捐献者或潜在捐献者所在医院。

(三)器官损失:在器官获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器官获取、获取后弃用器官或移植后发生原发性无功能的情况。

(四)器官段:根据移植实际需要,按照器官解剖结构切取的具备相关生理功能的部分器官。

(五)服务主体:包括器官获取过程中,向OPO提供或者受OPO委托提供捐献者评估、识别、上报、维护、检验、检查、分配、转运、死亡判定、样本留存、尸检、遗体修复及善后,捐献协调、见证与审核、伦理审查,器官获取手术 和辅助性医疗服务,器官质量评估、保存、修整、灌注和转运等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个人。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天津市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试行)

器官捐献补偿金给多少?由谁支付?

天津发布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对公民安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影响:

• 捐献者及家属安全方面:明确收费标准,涵盖捐献者医学支持、遗体修复及善后等成本。可确保捐献者在生命支持、器官维护等方面得到更专业的医疗保障,降低因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或成本考虑而影响救治的风险。规范的遗体修复及善后处理,能让捐献者家属更安心,减少不必要的担忧。

• 器官接受者安全方面:该标准以成本补偿为基础,可保证OPO有稳定资金用于器官获取相关工作,确保器官获取、保存、转运等环节按标准操作,提高器官质量和移植成功率,降低因器官质量问题或转运不当等带来的手术风险和术后并发症风险。同时,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可防止器官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保障器官来源合法、安全,让接受者能放心接受移植手术。

• 社会层面公民安全方面:通过规范收费管理,能提升公众对器官捐献事业的信任度,鼓励更多公民参与器官捐献,增加器官供给量,缩短患者等待时间,缓解器官供需矛盾,减少因器官短缺引发的非法器官买卖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器官捐献补偿金给多少多久下来

原标题:2019年中国器官获取组织大会在武汉召开 我国器官捐献、移植数量均居世界第二

2月28日,2019年中国器官获取组织大会在武汉召开。2018年我国完成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6302例,加上2545例亲属间移植,每百万人口年捐献率(PMP)达到6.8,创历史新高;182家具备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共完成器官移植手术20201例,较2017年增加21%,捐献、移植数量均位居世界第2位。本次大会由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联合主办。来自全国器官移植界的380多名专家和多名国际器官捐献和移植专家参加会议。

人体器官捐献数与移植数

均居世界第二

2018年,中国人体器官捐献数与移植数均位居世界第二。预计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全球第一器官移植大国。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介绍,自2015年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成为我国器官移植供体的唯一合法来源以来,中国公民器官捐献事业取得长足进步。截至2018年底,我国已累计完成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2.1万例,捐献大器官突破5.8万个,累计实施器官移植手术超过6万例。肝脏、心脏、肺脏移植多个单中心移植数量位居世界前列,患者生存率等质量指标已与国际水平持平,部分指标明显优于国际水平。

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人数近100万

当生命不可挽救时,自愿、无偿捐献器官,让生命以另外一种方式延续,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月31日,我国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人数992540人。其中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施予受”器官捐献网络平台志愿者登记人数,截至2019年2月28日18时,已成功登记807096人。

肾移植供需比例缺口最大

最新的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182家具备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共完成器官移植手术20201例,较2017年增加21%。

黄洁夫介绍,目前我国肾脏移植供需比例约为1:3,即每3个需要肾移植的尿毒症患者,只有一个能获得移植机会;与此相对应,肝脏、心脏移植的比例接近1:1。我国正通过日臻完善的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让人体器官资源得到公平、透明、高效的分配。

与此同时,我国器官移植技术达到新高度:肝脏移植技术实现国际领跑;供受者血型不相容肾脏移植技术得到突破;单中心心脏移植临床服务能力居世界前列,移植技术突破6小时禁区。

器官移植

有望全部纳入医保体系

黄洁夫介绍,2020年前我国将在目前182家器官移植医院基础上,优化器官移植临床服务资源布局,有序增加移植医院数量,并从肾移植开始,逐步把肝脏移植、心脏移植等纳入医保体系。

据了解,武汉市及湖北省大部分地区已将肾脏移植纳入医保范围。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周江桥介绍,该院去年做肾移植的患者共有412人,其中住院及手术费用可以报销一半,约10万元,术后维持费用每月还可以报销1万左右,大大减轻了患者负担。

是否可以给予捐赠人部分补偿?

谈到捐赠补偿,黄洁夫无法接受,“如果捐赠器官都要补偿,这与买卖器官有何区别?”他提倡用社会主义人道的救助体系来代替经济补偿。

对于器官捐献无偿,而患者使用有偿的疑问,黄洁夫表示,器官获取、保存、运输、移植都会产生相关费用。实际上我国器官移植的费用在全世界是最低的,比如肝脏移植,美国总费用是60万美元,而我国不到60万人民币。

关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微信公号

可登记器官捐献

本次大会上举行了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施予受”器官捐献网络平台上线仪式,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还向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捐赠100万元,用以支持器官移植事业发展。

据悉,“施予受”器官捐献志愿者登记系统已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对接,关注医院微信公号“武汉大学人民医院”(ID:rmhwhu),在公号菜单“个人中心”中的“个人信息”,即可找到“器官捐献登记”。

记者伍伟 通讯员杜巍巍 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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