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与滞留区别
留置和滞留存在以下区别:
(一)法律概念方面
1. 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方式。例如在《民法典》规定的留置权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滞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更多是一种行为状态的描述,表示停留、迟延的状态,如车辆因故障滞留在公路上,这只是一种物理性的停留,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内涵。
(二)主体方面
1. 留置权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产生的,并且有严格的法定条件。
2. 滞留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或物,主体不特定,可以是交通工具的滞留、人员的滞留等,没有像留置那样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
(三)产生的后果
1. 留置的后果是债权人对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等法定权利。
2. 滞留一般只是造成某种现状的持续,可能会产生一些衍生的影响如费用增加、时间延误等,但没有像留置那样明确的法定权利产生。
二、留置是否扣除刑罚
留置与刑罚是不同性质的措施。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措施的一种,而刑罚是法院对犯罪人适用的处罚。
留置期间不直接等同于刑罚的扣除。留置主要目的在于调查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如果最终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之前被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这一规定是考虑到留置与刑罚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等方面的关系而作出的一种合理安排,确保在整体的法律责任承担上有一个相对合理的衔接。
三、留置权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一)留置财产
1. 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可留置定作人交付的原材料。
2.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若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可就该物整体留置。
(二)通知义务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并且要通知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内履行债务。宽限期一般不少于两个月,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三)优先受偿
如果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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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留置权人如何行使留置权,留置权行使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