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留置一般是留置多久
立案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中的一种。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留置的期限规定是为了在保证监察机关能够有效开展调查工作的同时,也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工作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依法进行。
二、留置案怎样区分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留置案主要从以下方面区分:
(一)适用对象
留置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这就与其他普通违法犯罪案件在对象上有所区分,其针对的是具有特定身份且涉及职务方面严重问题的人员。
(二)案件性质
1. 从职务违法角度看,比如存在严重违反公职人员廉洁要求,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且情节严重等情况。
2. 职务犯罪方面,像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严重损害公职廉洁性、公共利益等犯罪行为相关的案件。这些与一般刑事犯罪案件在犯罪构成、侵害法益等方面存在不同,普通刑事犯罪更多涉及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非职务性相关的犯罪行为。
(三)证据要求
留置案在证据方面,重点关注职务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证据,如职务行为的流程、权限范围、决策过程等,以证明被调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其职务相关,这与非职务类案件在证据重点和收集方向上有差异。
三、什么单位才有留置权
留置权可因法定事由由以下单位享有:
(一)保管合同中的保管单位
当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运输合同中的承运单位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单位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行纪合同中的行纪单位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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