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接到一个案件的咨询,案件当事人向一家建筑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为该公司所承包的一个河道进行疏浚工程提供挖掘机租赁服务,但由于当时正值洪峰雨季,且保管不善,致使挖机被洪水冲走受损,修缮费用达到二十多万元。双方就挖机修理费用承担未能达成一致。那么挖机的修理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一方面:该案是否属于因不可抗力致损而无责呢?当时正值夏季洪峰雨季,施工时间段,当地县气象局发出了气象通知,并且预估了洪峰的时间。那么这个应当就是可预估的一个灾害发生时间,那么这个首先应当就可以排除不可抗力而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那么该案的赔偿责任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对方认为因为咨询方在提供挖机的同时提供了驾驶人员,因此咨询方当事人与其之间为一个承揽关系,根据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那么机器设备应当是由承揽人自行做好管理保管措施。因此,是由于咨询方当事人未能做好管理工作通知驾驶操作人员驶离河道,应当由咨询方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笔者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租赁合同的关系,两种关系的风险承担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如成立承揽关系,那么该挖机应由承揽人自行妥善保管,而租赁关系则由承租人保管。承揽关系与提供驾驶员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承揽关系的根本在于: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人力、物力,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这也是区别承揽关系与租赁关系的根本所在。且有相关证据能够表明挖机的费用是按期结算,并不与结果挂钩。因此笔者认为双方应当是租赁关系。还有一点,从税务的角度来讲,承揽工作所交税的税率与租赁所交税的税率并不一致,这点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所缴纳税款时税票上能够得以体现。
但总的来说,对于进行商业活动时,还是需要通过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合同的约束,才能更好的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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