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同居关系,如何处理同居的分手问题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皮君冬

同居关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在同居关系无法维系后,可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问题。其中解除同居关系不能单独提起诉讼,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除非有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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