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9月1日起施行,严于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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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下称《排放标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排放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相关限值严于国家标准。

标准适用的范围

我国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均遵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在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在没有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其余均执行综合性排放标准。

也就是说,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文件要求。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应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概括起来可以理解为,综合排放标准为一般法,行业排放标准为特别法;特别法有规定的,按特别法执行,特别法无规定的,按一般法执行。

➽我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几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规定了重点地区:我省《排放标准》3.19条规定,重点地区: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行政区域。

规定了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1

2 2

苯系物1

40 3

NMHC

80 4

TVOC2注3

100

注1: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注2: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

TVOC的物质。

注3: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规定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在该章节中,对执行范围与时间、VOCs物料存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监测方法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排放标准》在前言规定,该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因此,对于标准文件的技术内容,必须强制执行。

规定了VOCs 泄漏认定浓度: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泄漏认定浓度

单位:μmol/mol

适用对象

泄漏认定浓度

气态VOCs物料

500

液态VOCs物料

挥发性有机液体

500

其他

100

规定了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NMHC

6

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企业边界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1

0.1

2

甲醛

0.1

3

丙烯醛

0.1

4

丙烯腈

0.1

5

硝基苯类

0.01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国家标准

综合排放标准:

综合类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该标准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该标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该标准于1994年1月15日起实施,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通用类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该标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该标准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尘黑度的排放限值。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该标准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行业排放标准:

工业类

►制药类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该标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该标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涂料类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该标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电力、电池类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该标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该标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电池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石油、天然气、储油、石油化工、煤炭以及焦化类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该标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加油站在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该标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该标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07),该标准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油罐车在汽油运输过程中的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该标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同时对温室气体甲烷的排放提出了协同控制要求。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该标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 21522—2008),该标准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煤矿瓦斯排放限值以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煤层气排放限值。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该标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该标准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该标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冶金类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该标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铁矿采选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该标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该标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该标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该标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轧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该标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炼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该标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玻璃类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该标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电子玻璃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该标准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砖瓦、水泥、陶瓷类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该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砖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该标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该标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设施技术要求、入窑废物特性要求、运行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的水泥产品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该标准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有色金属、合金类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该标准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钒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该标准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铝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该标准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稀土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该标准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镁、钛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2010),该标准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该标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该标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 —2010),该标准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铜、镍、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该标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化工类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该标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要求。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该标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该标准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该标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该标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硫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该标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硝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其他类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84),该标准于1985年3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工业废水、废气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该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全国船舶工业的船厂、造机厂、仪表厂、武备厂等。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该标准于2004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主要有以下特点:1.适用于味精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噪声污染控制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管理;2.以味精工业清洁生产工艺及治理技术为依托,确定味精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3.现有排放源分时间段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4.该标准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分级。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该标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该标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农业面源污染类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该标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生活类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该标准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30770-2014),该标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该标准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2015),该标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火葬场区域内遗体处理、遗物祭品焚烧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我省标准

综合排放标准:

综合类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该标准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该标准于2022年9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

通用类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该标准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行业排放标准

汽车工业及汽车用油类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 2010),该标准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 VOCs)排放量限值,工艺过程 VOCs 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和汽车制造业控制 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44/T594-2009),该标准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遥测法实时检测在道路上行驶的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检测方法、数据处理和结果判定原则。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该标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该标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标准和测试方法,用于对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气烟度检测或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烟度检测。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 632—2009),该标准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车用柴油(粤Ⅳ)》(DB 44/695-2009),该标准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其他工业类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该标准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该标准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依据印刷版式和承印材料的不同,规定了不同印刷油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 VOCs)含量限值,规定了工艺过程的 VOCs 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 VOCs 监测方法及印刷行业控制 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818-2010),该标准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和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7-2010),该标准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根据制鞋行业工艺及治理技术特点,规定了制鞋企业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的生产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制鞋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4/1837—2016),该标准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集装箱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要求,集装箱制造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60-2019),该标准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59-2019),该标准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农业面源污染类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该标准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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