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2023,征地补偿标准多少钱一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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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2023,征地补偿标准多少钱一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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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咨询

来源:找法网

 土地是农民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农民的土地是归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在实践中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的情形是非常多的,征收集体土地是需要进行补偿的,那么2020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呢?

  一、2020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补偿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三、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征地补偿协议书范本

征地的补偿标准依据各地区的土地实际情况而定。国家征收农民的土地,应当给予农民安置费,还有征用土地费,等等费用,且国家在征地之前,就应当对被征地用户进行通知以及补偿实行先补后政策。征地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国家征收土地,所有的被征地者都可以获得征地补偿费。一般是根据被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农村农民安置的补偿费以及地面上的附着物补偿费还有各种青苗补偿费来进行补偿的。具体的补偿金额,应当根据当地发放为准。

二、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综上所述,国家占据了土地就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依据对土地被占用者做出补偿,在对被占用土地进行补偿前会先对土地进行价值的评估评定,价值评定依照该土地被占用前三年进行评定并根据其实际使用价值做出赔偿的大致范围确定最后进行具体赔偿。

征地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享有哪些权利?

1、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3、申请预征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4、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5、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6、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7、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8、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9、土地复耕权。土地征收批复2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农民房屋拆迁后有哪几种拆迁(安置)形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安置形式:货币补偿安置、异地建房安置(也称产权调换)、划地自建安置、异地移民安置。

农民土地被征收应当获得哪些合理补偿?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4、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费。

征地补偿款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样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今天我们的讨论就先到这里了,各地政策不同,农友们想要了解详细的问题,可以去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当然,也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小农菌期待与你的交流。

征地补偿纠纷哪个部门解决最有效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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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新制订的《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通过并公布,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新规就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管理等领域均与去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衔接,在具体细节规定上展现了经济发达地区的特点和实力,在保障被征地农民权利方面亮点颇多。

本文,在明律师就第一时间为大家带来新规中该部分内容的解读,看看征收方需要走哪些法定程序才能合法地征收农民的土地。

【亮点一:征地“六步走”才有望获批】

在新规“先签约,后报批”的结构下,征地依法报批前的必经步骤就是被征地农民救济权利所必须把握的关键。一旦这些步骤都走过去了,只剩下“个别户”来面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那么局势就已经对被征地农民很被动了。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同时,新规还明确涉案项目必须符合公共利益,涉及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还应当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请注意,这里面提及的6个步骤就是法定的征地报批前程序的主轴,也是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行为依法审查的重点。

笔者着重提示一下各位最终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环节。《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签约)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利益,并附各权利主体签名或者盖章。

也就是说,若征地行为同时涉及承包地、宅基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那么补偿安置协议就需要分别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的农户、土地经营权人或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住宅房屋的所有者签订。

若宅基地上房屋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则应当确保每一位家庭成员的补偿安置利益均在协议上有所体现,仅与户主一人签约的做法是不够严谨的。

农民朋友们要记住,上述6步大家必须都能完整地“见着”,而不能“只听说过但是却没见过”,更不能连听都没听过就让签协议了。如果出现最后一种情况,农民要坚决暂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亮点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新规的程序中什么情况下征收方才能申请法院对农民的房屋、土地强制执行,无疑是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问题。

目前的实践中存在两种规定方法:一是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要求,将与征收补偿决定意义相似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敲门砖”,不再设置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一步骤;

二是严格适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加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一新步骤的基础上沿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规定,形成二者一先一后相加,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新程序。

当然无论是上述哪种理解,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内容都将发生一定的变化。原有的补偿安置内容将被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所替代,仅规定限期交出土地、腾退房屋的强制执行内容。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采纳了后者,在第35条中规定如下:

1.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家注意,即便被征地农民已经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中同意了交地腾房。只要其未实际履行,征收方也不得仅凭协议就自行强制拆房、占地,而是同样需要在催告后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换言之,在农民不配合的情形下,最终的路径将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协议+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这么走的,其强制拆除、占地行为都涉嫌程序违法。光有一份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不足以跑去申请法院来强拆房屋的。

【亮点三:“超小”宅基地控制面积和鼓励自愿有偿退出】

除去对农村征地的直接规范,广东省的这份新规中还有一些关于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也颇有看点。

1.“超小”的宅基地控制面积。此前我们提到过,中原地区的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一般在150到200平方米左右。不过在人多地少、城市化率高的广东省,这一数字就要小很多了。

《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80到150平方米,这就是广东省的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了。如果你家恰好占了好几百平方米的“大宅基地”,到底有没有规划、用地许可手续,可真得自己先好好查查了。否则到了征地的时候,补偿安置利益“打折”将是大概率的事情。

2.打通“闲置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换阀。宅基地不用征收为国有也能用来搞建设项目?完全有可能。《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农村村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的宅基地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用途,或者复垦为农用地。

也就是说,对于农民进城落户造成的闲置宅基地,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转换通道”已被开启。通过农户与村集体的约定,就有望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保留和使用权的盘活利用,无需国家征收宅基地也能用于相应的建设项目。

而若走“复垦为农用地”这条路,则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典型操作,可在无需征收的情况下进行“协议搬迁”。

这些做法较征收都有更大的灵活性,也会有更多的市场主体介入,但前提是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不能逼着农民“退出宅基地”。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广东省的土地管理新规具备显著的地域特色:强制征收与协议搬迁相结合,为“三旧改造”(部分可与城市更新项目重叠)中的程序转换预留了切入空间(第44条),开发商、村集体等市场主体和县、乡政府都能在其中有丰富的发挥空间,留给农民的选择也是多样的。

大家要在充分保障自身知情权的基础上明晰所涉项目性质,遇到弄不懂的问题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让新规所预留的权利救济“窗口”充分为我们所用,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表决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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