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札记——合同规范的体系理解,探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宋涵

广义的合同规范:包括《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第七章“代理”、其他各编所涉及到的各种协议,比如:委托监护协议、发起人协议、抵押合同、地役权合同、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夫妻离婚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其他单行法涉及到的合同。

合同法演变:自一九九九年颁布合同法到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一共颁布了十多部涉及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包括合同法解释一解释二,商品房买卖解释建设工程合同解释,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二,技术合同解释、旅游合同解释、旅游纠纷解释、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买卖合同解释、融资租赁合同解释、民间借贷的解释等。民法典颁布后,合同法废止,解释一解释二内容已经部分的纳入了民法典,但是又重新制定颁布了商品房买卖解释、建设工程解释、合同解释、技术合同解释、旅游纠纷解释、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买卖及合同解释、融资租赁合同解释,民间借贷解释等。司法解释比原来的旧版本的条文数量都有所减少,原因就是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部分,比一九九九年的合同法部分更加完善了。

“债总”思维:法定之债共7种,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以及其他法定之债。第三编“合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债的不履行责任的下位概念),均适用于合同之外的其他各种债。第三编合同编,很多时候用语上也并非合同而是债权债务,所以是以立足合同之名义,胸怀规范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之实质。

合同规范的兜底:无名合同、非财产(人身关系)类的协议、合同之债以外的其他债,均以合同总则以及与之最类似的有名合同规范作为兜底。

合同之债与其他债的区别:除了债的产生原因不同,在成立生效上有差别,在债的消灭原因上也略有差别。其中,合同之债的消灭原因,除了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这几种共通原因,另外多了个“解除”。且,合同解除导致合同之债消灭,并不影响其他债的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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