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改变,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邵博涵

小花与小帅2000年结婚后,小花将户口迁移到小帅所在村并分到承包地1亩。2005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离婚判决书中表述“女方责任田在男方处,男方应付给女方部分口粮折款”,“女方适当返还男方所买其他衣物折款部分,以女方应得口粮折抵”。小花分到的1亩承包地一直由小帅耕种,直到2010年被开发区建设征用,开发区按照一定标准每年给予承包人补偿,小花分到的承包地1亩的补偿款,一直是由小帅领取,已领取十次。2018年9月小花曾向村集体负责人提出由其领取1亩承包地的补偿款,因为小帅不同意,村集体不能办理。小花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22年前离婚判决中小帅用衣物折款冲抵给予小花适当口粮折款的表述,不能认定小花在小帅村集体分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失。小花对在离婚前所分的1亩承包地仍然是享有承包经营权,承包地被建设征用后的补偿款应当由承包经营权人小花享有。‍

从长沙小花的案件中我们应该了解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属于农民的基本权利。离婚一般导致女方不能直接耕种承包地,于是有时就会默认由男方来耕种原本属于女方的承包地,同时也可以获得一定收益,此时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也会受到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像小花这种情况,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虽然已经离婚,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是归小花所有的,承包地被建设征用一类的情况下所可以获得的补偿款也是应由该小花享有,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受到法律保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小帅因耕种小花承包地所获得的收益应当是要返还给小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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