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当地法院判决公开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彭某于2011年入职长沙某公司,双方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彭某岗位为检验员,月薪为2800元。2016年12月,彭某因岳父身患癌症转院需要陪护,在工作群先后多次向主管请假,但主管以业务集中、多人休假为由不予批准。
彭某在请假未果的情况下,第二天直接去陪护岳父了。第三天上班后找其主管补假遭到拒绝,遂与主管产生了冲突、发生了口角,后来该公司以彭某无故旷工,辱骂领导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彭某于是提起了仲裁。
仲裁委认为,彭某签收过的公司《员工守则》规定,连续旷工达二日,公司可与解聘,而彭某旷工只有一天,不符合劳动解除的条件,裁决支持彭某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申请主管领导作为证人作证。证人详细讲述了彭某辱骂,威胁自己的事实。虽然彭某强调自己岳父病危住院才请假的,并向主管领导履行了请假手续。但一审法院认为彭某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没有得到领导批准,仍然属于旷工。并且彭某存在辱骂领导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判决支持公司不支付赔偿金的诉请。
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两次向领导请假,并表达需要帮助岳父转院情况紧急,希望得到批准。而公司请假制度过于严苛,对员工缺乏怜悯之心,未尽到善良人之义务,有错在先,彭某旷工和辱骂领导在后。认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过错,但同时指出,彭某应当检讨自己的行为,在与领导沟通问题时,行为失当,致使矛盾升级,应该吸取教训。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彭某赔偿金39108元。
这个案例说明在对待类似问题上,制度是死的,人是灵活的,无论是劳动者还是公司,在实践中,都必须得考虑到实际情况,如果有关情况确实事出有因,公司的管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其实对于一个企业来讲,想要发展壮大,员工是最大的财富,不能只把员工当成赚钱的机器,更要对员工有人情关怀。只有让员工对公司有归属感和凝聚力,企业才能有持续长远发展的不竭动力。
我是长沙劳动仲裁纠纷律师杨律师,有任何问题欢迎来向我咨询,我会尽可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怎么算旷工行为违法
●怎么算旷工行为
●如何算旷工
●怎么算旷工行为人员
●如何认定旷工行为
●如何界定旷工
●怎样算旷工离职
●如何确定旷工处理规定
●怎么算旷工行为
●怎么才算是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