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可以买卖可以办过户吗,农村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俞涵桂

安置房可以买卖可以办过户吗,农村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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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可以买卖吗?合法吗

来源:广安日报-广安在线

案情简述:

武胜人邹某与刘某系同学关系,在同学聚会期间,邹某向刘某透露自己有一套电梯房出售,恰逢刘某需要购买房屋。2020年2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邹某将涉案住房以56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刘某按照约定先给付了18万元购房款。

2020年9月15日,刘某以涉案房屋系安置房、现无不动产权证书且无法立即过户等理由起诉邹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房款。武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后,刘某上诉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诉结案。

2021年4月,邹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给付剩余房款3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至此,双方矛盾加剧。

考虑到买卖双方矛盾较大、安置房买卖跨度时间长等特点,受理该案后,武胜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从尽力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成功化解双方矛盾,刘某与邹某达成了一致意见:解除购房合同,邹某退还刘某购房款。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刘畅胜介绍,近年来,因城市改造等带来的拆迁安置越来越多,相应的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加。

刘畅胜说,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取决于安置房是否产权明晰,一般房屋需要有不动产权证书。具有明晰产权的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产权登记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是可以进行上市交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买卖安置房时要查验其不动产权登记信息,避免安置房的产权不明晰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此外,安置房买卖与普通商品房买卖过户需要花费的费用也不一样,买受人也需要特别注意。

本案中,邹某的房屋系安置房,现无不动产权证书并且无法立即过户,故法院兼顾双方利益,最终解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刘某购房款。(武胜记者站 肖雪 广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婧)

本文来自【广安日报-广安在线】,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

安置房可以买卖吗怎样签合同有效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商品房价格的不断上涨,拆迁安置房以其相对低廉的价格吸引了不少购房者的目光。那么安置房究竟能不能买?买安置房需要注意些什么?8月10日,大河网记者联系到郑州惠济区法院法官张文海,让他通过自己审判过的一起案例来告诉你安置房该如何买。

【案例】

买安置房不成遭遇退款难 买方起诉索赔

2016年7月,胡某和林某签订了《安置房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由林某将其位于郑州市的某套90㎡的安置房出售给胡某。签订合同的第二天,胡某就将全部购房款转入了林某的银行账户,林某也为此向胡某出具了一张收据。

然而此后,由于就安置房的朝向、户型等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胡某向林某提出,这套安置房不想买了。林某同意后表示,其会在一个月内将全部购房款归还完毕。为此,林某还向胡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然而,令胡某没想到的是,约定的退款日到期后,林某却没能将购房款退还。胡某多番讨要之下,林某仅支付了35万元,余款14万余元迟迟未付。由于就退款及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胡某将林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对方归还剩余14万元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庭上,林某辩称,其并非不愿偿还胡某剩余欠款,而是因为其曾与胡某协商,愿意为胡某更换另一套房屋,而胡某并未同意,且双方买卖房屋的意思是真实的,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其自身行为也算不上构成违约,所以不应该赔偿违约金。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林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胡某欠款135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由于判决生效后,林某并未履行,胡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林某同执行干警玩起了“躲猫猫”,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随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林某微信钱包内有千余元存款,为及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遂立即依法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

得知自己的微信钱包被冻结后,感受到法律强大威慑力的被执行人林某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于8月8日履行了法院判决。

【提醒】

购买安置房需谨慎避“坑”,要注意这几点

“当前,商品房价格不断上涨,拆迁安置房以其相对低廉的价格吸引了不少购房者的目光,虽然不同于小产权房的交易为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符合一定条件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土地性质等原因,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的买卖仍存在一定的区别,且实践中买卖安置房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由此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张文海说。

张文海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确有必要购买拆迁安置房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提前熟悉安置房过户政策。因安置房房产交易受政策影响比较大,在购房前,首先一定要对安置房过户政策及交易条件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二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在确定选择购买安置房时,要注意核实房屋性质、现状、权属等关键信息,特别要注意核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是否齐全,还可以要求查看房东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其他可证明该房产权属问题的相关凭证,从而对卖家的身份(包括是否有权处分、共有人信息等)进行必要的核实。

三要注意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一定要同卖方签订书面合同而不是仅进行口头约定,如果签订的是格式合同,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并在必要时在合同中就容易引发纠纷的税费支付方、落户问题、过户时间以及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承担等增加附加条款约定,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线索提供:鲁维佳 朱永哲)

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能办房产证吗

拆迁安置房相较于普通商品房,凭借其价格优势吸引了众多购买者。但购买拆迁安置房可能会面临产权、政策、办证等方面的问题。那么,这些拆迁安置房是否能像普通商品房一样买卖?在买卖过程中倘若产生纠纷又当如何处置?

图源网络(侵删)

近日,

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涉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案件,

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9日,原告韦某与被告龚某自愿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约定龚某将其位于宾阳县城某农贸市场属于拆迁安置房的房屋出售给韦某,韦某当天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购房定金30000元给龚某。

2021年9月12日,应被告龚某的要求,原告韦某又支付了10000元购房定金给龚某,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

上述两份《双方协议》都明确约定被告龚某在收取原告韦某的购房定金后要积极处理案涉房屋的办证事宜,被告龚某取得案涉房屋房产证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23年8月29日。2021年9月12日签订的《双方协议》还约定了如被告龚某存在迟延办证的违约行为,龚某应退还定金40000元给原告韦某,并支付违约金80000元给韦某。

约定取得房屋产权证件的时间届满后,该房屋至起诉时尚未取得相应的权利证书,原告韦某向被告龚某主张其不再购买该房屋,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02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韦某与被告龚某就拆迁安置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现因拆迁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件未办理好,原告韦某主张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由被告龚某返还收取的40000元购房定金,符合双方约定,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韦某诉称被告龚某存在迟延办证的违约行为要求龚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80000元,但拆迁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件办理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应的政策要求来进行,能否在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不确定,非当事人可左右。原告韦某在签订案涉协议时对该房屋的产权性质是明知的,对购买该类型房屋的风险应有基本的认知和判断。

原告韦某与被告龚某在协议中约定房屋产权证件取得的时间并约定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属于事实上可能存在的“不能”,韦某现根据已事实上不能的事由,主张龚某违约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8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但被告龚某已依据《双方协议》收取了房屋买卖的定金,合同解除后依法应向原告韦某支付资金占用费。

03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在2021年8月29日签订的《双方协议》及2021年9月12日签订的《双方协议》;被告龚某返还定金4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给原告韦某。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因房地产征迁而给予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是被拆迁人因财产被征收而获得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属于被拆迁人的一项财产权利,被拆迁人将其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转让。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此类安置房买卖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拆迁安置房买卖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安置房在满足政府部门相关的管理性规定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

原标题:《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阅读原文

来源:桂雁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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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可以买卖么

拆迁安置房相较于普通商品房,凭借其价格优势吸引了众多购买者。但购买拆迁安置房可能会面临产权、政策、办证等方面的问题。那么,这些拆迁安置房是否能像普通商品房一样买卖?在买卖过程中倘若产生纠纷又当如何处置?

图源网络(侵删)

近日,

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涉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案件,

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9日,原告韦某与被告龚某自愿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约定龚某将其位于宾阳县城某农贸市场属于拆迁安置房的房屋出售给韦某,韦某当天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购房定金30000元给龚某。

2021年9月12日,应被告龚某的要求,原告韦某又支付了10000元购房定金给龚某,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

上述两份《双方协议》都明确约定被告龚某在收取原告韦某的购房定金后要积极处理案涉房屋的办证事宜,被告龚某取得案涉房屋房产证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23年8月29日。2021年9月12日签订的《双方协议》还约定了如被告龚某存在迟延办证的违约行为,龚某应退还定金40000元给原告韦某,并支付违约金80000元给韦某。

约定取得房屋产权证件的时间届满后,该房屋至起诉时尚未取得相应的权利证书,原告韦某向被告龚某主张其不再购买该房屋,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02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韦某与被告龚某就拆迁安置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现因拆迁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件未办理好,原告韦某主张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由被告龚某返还收取的40000元购房定金,符合双方约定,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韦某诉称被告龚某存在迟延办证的违约行为要求龚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80000元,但拆迁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件办理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应的政策要求来进行,能否在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不确定,非当事人可左右。原告韦某在签订案涉协议时对该房屋的产权性质是明知的,对购买该类型房屋的风险应有基本的认知和判断。

原告韦某与被告龚某在协议中约定房屋产权证件取得的时间并约定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属于事实上可能存在的“不能”,韦某现根据已事实上不能的事由,主张龚某违约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8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但被告龚某已依据《双方协议》收取了房屋买卖的定金,合同解除后依法应向原告韦某支付资金占用费。

03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在2021年8月29日签订的《双方协议》及2021年9月12日签订的《双方协议》;被告龚某返还定金4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给原告韦某。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因房地产征迁而给予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是被拆迁人因财产被征收而获得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属于被拆迁人的一项财产权利,被拆迁人将其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转让。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此类安置房买卖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拆迁安置房买卖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安置房在满足政府部门相关的管理性规定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

来源:南宁中院、宾阳县法院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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