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达到无偿转让财产目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2018年8月,一则武汉债务合同案例,康某向李某借款多次,双方也写了欠条但康某之后一直未按约还款。李某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康某归还本金及利息10万余元。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判决生效后,因康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未收到涉案款项。但李某了解到,2019年2月底,康某与妻子胡某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财产包括房子都归儿子康小某所有,婚前和婚后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
2019年3月,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家中亲戚转给康某80多万,用来偿还银行的抵押借款本息并办理了涉案房产的解押手续。同日,夫妻两与儿子签订了一份武汉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以24万元低价转让给康小某,并将房产转移登记在康小某名下。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李某认为,康某夫妇为了逃避债务,恶意串通康小某转让房产,损害了自己的一个合法权益,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武汉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已过户在康小某名下的房产恢复登记在康某夫妇名下。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康某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与胡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涉案房产赠与康小某,且自愿偿还该房的抵押借款。该案中康某明显具有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意思,债权人李某有权主张撤销。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康某为了达到无偿转让财产的目的,与胡某、康小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完成房屋转移登记。原告主张撤销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被撤销的合同是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的。所以存量房买卖合同被撤销后,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涉案房产应恢复登记在被告康某、胡某名下。康小某主张该案中80多万元是亲戚借的款,虽有证人证言,但该主张与离婚协议约定及存量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内容矛盾,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撤销上述《存量房买卖合同》,康小某需协助其房产恢复登记在被告康某、胡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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