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8日21时24分许(雨),张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沿着凌空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凌空北路出虹星路约200米处发生撞击固定物(直立的杆)的单车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报警处理,当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向原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路段为何会有一根直立的杆呢?代理这起案件以后,我第一时间去了现场调查取证,拍摄了大量的现场视频以及照片,同时查清楚了杆的来源,是因为路段在占道修路,将原本的绿化带改道成非机动车道,直立的杆就是原本电信公司在绿化带中铺设的指示牌,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并未移除。固定好这些证据,综合分析认为交警虽然出具了自己全责的认定书,但是认定书上只载明了一方主体,并不能代表此次事故施工单位就是无责,根据实地探访的情况是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我方辩论意见
我方认为施工改道应当确保安全,做好明确的标识指引,立杆附近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该处的道路通行未设置指示标志,提示前方道路中央一立杆,通常情况下普通人很难想到非机动车道正中央有一根立杆,我方当事人对此不具备预见的可能性,且从照片上可以看到立杆反光标识存在缺失且不够明显,对道路的正常通行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也是本起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因果关系;
该立杆是通信公司设置在路面绿化带里面的立杆,是插在土里面,方便拔除,完全可以在施工时移除,后面施工改道完成再行安装。该立杆的拆除不存在任何施工难度,也不存在拆除后难以复原的严重后果,作为专业的施工单位,应当考虑到上述情况对该可能影响正常通行的立杆予以拆除。
三、法院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为道路工程建设将本市浦东新区凌空北路绿化带临时改为非机动车道,但对绿化带内的电力公司放置的警示牌未予拆除,也未在警示牌旁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预防措施,给途经的骑行人员造成安全隐患。原告的单车交通事故与该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对原告受伤具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责任比例,由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最终法院酌定的责任比例是施工单位承担30%的次要赔偿责任,原告自负70%的主要责任。
为保障公共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将施工部分用围栏隔离,以提醒过路的行人或车辆注意和绕行,如果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会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经过施工路段时,也应当稳驾慢行,时刻关注路况,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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