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区的检察院甚至不同检察院做认罪认罚的具体操作有可能存在不同。我自己代理过的案件而言,至少存在以下四种认罪认罚流程:
1.检察官和律师(律师会和家属沟通)先沟通,然后律师会见的时候问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就让看守所远程把认罪认罚具结书打印出来让当事人签名,然后在检察院直接打印同样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让律师在该份具结书上签名。
2.检察官和律师(律师会和家属沟通)先沟通,然后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候问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就让律师到检察院做认罪认罚程序,远程提审当事人,当事人如果同意,就让看守所远程把认罪认罚具结书打印出来,然后让当事人签名,然后让律师回去。过几天当事人签名的具结书回到检察院,再让律师过去在具结书上签名。
3.检察官和律师(律师会和家属沟通)先沟通,然后检察官让律师自己去检察院拿认罪认罚具结书,然后律师自己带着认罪认罚具结书去会见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愿意签,那么当事人签完名之后律师可以签名,然后再把具结书拿去检察院。
4.检察官和律师(律师会和家属沟通)先沟通,检察官先对律师提出的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做记录,然后约好律师在某个具体的时间去到看守所,在律师、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三方沟通,检察官先提出一个刑期,然后当事人和律师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控辩双方都有可能当场进行一定的让步,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就现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达不成协议,审查起诉阶段也一般不会再就认罪认罚一事再行沟通。
可以说,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相对比较合理的情况下,以上四种方式一般都是行之有效的,因为当事人都会比较容易接受。其中,除了第二种方式律师需要多跑一趟之外,其他的方式看起来都比较有效率。但是,如果从量刑协商的本质来看,第四种方式又可以说是最合理的,因为这种处理方式特别具有“即时性”,能够最大程度地确保控辩双方就认罪认罚一事进行充分的沟通。
而前三种情况,客观上都是有可能出现“意外”的。第一种、第二种情况的“意外”在于,如果当事人在律师会见时同意了做认罪认罚,律师联系了检察官走认罪认罚程序,当事人做认罪认罚程序的时候又不同意呢?而第三种情况的“意外”在于,如果当事人当时不同意,后来又想做认罪认罚了,但是案件已经马上要移送起诉了呢?
虽则我本人在办理做量刑辩护的案件时没出现过以上情况,但我仍然认为,就认罪认罚一事而言,控辩双方和当事人两两沟通,充分地理解其他诉讼主体的意见,会让量刑协商更具有实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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