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离婚,妻子拿出一份“保婚”协议索赔75万元!法院这样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凝子
广州一对夫妻

因家庭矛盾起诉离婚不被准予
经冷静协商后
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离婚
为明确协商成果签下“保婚”协议:
只要女方无外遇等重大过错
男方要想离婚
就得赔偿75万并支付利息
上述协议有多少法律效力呢?

夫妻约定不再离婚通过协议固化“承诺”
阿美和阿军(均为化名)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后来双方的感情因家庭琐事摩擦而逐渐恶化,阿军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
阿军和阿美协商后决定不再提离婚,两人为了确保协商成果“落地”,还签订了“保婚”协议,约定若阿美不存在第三者或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阿军提出离婚,则阿军要向阿美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
不到半年双方调解离婚男方主张赔偿约定无效
谁知协议签订后不到半年,阿军又到法院来起诉离婚,阿美开庭时当即表示同意离婚。双方调解离婚后,阿美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军按协议向其支付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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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阿军辩称双方签订协议后,因阿美存在第三者和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所以阿美才是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但阿军未能举证。阿军还辩称该约定属于为离婚设置障碍,其目的是使阿军不敢离婚、不能离婚或使阿军必须付出沉重代价才能离婚,应属于无效约定。
离婚赔偿争议尘埃落定两级法院确认约定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关于支付75万元补偿款及利息的约定显然已巨额补偿款来限制阿军的婚姻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约定,顾判决驳回了阿美的该项诉请。判决结果出来后,阿美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表示:
在民法典施行前,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民典法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但不应限制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而所谓“保婚”协议若以类似于“谁在婚姻关系的存续过程中提出离婚,谁就要付出赔偿巨款”等限制离婚为主要内容,则其就会因涉及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法官称,本案中,阿美和阿军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故应确认阿美与阿军间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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