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部分子女主张借母亲名义买房,老人去世后其他子女不认可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梁芮梦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某雁、陈某洁协助陈某芳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的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登记在杨某英名下90%的所有权变更至陈某芳名下;2.诉讼费由陈某雁、陈某洁承担。

事实与理由:杨某英系陈某芳、陈某雁、陈某洁之母,陈某芳、陈某雁、陈某洁系姐妹。杨某英于2019年死亡。A号房屋系陈某芳于2002年出资购买,登记于杨某英、陈某芳名下,其中杨某英享有90%的份额,陈某芳享有10%的份额,陈某芳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陈某芳安置杨某英及陈某雁在A号房屋居住。陈某芳借用杨某英的名义购买A号房屋,双方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陈某芳为实际购房人,现要求陈某雁、陈某洁协助陈某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被告辩称

陈某雁辩称,不同意陈某芳的诉讼请求。A号房屋系杨某英购买,虽向陈某芳借款,但已将A号房屋10%的份额赠与陈某芳作为补偿,故A号房屋90%的份额应为杨某英享有。

陈某洁辩称,不同意陈某芳的诉讼请求。A号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其他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陈某芳与杨某英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陈某芳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查明

杨某英系陈某芳、陈某雁、陈某洁之母,陈某芳、陈某雁、陈某洁系姐妹。杨某英于2019年死亡。A号房屋登记于杨某英、陈某芳名下,其中杨某英享有90%的份额,陈某芳享有10%的份额,陈某芳现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款收据。

庭审中,陈某芳提交《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载明:“按照老人生前意见,将以大女儿陈某芳为主出钱购买A号房屋(老人只出了9000元定金)在老人过世后,还给陈某芳,老人生前已经同老二、老三做过明确交代。”落款有陈某洁签字,日期为2019年x月x日。陈某芳同时提交证人证言,用于证明陈某芳与杨某英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且陈某芳为实际出资人;提交录音,用于证明陈某洁知晓A号房屋系陈某芳出资购买及杨某英表示A号房屋归陈某芳所有。陈某雁、陈某洁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陈某芳主张其与杨某英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其为实际出资人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款收据,且案涉房屋由其实际占用,故其系A号房屋的实际购房人,陈某雁、陈某洁应当协助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但陈某芳未向法院提交借名买房合同这一关键证据,亦未就其借用杨某英的名义购买案涉房屋的必要性以及其与杨某英就借名买房的重要事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仅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A号房屋由杨某英与陈某芳按份共有的事实,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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